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結果(第5/11頁)

發展資本主義的阻力來自三個方面:農民本身,農民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領域的領導人,以及組織健全的整個傳統社會。在前工業時期,農業既是社會的心臟,又是社會的軀體。所有這三者注定要成為資本主義的犧牲品,雖然,誠如我們已經看到的,農民階層還沒有立即遭到滅頂之災的危險,以農村為基地、騎在農民身上的社會統治結構亦無馬上崩潰的危險。然而歸根結底,這三者結合起來的特殊整體與資本主義無論如何是水火不相容的,是肯定要與資本主義抗衡的。

對資本主義來說,土地是一種生產因素,是一種商品,如果有何特殊的話,就是土地不可移動,而且,土地有一定數量,不能再生,盡管那時新開拓了許多土地,“不能再生”一時顯得不很重要,當然,這也只是比較而言。那些壟斷這種“天然專賣品”的人,因而能對經濟的其他部門進行勒索。那麽應該拿這些人怎麽辦呢?既然土地也是商品,這就比較容易處理。農業是一種“工業”,像其他經濟部門一樣,是以利潤最大化這個原則為指導的,農場主人則是企業大亨。整個農村是一個市場,是勞動力的源泉,是資金的源泉。農業因為具有頑固的傳統習慣,因而無法遵循政治經濟的要求,但最終一定要使農業服從於政治經濟的要求。

要使農民和地主的觀點與上述觀點妥協、調和,根本是不可能的。對農民和地主來說,土地不僅是最大限度的收入來源,同時也是生活的基本框架。而要使這種社會制度與上述觀點妥協也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這種社會制度中,人與土地的關系以及人與人的關系(就土地而言),是不能自由選擇,而是必須服從的。政府和政治思想可能會越來越容易接受“經濟法則”,但即使在這一層次,沖突也相當尖銳。傳統的地主所有制在經濟上也許誰也不喜歡,但正是這樣一個制度把整個社會結構緊緊地粘在一起,少了它,這個社會便會陷入混亂和革命之中(英國在印度施行的土地政策正是在這個頭疼的問題上吃盡苦頭)。從經濟上說,如果沒有農民也許問題會簡單得多。然而,難道不正是農民堅定不移的保守思想才確保了社會的穩定嗎?身強力壯,一代又一代綿延不絕的農民子孫不正是絕大部分政府軍隊的主要成分嗎?當資本主義顯而易見地在蹂躪和毀滅其工人階級之時,難道能有一個政府敢坐視不管,不從力大如牛的鄉下人中儲備起人力資源以滿足城市的需要嗎?[康拉德(J.Conrad)寫道:“……就體質而言,農民是全民中最棒、最強壯的,城市特別需要從他們之中招募人員。”這段話代表了歐洲大陸普遍存在的看法。“農民是軍隊的核心……從政治上來說,農民一成不變的性格和與土地相依為命的特點,使他們成為繁榮中的農村公社基礎……農民無論在哪朝哪代都是全國最保守的部分……由於農民舍不得割棄其家產,舍不得離開他們生長的土地,他們自然成為城市革命思想的敵人,成了反對社會民主力量的堅強堡壘。所以難怪農民被說成是每個穩健國家裏最堅定的支柱。隨著大城市的飛速發展,農民作為穩定社會中堅的影響力也不斷增加。”][13]

縱然如此,資本主義仍不得不摧毀政治穩定的農村基礎,特別是與先進西方毗鄰或在先進西方所屬邊陲地區之內的農村基礎。正如我們所見,在經濟上,向市場生產過渡,特別是向出口型單一經濟過渡,既打破了傳統的社會關系,又打亂了經濟秩序。在政治上,“現代化”對要進行現代化的人來說,意味著要與傳統主義的主要支柱、與農村社會進行正面沖突(見第七章和第八章)。英國、德國和法國的統治階級,可以信賴農民的耿耿忠心。在英國,前資本主義的地主和農民已不復存在;德國和法國已與農民在繁榮國內市場的基礎上達成暫時妥協。而意大利、西班牙、俄國、美國、中國以及拉丁美洲,則發生了社會騷動,甚至暴亂。

由於種種原因,使下列這三種土地經營方式遭受到特別強大的壓力:奴隸制種植園、農奴制莊園和傳統非資本主義的農民經濟。在19世紀第三個25年期間,美國以及除巴西、古巴之外的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都取消了奴隸制度(巴西和古巴奴隸制度的日子也屈指可數),因此第一種土地經營方式便不復存在。巴西和古巴於1889年也正式宣布取消奴隸制度。出於實際原因,在19世紀第三個25年晚期,奴隸制度的陣地已退縮到更為落後的中東和亞洲地區,而中東和亞洲農業的地位在此時已不很顯著。至於第二種土地經營方式,已於1848—1868年間正式從歐洲消失,雖然南歐和東歐大莊園裏的農民,尤其是無地農民,仍處於半奴隸狀態,因為他們仍受到非經濟性的強大壓力。只要農民在法律上和公民權益上享有的權利低於那些有錢有勢的人,不管理論上怎麽說,農民事實上就是飽受經濟之外的強大壓力,瓦拉幾亞(Wallachian)和安達盧西亞的情形就是如此。許多拉丁美洲國家並未廢除強制性勞役,事實上似乎愈益加劇了,以致我們無法籠統地宣稱該地已經取消了農奴制度。(當地對強制性勞役有許多不同稱呼,此等強制性勞役不可與其他作用相似的奴役,如債務奴役等相混淆,就如不可將從國外引進的契約勞工與奴隸制度等同一樣。這兩種勞役都承認以前的奴隸制和農奴制已告廢除,卻又都企望在契約的基礎上重新建立起奴隸制和農奴制,而這個契約從文字上看又都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自由”原則制定的。)不過,強制性勞動看來似乎越來越局限於印第安農民身上,剝削印第安農民的乃是非印第安地主。第三種土地經營方式,即傳統農民經濟,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仍能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