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國民黨應對宋案的慘痛教訓(第3/6頁)

共和黨《亞細亞日報》也批評國民黨,謂:“宋案證據,某黨所謂‘大放光明’,所謂‘驚天轟地’者,今已發表,乃不過洪、應來往函電數通而已。就法律上、事實上言之,皆無涉及袁、趙之確證,乃某黨大肆簧鼓,作種種劍拔弩張之態,以搖惑人心。人說是急火攻心,我說他也是藉端破壞。”[160]又批評國民黨的做法“似不合法”:

宋鈍初不幸而被刺,刺客幸而破獲,一為應桂馨,南京政府之官僚也;一為洪述祖,北京政府之官僚也。乃某報居然斷定袁世凱、趙秉鈞為犯人,主張其自行投案。此等武斷滅裂之言論,吾人決不能謂為合法也。推彼輩之意,豈不以洪述祖曾為北京政府內務部參事,故洪殺人,北京政府之總統、總長皆當目為同謀犯。然亦知應桂馨曾為南京總統府庶務科長、兵站長、滬軍都督諜報科科長乎?如洪之罪名可以追溯至袁、趙,則應之罪名何不可追溯至孫、黃、陳其美耶?……苟非謀逆證證〔據〕在握,何得袁賊、黎賊口不絕聲,如上海《民權報》輩之言論者。[161]

這些批評雖未必句句正確,但由此可知國民黨對袁、趙的攻擊,非但沒能得到其他黨派支持,占領輿論、道德與法律制高點,反而使自身遭到了尖銳抨擊,究其原因,就在於國民黨始終未能通過對宋案證據的切實、理性研究,提出袁、趙即刺宋案幕後主使的確鑿證據。

第二,國民黨沒有能夠提出理性解決宋案的方案,他們主張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宋案,實際上是將法律解決與政治問題混雜在了一起,結果遭到對手和輿論批評,使自身陷於被動,不得不後退。

國民黨既然把袁、趙確定為刺宋幕後主使,不但在輿論上予以攻擊,而且主張通過法律手段使袁、趙接受裁判。在宋案證據尚未公布前,《民主報》便發表評論,認為“今袁、趙不自投案,益堅國人之嫌疑,是默認為主犯也,是與共和平民為敵也”,因此敬勸“袁、趙其無自疑,袁、趙其速投案”。[162]

宋案經會審公廨預審,確定移交中國內地法庭後,孫中山於4月13日同程德全、陳其美等商議,由程德全拍電向袁世凱及內務、司法兩部提出組織特別法庭審理。[163]然而,司法部認為,組織特別法庭“與《約法》《編制法》等不符,礙難照辦”,於4月17日致電上海地方審判廳,要求“該廳負完全責任,審理所有一切”。[164]國民黨方面並未理會。4月21日,程德全再次電陳袁世凱及國務院,要求迅速派委特別法庭正承審官,到上海開庭訊判。[165]4月22日,司法部復開會議,認為“國家法律視人民一律平等,故自司法地位觀察此案,仍屬於刑事範圍,當然歸上海地方廳刑廳訊問,不便另組法庭;若必另組,即為破害共和法制之見端,司法部為守法起見,決不贊成另組”。[166]司法總長許世英堅持“司法言法,違法之事決不肯為”,呈文大總統,請準予辭職,以免“屍位素餐之誚”。[167]各省司法界也“多致電司法部,一體反對,請該部堅持到底,以重法權”,認為“宋遯初雖系民國偉人,按照刑律仍不過一平民而已,不能越出普通刑事範圍以外,無組織特別法庭之必要”。[168]

但面對反對聲音,國民黨內鮮有人思考設立特別法庭之舉究竟是否為合法、理性之舉。相反,宋案證據公布後,黃興又與程德全商量,“以由普通法庭審理趙秉鈞,必不能到案;即到案,未必能定讞”,因此,由程德全於4月27日晚致電總統府秘書長梁士詒,表示:“此案主張組織特別法庭審理者,因國務員亦處於嫌疑地位故。”[169]同時,黃興致電袁世凱,一方面說明何以必須組織特別法庭,另一方面對許世英的反對表示不滿,要求袁世凱不要受其阻撓。電雲:

夫尊重法律,興豈有異辭。惟宋案胡乃必外於普通法庭,別求公判,其中大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不辨。蓋吾國司法雖言獨立,北京之法院能否力脫政府之藩,主持公道,國中稍有常識者必且疑之。況此案詞連政府,據昨日程督、應省長報告證據之電文,國務院總理趙秉鈞且為暗殺主謀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籬之下,此案果上訴至於該院,能否望其加罪,暢所於撓〔政府無所相撓〕,此更為一大疑問。司法總長職在司法,當仁不讓,亦自可風。惟司法總長側身國務院中,其總理至為案中要犯,於此抗顏弄法,似可不必。興本不欲言,今為人道計,為大局計,萬不敢默爾而息。宋案務請大總統獨特英斷,毋為所撓,以符“勘電”維大局而定人心之言。[170]

當袁世凱復電,提醒“許總長叠拒副署,若聽其辭職,恐法官全體橫起風潮,立憲國司法獨立之原則未便過於摧抑”時,[171]黃興又強硬駁復,表示“興爭特別法庭,實見北京法庭陷入行政盤渦之中,正當裁判無由而得,不獲已而有此主張。此於司法獨立,實予以精神上之維持,以雲摧抑,興所不受”。[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