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慎刑和恤刑

貞觀四年,也就是公元630年,李唐進入國力強盛,四夷臣服的輝煌時期。那一年,農業的大豐收,讓一鬥米價只需三四錢,百姓安居樂業,連盜賊都似乎銷聲匿跡,出現了“外戶不閉”的情況。

在如此大好的形勢下,唐太宗再次下詔大赦天下,在赦免的人中,除了那些枉法的官吏以及受賄者外,其他不論是罪重還是罪輕,都有可能得到赦免。那一年,真正處死的死刑犯竟然只有29人。

當然,除了犯罪率確實低外,還因對待死刑犯的謹慎態度讓真正被執行死刑的人少之又少。

唐太宗曾擔任過尚書令,他深知作為一國之君,權力高度集中下產生的不足和危害。更知自己一時沖動下的“金口玉言”,很可能導致事實偏頗和失誤,進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唐太宗時期,在律法上,李唐仍然延續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從體制上來看,不管是詔令的起草還是審核、監督,三省官員都可互相制約,似乎很完善,實際上,這三省官員卻很少能真正起到互相制約的作用,更多的時候是互相推諉或相互“勾引”,更或者只是“察”皇“顏”,“觀”皇“色”行事。試想一下,當一切都以皇上的意見為意見時,即便知道皇上的意見是錯了,也不敢加勸諫的話,制造冤假錯案也就在所難免了。

對於這一點,唐太宗在貞觀元年的時候已經注意到了,因此才提出:“置中書、門下,本擬相防過誤。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或有護己不短,忌聞其失,有是有非,銜以為怨。或有苛避私隙,相惜顏面,遂即施行。難違一官之小情,頓為萬人之大弊。此亡國之政。”

不過,因擔心“金口”誤事,唐太宗在用刑上,也就越發謹慎了,開始實施“慎刑寬法”的清明政治,每處決一名重刑犯,都要“三覆五奏”,只將死刑的終審權收歸中央,即便如此,在終審時,他還會召集中書、門下兩個部門五品以上的官員及尚書一起商議,甚至為了避免冤案的發生,他還定期巡視監獄,以便給罪犯以直面皇上喊冤的機會。

這種做法,曾遭到了蕭瑀等人的堅決反對,覺得身為大唐天子卻去監獄那種地方,不成體統。

蕭瑀自上次和侍中陳叔達在朝堂爭吵,被唐太宗一氣之下罷相後,心高氣傲的他便大病一場,臥床不起。對於蕭瑀的忠誠和能力,唐太宗還是非常認可的,知道他的所言所行,雖然固執且不討巧,但卻都是為了李唐的江山社稷著想。於是在罷了蕭瑀的官不久後,又下了一道聖旨,任命蕭瑀為太子少師。

蕭瑀本身就是一個忠君之臣,如今見皇上給足了自己的面子,也就借坡下驢,去宮裏謝恩。君臣聊得很是開心,唐太宗高興之余,還將女兒襄城公主許配給了蕭瑀的兒子蕭銳。和皇上變成兒女親家的蕭瑀,自然更把李唐的江山社稷,當成自家的事來做,來想。

一次,在唐太宗和大臣談論盜賊是要嚴懲還是輕判時,蕭瑀又當著唐太宗的面和魏征爭論了起來。蕭瑀認為,只有重刑才能對盜賊有威懾力,才能讓他們收手。還說重刑能讓罪犯對法律持有敬畏之心。而魏征則認為,很多盜賊偷盜是出於不得已,是為了生計,因而,想要解決盜賊出沒的問題,只要解決百姓的溫飽,溫飽解決了,盜賊自然就會減少,還說對法律持敬畏之心,不是只有靠酷刑才能做到。

兩個人為此爭得面紅耳赤,誰也說服不了誰。

唐太宗怕再次上演臣子“打架”的鬧劇,便說話了,他說:有些人為什麽盜竊?很多時候,那些盜竊者只是因為賦稅太重,加上官吏的貪婪,讓他們吃不飽穿不暖,所以才會盜竊。饑餓可以讓人忘記廉恥,因此,想要從根上解決偷盜問題,就要減少賦稅,選用廉潔的官員,杜絕奢靡。如果人人有飯吃,有衣穿,他們又何必要去幹偷偷摸摸的事呢?不去偷偷摸摸了,自然也就不需要用什麽重刑了!

不用說,唐太宗這是認同了魏征的“輕判論”,其實,唐太宗有如此改變,皆是因他在貞觀二年的一次沖動行事,讓一位功臣丟了命。

丟命的到底是誰呢?

第一百節 錯殺張蘊古

(1)

貞觀二年(公元628年),一位生性機敏、博覽群書、善記憶,出生於相州洹水,在幽州總管府任職的張蘊古,見唐太宗真心實意重視諫言,也便辛辛苦苦地寫了一本《大寶箴》(給唐太宗的一篇勸誡書),並不辭辛苦,從幽州來到長安,敬獻給唐太宗李世民。

《大寶箴》上寫道:

“是故要以一人之力治理天下,不能以天下之力侍奉一人。

建宏麗宮殿於內廷,所居不過是一身容膝之地,那些昏庸的帝王不明此理,卻用玉石裝飾宮殿台榭,羅列著精細的美味食肴於眼前,但所食的不過是適口而已。那些心性迷亂的帝王不明此理,卻使美酒滿地,拋棄的糟粕堆積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