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國民黨應對宋案的慘痛教訓(第4/6頁)

由此可見,國民黨主張組織特別法庭,根本原因在於對現有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對現有司法機關能否真正獨立、公正審理宋案表示懷疑。應該說,黃興等人的擔心並非毫無道理,日人所辦《順天時報》就曾指出:“民國初興,各項法律均未完備,司法權在實際上仍不能完全獨立,自難望其力脫政府之藩籬,秉公裁判;且縱使秉公裁判,亦難取信於人。”[173]黃興在答復袁世凱的電報中稱,組織特別法庭是對司法獨立“予以精神上之維持”,也有一定道理。但從現實層面看,這樣做已不僅是法律問題,而牽及政治問題了。何況,國民黨人主張組織特別法庭的前提是國務總理趙秉鈞“為暗殺主謀之犯”,而恰在這個問題上,國民黨人實際上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換言之,即便單從法律角度講,國民黨主張組織特別法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可避免要遭到司法界和輿論的批評。

許世英復電反駁黃興,指出組織特別法庭,《臨時約法》和《法院編制法》均無此規定,“若遷就事實而特許之,是以命令變更法律”。並稱:“來電所謂‘當仁不讓’,固不敢當,然‘抗顏弄法’,亦不承受。”[174]

良心《嗚呼,國民黨之自殺政策》,則以“國民黨員某君”口吻批評孫、黃沒有資格幹涉政治或法律問題,稱:

宋案之內容曲折,自有法廷〔庭〕正式宣布,余不欲多所臆測,但余所最反對者,孫中山、黃興之檢查證據,至組織特別法廷〔庭〕,尤為奇謬。試述個人之理由。孫黃既非地方長官,又與法廷〔庭〕絕無關系,何權可以幹涉政治或法律問題?在孫黃及其徒黨之意,則謂宋為國民黨重要人物,故國民黨領袖即有權可以幹涉。若是,則某黨人之被害,即須歸某黨人辦理,某黨人犯罪,亦將歸某黨人審判乎?況宋案之發生,其嫌疑究屬何方,迄今尚未十分明了,孫黃又烏可視若無事,主張特別法廷〔庭〕。則孫黃非特操搜查證據之權,且欲進執裁判之權。何不待搜查證據,不待裁判,即由孫黃任意決定某某犯罪、某某應如何處置,以遂其朕即國家之志。觀其言論,輒雲政府受殺宋嫌疑,法官皆依賴政府,不可信,亦知誰受嫌疑,除法廷〔庭〕外何人能下此斷語。且天下斷無除我以外皆不可信之理。[175]

《亞細亞日報》則連載《大陸報》總撰述米勒所著《政治與法律》一文,批評國民黨人道:

國民黨人公然要求組織特別法庭審訊此案,試問……國民黨曾向政府取得司法行政權來上海耶?據吾人所知,國民黨乃一政黨,且於政府為反對黨,並無直接法律上之職務。故國民黨而幹涉此事,是以政治牽入司法行政也……若在文明各國,以政治幹涉法律,即莫不視為破壞法律根本原理之行為矣。[176]

該報還反問:“黃克強要求組織特別法庭之主意,謂北京法院在政府勢力範圍之下,必難得裁判之公平,獨不思在南方黨人勢力範圍之下而組織法庭,則亦何術可以能得政府之信任,強天下以服從也?”[177]

在輿論及各方壓力下,國民黨方面最終不得不接受司法部的命令,同意由上海地方審判廳審理宋案。可以說,貌似合理,實則具有非理性色彩的組織特別法庭主張,使得國民黨人在解決宋案問題上,一開始便嚴重受挫。試想,在宋案由租界移交中國法庭審理後,國民黨人如果不是把精力放在要求組織特別法庭上,而是放在督促和監督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上,那麽,司法部和輿論將無理由反對國民黨,真正的壓力將會轉移到政府一方。倘若案件不能得到迅速、公正審理,必將對袁世凱競選正式大總統的前景造成負面影響。

第三,在引渡洪述祖歸案遙遙無期,票傳趙秉鈞出庭又被拒絕的情況下,國民黨方面缺少權變,未能找到有理、有利、有節的應對方案,而這與他們對宋案案情缺乏深入細致研究又緊密相關。

宋案確定由上海地方審判廳審理後,代表國民黨方面及宋教仁家屬一方的律師最大的失策,在於始終堅持洪述祖、趙秉鈞到案後,方能對應夔丞進行審決,即便洪、趙二人遲遲不能歸案,國民黨人也沒有采取權變策略,督促法庭先對宋案證據中涉及應夔丞的部分進行審理,這不僅導致審判陷入僵局,也使國民黨人失去了至少可以搞清部分案情,以及對袁、趙進行有理、有利、有節反擊的機會。

正如本書一開始便已闡明的那樣,宋案是由多個環節構成的,刺宋只是其中一個環節,要搞清宋教仁何以被刺,就必須搞清刺宋之前各環節的真相。倘若先對宋案證據中涉及應夔丞部分進行審訊,那麽,諸如洪、應合謀通過“金錢聯合”收買國民黨議員及報館,操弄憲法起草,以及搜集所謂“劣史”損毀“孫黃宋”聲譽等案情,就將在法庭上被攤開,這對袁、趙將極為不利。這是因為,袁、趙主謀殺宋雖然難以拿出確鑿證據來證明,但他們支持洪、應以不法手段對付國民黨,卻有相關函電為證,是無法抵賴的;並且洪述祖正是在構陷陰謀未果的情況下,產生了殺宋之意。倘若趙秉鈞拒絕就涉及自己的部分出庭做出解釋,那麽政府就將真正受到質疑,而國民黨也可借此對袁、趙以非法手段打擊政敵,進行大規模的、持續的揭露和批判,從而對準備競選正式大總統的袁世凱造成重大打擊,再加上國民黨議員在國會當中占有一定優勢,袁世凱當選將困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