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國民黨應對宋案的慘痛教訓(第6/6頁)

由於主持廣東、湖南等省軍事的國民黨人“多同意黃的意見”,孫中山等人只好暫緩起兵討袁。[184]國民黨內穩健派和激進派的分歧,實際上為袁世凱及其支持者提供了攻擊的口實,也招來了各種謠言。國民黨被其反對勢力描繪成潛謀不軌,試圖借機發動“二次革命”,造成南北分裂,乃至主張法律解決最力的黃興被說成鼓吹南北分裂的始作俑者,以致連原立憲派的張謇也看不下去了,於5月14日致函王鐵珊、孫毓筠,為黃興辯護,說:“自宋案發生,聞者駭愕,走在滬時……兩晤黃君,論及宋案而憤恨則有之,實未嘗幾微有南北分裂之見端。竊疑國民黨人或者假以為職耳,黃君未必有是言。”[185]盡管事實上,造謠者主要來自北方,如《國報》就曾載黃興造反、柏文蔚造反、李烈鈞造反各節,“情詞荒誕,閱之駭然”,以致“神人共憤”,袁世凱不得不下令查辦。[186]但不容否認,如果沒有國民黨內的意見分歧,對手很難獲得造謠攻擊的機會。立場較為溫和的《民立報》曾批評道:

南方激烈派日日說大話,其結果一無實用,徒為他人添材料而已。一為反對黨構陷國民黨之材料,一為上海少數商人見好政府之材料,一為北京籌備軍事之材料。[187]

由於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宋案受阻,國民黨人又缺乏其他解決問題的手段,而袁世凱方面不僅在輿論上壓倒了國民黨,軍事上也步步緊逼,國民黨人的路子越走越窄,不得不以武力倒袁,但因實力不濟,最終以失敗告終。

國民黨人後來對處理宋案及“二次革命”失敗的教訓,也有反思。但不論孫中山、陳其美還是譚人鳳,都將失敗歸咎於黃興等人主張法律解決,以致錯過了討袁時機,自取其敗。如孫中山致黃興書謂:“若兄當日能聽弟言,宋案發表之日,立即動兵,則海軍也,上海制造(局)也,上海也,九江也,猶未落袁氏之手。況此時動兵,大借款必無成功,則袁氏斷不能收買議員,收買軍隊,收買報館,以推翻輿論。此時之機,吾黨有百勝之道,而兄見不及此。及借款已成,大事已去,四都督已革,弟始運動第八師營長,欲冒險一發,以求一死所,又為兄所阻,不成。”[188]又謂:“猶憶鈍初死後之五日,英士、覺生等在公寓所討論國事及鈍初刺死之由。公謂民國已經成立,法律非無效力,對此問題,宜持以冷靜態度,而待正當之解決。時天仇在側,力持不可,公非難之至再,以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發難,必至大局糜爛。文當時頗以公言為不然,公不之聽。”[189]陳其美亦致書黃興道:“宋案發生,中山先生其時適歸滬上,知袁氏將撥專制之死灰而負民國之付托也,於是誓必去之……中山先生以為,‘袁氏手握大權,發號施令,遣兵調將,行動極稱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無備,迅雷不及掩耳,先發始足制人。’且謂‘宋案證據既已確鑿,人心激昂,民氣憤張,正可及時利用。否則,時機一縱即逝,後悔終嗟無及’。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遲鈍,又不之信,必欲靜待法律解決,不為宣戰之預備。豈知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法律以遷延而失效,人心以積久而灰冷。時機坐失,計劃不成,事欲求全,適得其反。設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貽伊戚耶!”[190]譚人鳳則曰:

最難測者事變,最易失者時機。政府而有暗殺之行為,為有史以來不多見之事,宜其不甚介意,不得議其無保身之哲也。至事變發生,人心鼎沸,乘此時毅然討賊,安見其不能伸大義於千秋?乃悠悠忽忽,欲借法律為護符,俾得從容布置,則其取敗也,不亦宜哉![191]

這些反思實際上變成了對黃興單方面的指責,因此並不是真正的反思,而是推卸責任。這說明孫中山等人始終沒有認識到,宋案處理失敗的根源,其實在於國民黨人在疑袁、反袁心理作用下,對宋案本身缺乏理性研究,對袁世凱壓制國民黨人的手法缺乏深入認識,因此也就無法在對袁鬥爭中采取正確的策略。他們始終錯誤地認為,袁、趙主謀刺宋“證據確鑿”,“曲直是非已大白於天下”,因此天真地寄希望於法律解決,而一旦法律解決無望,又缺乏其他有效的反擊手段,於是武力討袁就成為必然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