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瑪時期”的國家建構與代表性危機(第2/17頁)

雖然在晚清共和派與立憲派就中國是否可以實行共和,圍繞著盧梭的“國民總意”打過一場大筆仗,[4]但公意這個觀念的流行,還是要到五四時期,那時公意才被普遍認為是國家和憲法的基礎。陳獨秀說:“近世國家,無不建築於多數國民總意之上,各黨策略,非其比也。蓋國家組織,著其文於憲法,乃國民總意之表征。”[5]五四思想家之所以開始特別強調公意,乃是與他們普遍對民初的政黨政治失望有關。民初各政黨,糾纏於私利的爭奪,全然不顧社會的公共利益。五四的思想家們意識到,假如民主政治不建立在公意的基礎之上,會被各種各樣相互沖突的私意摧毀掉,而國會投票產生的所謂“眾意”也只是各政黨私意的交易和妥協而已。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公意問題便被突出地提出來了。[6]

如果說晚清的公意與公理相通,背後有客觀之理的話,那麽,到五四時期,公意卻與良知論接通,成為了人民意志的直接呈現。1915年,高一涵在《新青年》上連續發表兩篇重要文章,討論共和國家的基礎。他指出“共和國本,建築在人民輿論之上”,“此時代之人民,其第一天職,則在自由意志(free will)造成國民總意(general will),為引導國政之先馳”。[7]人民的自由意志,決定了政府的正當性命運,公意不存,現存政府當立即瓦解。國家的主權,以人民之公意為所歸。國家的真正主權,屬於人民全體,政府無非是奉行人民公意之仆人。[8]與梁啟超不同的是,高一涵筆下的公意已經不再以客觀之理為背景,而是以人民的自由意志為前提。自由意志雖然不否認公理,但重心已經從公理轉移到公意,“立國精神,端在人民心理,人人本其獨立自由之良心,以證公同,以造輿論。公同輿論之所歸,即是真正國體之基礎”。[9]公意(公同)作為最高的立法意志,其內在的規約是體現為正義和人道的公理,而外在的形式表現為社會輿論。

如果說高一涵所闡釋的公意依然是公理與良知(自由意志)混合論的話,那麽在徹底的良知論者李大釗那裏,公意則已經失去了客觀的公理規約,而變成純粹的人民意志。但李大釗所說的人民意志,並非像盧梭那樣是整體性的實質意志,而是類似哈貝馬斯所說的通過商議性民主所產生的共識。在《強力與自由政治》和《平民主義》這兩篇文章中,李大釗分析了公意並不等同於多數人的意志。他認為,民治精神不在多數人的統治,而是看是否遵循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普遍意志並非單獨意志(私意)的相加,而是看是否“真以公共福利為目的之意志”。而多數人挾其意志之總和壓制少數以產生意志的一致性,這是虛假的普遍意志。[10]那麽,真正的普遍意志何以產生?李大釗認為,政治的強力,“不是多數人合致的強力,乃是多數人與少數人合成的國民公意。這種偉大的強力,實為人民全體的‘自由認可’所具的勢力。……‘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數強制少數,而在使以問題發生時,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態度,為充分的討論,詳確的商榷,求一個公同的認可”。[11]

從梁啟超、陳獨秀到高一涵再到李大釗,我們看到了近代中國思想史上的公意,一步步擺脫了超越的、實質性的公理的規約,以良知論為基礎,走向人民意志的自由選擇。古代政治正當性的基礎天意具有客觀的、普遍的和絕對的性質,近代的公理雖然失去了超越性,不再來自外在的天命,而是科學能夠把握的客觀法則,但依然具有絕對的、普遍的和倫理的性質。但公意卻是主觀的,是近代人自由意志的產物。梁啟超的公意背後還有公理的規約,高一涵的公意與公理也是相通的,具有正義和人道的內容。但到李大釗那裏,公意不再有實質性的內涵,成為了人民自由意志的體現。李大釗注意到在民主政治的掩護下,有可能形成多數人對少數人壓制的暴政,試圖以“公共福利”的功利主義原則加以規約,並強調真正的公意乃在於以類似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的方式,通過平等的、自由的公共討論,求得共識。也就是說,公意作為政治的正當性,乃是建立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上。他樂觀地相信,只要通過自由公正的討論,便會獲得“公同的認可”,從而產生公意。這樣的公意不再與自然的、客觀的公理有關,它只是代表國民根本利益的最高立法意志。公意來自民意,通過公共的討論,又高於民意,是分散的民意的集中體現。

為什麽公意這一觀念得以如此迅速在中國流行?這乃是因為盧梭的公意/私意二分說與中國傳統的公/私觀念有相當的親和性。查爾斯·泰勒指出:盧梭的公意在道德上乃是來自基督教的利他的愛意。在基督教觀念之中,人性中有兩種傾向:一種是利己,另一種是利他;一種代表著邪惡,另一種代表著良善。在盧梭看來,這兩種傾向到了現代便演化為政治上的私意與公意。於是,公意觀念具有強烈的道德性。[12]這種具有強烈道德性的公意與私意二分法,與中國傳統的公與私觀念非常接近。儒家思想之中,公代表公共的、精神的大我,而私代表一己、物欲的小我,因而公與私具有鮮明的倫理褒貶性,在“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政治過程之中,重要的乃是不斷地克服一己之私,實現“無我”之天下為公。這可以解釋為什麽公意觀念來到中國之後,公意與私意總是處於分裂和對抗之中,議會民主制中的政黨被理解為代表個人和小集團之私,而總是追求代表那個純粹的、無私的“大公”。從盧梭的公意出發,有兩條可能的發展途徑:一條是西耶斯式的,將公意理解為整體的、不可分割的民族意志,於是往上發展走向國家主義,寄希望於某個民族整體意志的代表;另一條將公意視為不可被代表,人民必須直接在場,於是往下走向民粹主義,公意即民意,與政府對抗的民意。後面我們將會看到,在民國初年當多黨的議會民主制無法將私意凝聚為公意之後,實現公意的希望先是落在超越了具體黨派的國家權威的代表袁世凱身上,希望破滅之後,又從國家轉向社會,寄希望於人民意志的化身——列寧式的革命黨先鋒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