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編 現代中國的國家建構(第3/12頁)

當革命派將目光寄托於奪權,將國家的最高權力從君主手中奪過來,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時候,梁啟超的目標不在於權力,而是如何建立新的政治權威。早在1898年,梁啟超在《新史學》中討論正統時,就認為:“統也者,在國非在君也。在眾非在一人也。”他注意到,西方立憲之國,統在憲法。國家共同體的正當性是由法統(憲法)賦予的。[9]相對於民主,梁啟超特別重視以憲政為核心的法治。在中國的古典思想之中,“所謂法者,純屬‘自然法則’的意義”[10],來自自然和天道的客觀法則,成為各個朝代成文法的超越性源頭。近代以還,當這些自然法則消解,人開始自我立法之後,憲法便替代自然法則,成為政治共同體的最高法則。梁啟超指出,中國法系雖然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但最遺憾的是,“則關於國家組織之憲法,未能成立也。……苟無此物,則終不足於進於法治國。何也?此為根本法,無之則一切法無所附麗,無所保障也”。[11]他很早便注意到西方的現代政治,不僅是民主政治,而且是法治政治。同時也注意到在中國法家特別是先秦的管子思想之中,有豐富的法治主義歷史資源,早期的法家人物管子,與後來的申不害、韓非的術治主義與勢治主義不同,將法視為超越於人間秩序的自然法則,無論是民眾還是君王,皆不得逾越。管子的法治主義與近代的法治思想甚為接近。[12]不過,管子的法治主義離先古三代不遠,是三代的“天下之法”理想的體現。管子之後,法治(rule of law)主義便逐步蛻變為以君主意志為核心的法制(rule by law)主義,經過與儒家的禮治融合,雖然中國有成熟的法律體系,但與近代的法治國不可同義。梁啟超特別注意到明末清初黃宗羲的原法思想。[13]黃宗羲激烈批評了歷代統治者以“非法之法”亂國亂世,對法治主義的“天下之法”與法制主義的“一家之法”作了明確區分。他指出,三代之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後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黃宗羲在對三代以下以法治國的法制主義作了尖銳批評之後,並沒有回到儒家的人治主義立場,他重新提出了管子開始的法治主義理想,希望以三代之法重新確立天下秩序之軌:“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14]從管子到黃宗羲,梁啟超從古代中國思想中清理出法治主義的歷史傳統,將它們與西方的法治精神內在結合,形成了以立憲為核心的法治國思想。他指出:“今日之立憲之國,便是法治國。法治者,國家治理之極軌也。舍法不得為治。”[15]無論是在清末,還是在民初,梁啟超為首的立憲派與民主共和派最重要的區別,乃是相比於權力的來源,更重視權力是否受到立憲的限制,相比於國體問題,更重視政體問題。梁啟超一生多變,但變中有其不變,這便是對立憲的堅持。從理念層面來說,梁啟超和孫中山都有不易的政治理想,一個是立憲,另一個是民主。不過,他們又是政治家,有現實感,懂得權變,當理想在現實中無法直接實現時,都不約而同地想借用開明專制的階梯,只是梁啟超寄托的對象是清廷,而孫中山要實行的是革命黨人的軍政和訓政。開明專制的夢魘從晚清到民初,一直驅之不散,因此才有後來的梁啟超寄希望於袁世凱和國民黨效法蘇俄的黨治。

二、一場由新政誘發的革命

清末的形勢究竟朝共和還是朝君憲發展,並非為革命黨和立憲派左右,而是最終取決於統治者的意志。1901年之後,清廷選擇的是新政。辛亥前十年,新政搞得轟轟烈烈,社會方方面面都發生巨變。新政是一種改革,但改革是一把雙刃劍,改革不是革命的替代物,就是革命的誘導劑。改革如果迅速徹底,新政將替代革命,假如半途而廢,那麽將誘發革命。因為新政是現代化的大變遷,是前所未有的資源再分配過程。不僅社會資源,而且政治資源,都在新政之中面臨著重新布局和再分配。各種力量在新政中迅速崛起——從袁世凱的北洋實力派到各省的地方紳士,還有民間的激進勢力——到1907年清廷宣布預備立憲之後,形成了一個參與爆炸的熱烈局面。參與爆炸最容易引發革命,在這個時候需要迅速建立一個能夠容納政治洪水的池子,疏導各種力量到議會裏面去和平競爭,憲政本來就是這樣一個池子,一個消弭革命的安全閥。日本明治維新之後,同樣動亂四起,民權運動、武士叛亂、地方民變風起雲湧,明治領導人通過頒布憲法,召集國會,將各種政治勢力導入國會,及時穩定了局面。明治憲法雖然實現的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憲政,卻有效地避免了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