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國民黨應對宋案的慘痛教訓(第5/6頁)

遺憾的是,由於對宋案證據缺乏全面、細致、深入研究,國民黨人把“宋案”等同於“刺宋案”,完全沒有意識到可以促使法庭將審訊重點放在“刺宋”以前各環節上,也沒有充分意識到這可以成為他們在法律手段不能奏效情況下通過輿論對袁反戈一擊的利器。其實,在宋案證據公布之初,《民立報》曾就“東”“冬”二電予以抨擊,認為:

綜觀兩電,“東電”為以金錢運動議員之手段,“冬電”為以金錢傾陷國民黨重要人物之計畫,應之與趙,其關系之密切如此,同謀傾陷,其行可恥,其心可誅。《刑律》第三十一章、三十三章之罪,僅此電已可成立。以律論罪,趙之與應即此便不免三等有期徒刑之宣告。[178]

徐血兒在批駁趙秉鈞自辯“勘電”時,也對袁、趙陰謀傾陷國民黨領袖有過一段痛斥文字,他說:

蓋趙秉鈞以為只要將主謀殺人一層賴過,若收買提票則不妨承認耳。不知陰謀傾陷毀壞他人之名譽,實亦為犯罪之行為。試問政府,不以堂堂正正之手段,施行政策,而乃日與宵小為緣,密謀傾陷損壞政敵之計,是豈政府所當為者乎?試問政府,不以國民金錢為國民謀幸福,而乃揮霍國民之金錢,收買傾陷政敵之物件,以快一己權勢之私,是豈政府所當為乎?即此陰謀傾陷一端,政府已失其所以為政府之資格,而袁、趙、洪、應等於《刑律》第二十三章、三十三章之罪,已經成立,矧尚有主謀殺人之死罪耶?[179]

但遺憾的是,此後直至“二次革命”爆發,兩個多月當中,國民黨各大報紙幾乎看不到對袁、趙支持洪、應以不法手段傾陷政敵的抨擊,而是繼續將袁、趙視為刺宋主謀,予以攻擊。與此同時,袁世凱方面卻大造輿論,攻擊國民黨人借機制造事端,陰謀發動“二次革命”,在輿論上基本上壓制了國民黨人。

第四,刺宋案發生後,在如何對待袁世凱的問題上,國民黨人始終未能發出統一聲音,進行統一行動,這毫無疑問削弱了他們協力對付袁世凱的力量,同時為對手提供了攻擊的靶子。

國民黨內部原本就有穩健派、激進派之分,刺宋案發生後,這種分歧就更加明顯。穩健派,或者如黃遠庸所謂“文治派”“法律派”,主張以法律為手段對付袁世凱;激進派,或者如黃遠庸所謂“武力派”“武斷派”,主張以武力倒袁。[180]國會當中的國民黨議員絕大部分屬於“法律派”。黃興對宋案也主張法律解決,曾在5月13日致電黎元洪謂:“興對於宋案純主法律解決,借款要求交國會通過,始終如一,實與吾公所見相符。”[181]孫中山、陳其美、戴季陶等則主張武力倒袁,並與黃發生爭執。曾參與會商處理宋案辦法的李書城記述道:

我到上海後,同孫、黃兩先生及在滬同志會商處理宋案的辦法。大家都異常悲憤,主張從速宣布袁世凱謀殺宋教仁的罪狀,舉兵討伐……黃先生鑒於掌握兵權的人既不肯在此時出兵討袁,僅僅我們在上海幾個赤手空拳的人空喊討袁,是不濟事的。他遂主張暫時不談武力解決,只好采取法律解決的辦法,要求趙秉鈞到案受審。黃先生這種用法律解決的主張,也是有一種用意的。他認為當時國人還未認清袁世凱的兇惡面目,還以為反袁是國民黨人的偏見;我們如果通過法律解決的辦法把袁世凱謀殺宋教仁的真相暴露出來,使國人共見共聞,即可轉變國人對袁世凱的看法,激起國人的公憤,使他們轉而同情國民黨……孫先生在那時還是主張出兵討袁。他一面派人赴各省聯絡軍人,一面還派陳其美、戴天仇(後改名戴傳賢)來與黃先生辯論。黃先生仍然堅持不能用武力的意見,往往爭論激烈,不歡而散。[182]

譚人鳳也因主張武力討袁而與黃興發生爭執,並對當時情形留下很詳細的記述,他說:

予往與克強商,適中山、英士均在座,詢其主張,中山曰:“此我認錯袁世凱之過也,若有兩師兵,當親率問罪。”克強曰:“此事證據已獲,當可由法律解決。”予駁之曰:“孫先生之說,空論也,兩師兵從何而來?黃先生之談,迂談也,法律安有此效力?愚見以為,宜遣一使促湘、粵、滇三省獨立,再檄各省同興問罪之師。以至仁伐至不仁,必有起而應之者。”克強曰:“宣告獨立,袁不將借口破壞統一,用武力壓迫乎?”予曰:“公道在人心,曲直是非已大白於天下,袁欲出兵,不特師出無名,且借款未成,每月政費尚無著,兵費從何而來?滇、粵遠在邊陲,中央鞭長莫及,湘省即當沖要,有贛、皖可以屏蔽,亦可無虞,夫何懼之有?”克強曰:“先生議論雖豪爽,但民國元氣未復,仍不如以法律解決之為愈。證據確鑿,俟國民大會發表後,可組織特別法庭缺席裁判,何患效力不復生?”再四駁之,固執己見。予於是當以宋之葬事為己任,電請中央撥款十萬,經營葬地,而彼等之籌劃遂不復過問矣。[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