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主力量(第3/10頁)

在19世紀50年代,除了瑞士的革命憲法保持不變外,其他歐洲國家都不是在成年男子普選的基礎上當政的(瑞士國會議員是由不受財產資格限制的20歲及20歲以上的男性公民選出,但上議院議員是由州代表選出)。有一點也許是人們應該注意的,即甚至在民主進展順利的美國,選舉投票率也要比法國低得多:1860年美國大選共有470萬選民投票,林肯僅以不到其中半數的選票當選總統。一般說來,除了在英國、斯堪的納維亞諸國、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和薩伏伊公國之外,議會在其他國家幾乎都不具真正的權力或影響力,它們的情形都非常相似,或是通過非常間接的選舉產生,或是有點兒類似古老的“等級會議”,或是對選民和候選人的年齡、財產做出或多或少的嚴格規定。這種選舉而成的議會,幾乎不可避免地都受到更加保守的上議院的攻擊和制約。上議院議員大多數是指派的,或是世襲的,或是由於官職而自然成為上院議員。在英國的2750萬總人口中,約有100萬人擁有選舉權,其選舉限制肯定比比利時少,比利時的470萬人口中,只有大約6萬具有選舉資格,但英國既不民主,也不打算實行民主。

19世紀60年代群眾運動的復蘇,使政治不可能脫離民眾壓力。到本書所述的這個時期末,歐洲只有沙皇俄國和奧斯曼帝國繼續維持純粹的專制制度,而普選權再也不是革命政權的顯著特點了。新的德意志帝國便是采用普選制選舉其國會議員,但很大程度是出於裝飾目的。在這10年間,沒有幾個政府能逃得過人民參政權的明顯擴張,只是程度強弱不等。在此之前,選舉只在少數幾個國家具有實際意義。這些國家曾為之絞盡腦汁的問題已成了大多數國家的頭痛問題——是采用名單比例代表制,還是候選人制;是按“幾何圖形劃分選區”,還是為某一方的利益擅自改劃社會和地理選區;上院淩駕下院的審核制度;把權力留給最高行政長官,等等。所幸這些問題在當時還不十分尖銳。英國的第二次改革法案雖將選民人數增加了一倍左右,但仍然不超過人口總數的8%。而在不久前統一的意大利王國,選民僅占人口總數的1%。(根據19世紀70年代中期法、德、美的選舉情況判斷,這個時期擁有選舉權的成年男子實際上只占總人口的20%—25%。)盡管如此,情況還是有了變化。而進一步的變化只能暫被推遲而已。

由於朝代議制政府方向取得不少進展,政治上又有兩個問題凸現出來:即中上層社會精英的問題和還未能參與官方政治的貧民問題。用當時英國的術語來說,就是“階級”和“民眾”的問題。在他們之間還有一個中間階層——小店主、手工業者,以及其他“小資產階級”和擁有地產的農民等——他們已經以財產所有人的身份部分卷入這種業已存在的代議政治。無論是舊式莊園貴族和世襲貴族,還是新生資產階級,都不具數量上的優勢。對於這種優勢,貴族階級並不需要,但資產階級卻很需要。由於兩者(至少他們的上層)都擁有財富,並在其社群中擁有使他們成為至少是潛在“名流”的個人權勢和影響力,因而他們都是政治上舉足輕重的人物。唯獨那些貴族階級,為了維護他們的利益仍頑固反對選舉制度:英國堅持上議院制,普魯士和奧地利國會用臭名遠揚的額外代表制方式堅持“階級選舉權”,有的則堅持殘存的——但很快便消失的——古老封建階級制度。此外,他們作為一個階級,在君主政體中一般仍能獲得有系統的政治支持。君主政體畢竟仍是歐洲國家的主要政體形式。

另一方面,由於資產階級擁有巨大財富,他們已是不可或缺的,他們肩負歷史的使命,因而他們以及他們的思想已成為這個時期的“現代”基礎。但是,真正使他們變成政府體制中的一股力量的,是他們動員非資產階級支持的能力。因為非資產階級擁有人數上的優勢,當然也就擁有選票上的優勢。如果喪失這一點,如同19世紀60年代末在瑞典所發生的那樣,又如同後來在其他地方因真正的群眾政治高漲而很快發生的那樣,他們就會在選舉方面,至少在全國政治中,淪為勢單力薄的少數(在地方政治方面,他們還能維持一種較好的局面)。因此,對他們來說,至關重要的是繼續得到小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和農民(比較少見)的支持,至少要當這些階級的霸主。廣義上來說,在這個歷史時期,他們是成功的。在代議政體中,一般都由自由黨(通常為城市工商階級的政黨)掌權或執政,僅偶爾有所中斷。在英國,從1846—1874年間一直都是自由黨執政;在荷蘭,至少1848年以後的20年間是這樣;在比利時,1857—1870年間是如此;在丹麥,直到1864年令人震驚的失敗之前,也或多或少是如此。在奧地利和法國,從19世紀60年代中葉到19世紀70年代結束,他們一直是各屆政府的主要正式的支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