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

——箴言XXII:6

鞭刑的事還發生過幾次,但總的來說,數量非常少。亨德裏克是我們團惟一一個被軍事法庭下令鞭笞的人,其他的都是行政處罰,和我的一樣。而且,要實施鞭刑,必須上報團長。下級軍官可不願意經常出現上報團長大人的事。即使到了團長那兒,莫瑞爾少校還是寧可以“不合要求,勸其退伍”為由把人趕出軍營,而不願意設立行刑柱。從某種角度來說,行政鞭刑是一種最溫柔的善意,表示你的上級認為即使到了那個時刻,你仍有一絲最終成為一名士兵和公民的可能。

我是惟一一個受到最大限度行政懲罰的人,其他人最多只挨過三鞭子。沒有人像我一樣,曾經離穿上老百姓的衣服那樣接近,最終卻僥幸過關。這也是某種成就,但我不推薦你這麽做。

我們聽說過另外一件案子,比我和泰德·亨德裏克的嚴重的多——一件真正令人惡心的事。那一次,他們設了絞刑架。

聽著,別誤解了。這案子其實和陸軍無關。犯罪也不是發生在考利營,那個招收這個家夥進機動步兵的任務分配官應該引咎辭職。

那是個開小差的家夥,就在我們到考利營的兩天前溜掉的。當然,這太荒堂了,這個案子的一切都出人意料——為什麽他不要求退伍呢?開小差自然是“三十一種使你滾蛋的方法”中的一種,但是陸軍不會因此判處這個人死刑,除非你當時處於特殊情況,比如“面對敵人”。在類似情況下,開小差這種極不正規的退伍方式就成了不能輕饒的大罪。

陸軍不會費力搜尋開小差的並把他們帶回來。這很有道理。我們都是志願者。我們成為機動步兵,因為這是我們的理想,我們以身為機動步兵驕傲,機動步兵也以我們為榮。如果一個人不是從頭到腳全身浸透了這種想法,發生戰鬥時我是不會與這個人做隊友的。如果我受傷了,我希望身邊的人來救我,因為他們是機動步兵,我也是。我這條命對他們來說跟自己的性命一樣重要。我不會要一個假士兵,當局面變得艱難時,他就會夾著尾巴躲起來。

隊伍裏寧肯出現一個空缺,也比有一個患上“強征入伍綜合症”的士兵安全得多。所以,如果他們要走,讓他們走。把他們找回來只會浪費時間和金錢。

當然,他們中的大部分的確會回來,盡管可能多年以後才回來。出現這樣的事後,陸軍會判處他們五十下鞭刑,而不是絞死,隨後便釋放。所有人要麽是公民要麽是合法居民,在這種情況下,一個逃犯受到的精神壓力肯定非常大,盡管警察並沒想找他們。

“無人抓捕的逃犯”。自首,接受懲罰並再次自由呼吸的誘惑一定非常強大。

但是這家夥沒有自首。他走了四個月了,我懷疑他連裏的人還記不記得他,他們和他在一起也就待了兩天。他只不過是一個沒有臉的名字,“機動步兵迪林格”,一個每天都得報告的無故缺席早點名的人。

隨後,他殺死了一個小女孩。

他被當地的司法機關審判定罪,但後來查明他是一個未退伍的士兵。他們通知了國防部,我們的司令官立即幹預。軍隊的法律和權限的優先權比平民的高,他被送還給我們。

為什麽將軍要管這件事?為什麽他不讓當地的司法機關自己處理?為了“給我們一個教訓”?不是。我確信我們的將軍並不認為他的小夥子們需要這麽惡心的事例來告訴他們殺小女孩是不對的。我始終相信他會設法讓我們避開那一幕——如果可能的話。

我們的確學到了東西,盡管當時沒人提。這一課慢慢滲進我們的思想,直至成為我們的第二天性。

機動步兵的事由機動步兵自己來處理——不管是什麽事。

迪林格屬於我們,他仍舊在我們的名單裏。盡管我們不想要他,盡管我們當初就不應該接受他,盡管我們巴不得放棄他,他仍然是我們團的一員。我們不能扔下他,讓一個一千英裏以外的警長來處理他的事。如果不得不做的話,一個人——一個真正的人——應該親手殺掉他的狗,不會雇一個可能把事情搞砸的代理人。

團裏的記錄文件表明迪林格是我們的人,所以,處置他就是我們的任務。

那個傍晚,我們向集合場地行軍,每分鐘六十步。(很難壓著步子,我們已經習慣了每分鐘一百四十步),軍樂隊演奏著《無人哀悼的挽歌》。隨後,迪林格走了出來,身上和我們一樣穿著全套機動步兵的制服。樂隊開始演奏《丹尼·迪夫》,他們則除去他身上的各種徽記,甚至包括扣子和帽徽,最後留在他身上的是一套栗色和淺藍色的衣服,不再是軍服了。鼓手打出一串長長的鼓點,一切都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