第三章 戒石鑒鏡(第6/15頁)

傑出的人物無法復制,有一個赫德已然足夠。因為,他的確沒有辜負恭親王的殷切希望。1899年,海關稅收達到了驚人的三千萬兩白銀,比他入主海關時的六百萬兩,翻了五倍。赫德管理下的海關創造了一個神話,幾乎占了清政府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在這漫長的36年中,整個海關所發生的貪腐弊案,只有區區五起。

可是,一花獨放不是春,再多的銀兩也無法填補這個帝國的千瘡百孔。就在1898年,恭親王悵然離世,他苦心經營幾十年的“洋務新政”(洋務運動),隨著北洋艦隊的全軍覆沒,黯然收場。

這樣的結局,赫德始料未及。他更沒有想到的是,這場他曾經無比看好全力輔弼的變革,會被後世的學者揶揄為“跛足運動”。不過,相較晚清衙門的腐敗成風,無官不貪,洋海關卻能做到廉潔高效,赫德也算對得起恭親王與大清了。

民國反腐“肌無力”(上)

法制悄然起步

民國鼎革,共和肇建,作為創建者,孫中山痛恨貪腐,決心肅清之。他從宣誓就任南京臨時政府大總統那一刻起,就開始致力於構建反貪腐的機制。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臨時大總統宣言書》中表示,南京臨時政府將以“誠摯純潔之精神”,施行廉潔、統一、合理之財政政策和措施,“此後國家經費,取給於民,必期合於理財學理,而尤在改良社會經濟組織,使人民知有生之樂。是曰財政之統一。”革命初成,新政肇始,領導人抱有清明吏治、振興政權的決心和信心。依據三權分立原則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試圖減少因沒有制約而濫用權力的貪汙腐敗行為的發生,較好地體現了民主、權力的制衡及廉潔、反貪的精神。無奈新政苦短,革命黨人的一腔抱負未及實施,也無法檢驗其是否適合中國,短短的三個月後,孫中山被迫讓位,一切反腐條文皆成故紙堆。

1912年3月,北方大地乍暖還寒,袁世凱繼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從南京遷至北京,史稱“民國北京政府”或“北洋政府”。這個政府的政治架構和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就監察制度而言,其力量就顯得十分薄弱。各級官吏違法瀆職的情況日益增多,利用職權賣官鬻爵、貪贓枉法的各種醜行屢見不鮮。深諳封建官場舊習的袁世凱這樣形容當時的大小官吏,“或偷懶曠官,或瞻循誤事,或奢靡害俗,或嬉遊耗時”,如不及時整治,危害甚烈。

《臨時約法》規定,國會對行政權力享有監察權,遷都北京後,袁世凱效仿清政府的都察院,專門開設了平政院作為監察糾彈機構,直接隸屬於大總統。設立平政院,將中國傳統禦史制度與西方行政法院制度糅合在一起,利用比較公開的方式監察行政官吏,為“民告官”提供了制度保證,對於提高人民的權利意識起到了推動作用。平政院處理的案件對象,從書吏到縣知事、道尹、省長、都督、部長乃至國務總理皆有,在中國法制近代化進程中,可謂開天辟地。

接著,袁世凱著手完善北洋政府檢察系統,效仿禦史制度,成立了肅政廳,負責糾舉違法瀆職官員,而糾彈處理權則掌握在他的手中。廳長官為都肅政史一人,設肅政史16人。時人稱都肅政史和肅政史為“都老爺”,即是沿用對前清左都禦史和給事中禦史的稱謂。這個針對官員腐敗的監察機構直接對袁大總統負責,按照《官吏犯贓治罪條例》,對贓官的處罰很重,其中第二條規定:貪贓500元或1000元以上,即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肅政廳存在時間不長,1914年3月成立,1916年6月裁撤。在這兩年多的時間裏,肅政廳雷厲風行地執行職務,全方位介入國家事務,查辦了400多個省級官員的案子,在整肅官紀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其中影響較大的是1914年6月代理都肅政史夏壽康等糾彈京兆尹王治馨納賄貪贓案,王治馨最後被判處了死刑。民國初的京兆尹,相當於北京市市長,屬於正部級官員,其職位之高,在當時的腐敗彈劾案中實為罕見。該案辦理速度之快,涉及關系之廣,成為奇案大案,卻也依稀可辨幕後的那只看不見的手。

人治仍是主導

王治馨在前清時就曾因貪汙被袁世凱下令斬首,經多方說情方幸免於死。其後,王攀附上袁世凱的親信趙秉鈞,追隨其投身警界,一路官運亨通。

王治馨原本就有的貪贓受賄的惡習,並沒有因為民國來了就有所改觀。在京畿最高長官——京兆府尹任上,他越發肆無忌憚了。京兆府當時所轄24縣,除一個縣令因有強大後台未向王行賄,其余23個縣的縣官每人都向其“孝敬”,其贓款共達五萬以上。如此大規模的受賄,即使在清朝200余年間也是鮮有所聞。此外他又買賣官職,明碼定價,第一等縣為五千,二等三千,三等兩千,影響惡劣。王治馨貪得無厭,且生性狂妄,在一次宴會上,他和一名肅政史官員聊天,談興所至,竟然逞一時之快談及自己貪贓納賄的各種情由,絲毫沒有顧慮對方的身份。然而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這位肅政史官員隨即展開調查,並對王進行彈劾。王治馨聞其惡行敗露,迅速將有關證據毀滅殆盡,導致此案久懸不結。後來經肅政史調查簿記,又查出王治馨委托一家商號代辦稅款等違法事實,於是又提出糾彈,此案後交司法部,終於水落石出,王無從解釋,鋃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