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族的創建(第2/8頁)

這不只是如何分析的問題,還是個實際的問題。因為歐洲(世界其他地區就更不必說)明顯分成兩種“民族”:一種是對它們的國家或對它們成立國家的願望幾乎不存在什麽懷疑的民族(而且不論其對與錯);另一種是對它們的國家或對它們成立國家的願望存在相當多疑問的民族。判斷是否屬於第一類的最安全辦法是看政治事實、機制歷史以及有文字記載的文化史。法國、英格蘭、西班牙和俄國,不可否認的是“民族”,因為它們有與法國人、英國人……相一致的國家;匈牙利、波蘭也是民族,因為匈牙利王國即使隸屬於奧地利帝國,也是一個分離存在的實體;一個波蘭國由來已久,直到18世紀末才被消滅。日耳曼是個民族,理由是:(一)雖然它有無數大公國,也始終未統一在一個領土國家之內,但它們早就結成所謂“日耳曼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並結成日耳曼聯邦;(二)同文,所有受過教育的日耳曼人都使用同一書寫語言,共享同一種文學。意大利雖然終未組成一個政治實體,但意大利上層人物共享同一種文學文化,也許是最古老的文學文化(現代的英國人、德國人或法國人,誰也看不懂他們國家14世紀所寫的文學作品,除非他們專門學習,而這種學習等於是學一門新語言。但是今天所有上過學的意大利人在閱讀但丁作品時的困難,要比現代熟讀英語之人看莎士比亞作品的困難更少些),如此等等。

因而民族資格的“歷史”標準,意思就是指統治階級或有教養的精英們的機制和文化,這個機制和文化具有絕對重要的意義。(假定統治階級、精英與普通百姓打成一片,或不是與百姓明顯格格不入。)然而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論據與此不同,要激進得多,民主得多,也革命得多。其論據是基於這樣的事實:不管歷史或文化如何,愛爾蘭人是愛爾蘭的,不是英國的;捷克人是捷克的,不是德國的;芬蘭人不是俄國的,一個民族絕不應該被另一民族剝削、統治。這種說法可以找到(或發明出)歷史的支持——想找總能找到——但捷克運動基本上不是依靠這種說法而恢復溫塞斯拉斯(St.Wenceslas)的王位;愛爾蘭獨立運動也未依此說法而廢除1801年(與英國的)聯合。這種分裂意識的基礎不一定是“種族”(這裏是說從不同的體征外貌甚至語言很容易區分開的種族)。在本書所述時期,愛爾蘭運動(大多數愛爾蘭人已說英語)、挪威人(他們的文學語言跟丹麥語差不了多少)、芬蘭人(他們有操瑞典語的,有操芬蘭語的)均不以語言作為支持他們分裂意識的根本理由。分裂意識的基礎如果是文化,那也不是“高級文化”(high culture),而是口頭文化——民謠、敘事歌謠、敘事詩等等——以及“老百姓”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老百姓實際上就是農民。“民族復興”的第一階段,就是從民間流傳下來的遺產中搜集、恢復和吸取自豪感,歷來都是如此(參見《革命的年代》第十四章)。但它本身不是政治性的。首先挖掘民間口頭文化的人,經常是外國統治階級裏的文化人士,例如日耳曼路德宗牧師和巴爾幹的知識型紳士,他們搜集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農民的民間傳說以及古代民間風俗習慣。愛爾蘭人不是民族主義者,因為他們信仰矮妖精(譯者注:愛爾蘭民間傳說中常變成小老人指點寶藏所在的妖精)。

他們為什麽是民族主義者,民族主義到什麽程度,下面將進行探討。在此必須鄭重指出的是,所有典型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或“半符合歷史事實的”民族乃是小民族,這使19世紀的民族主義面臨一個迄今很少認識到的困惑。因為擁護“單一民族國家”並為之奮鬥的鬥士,所設想的國家不僅是民族的,而且必須是“進步的”,也就是說能夠發展出一個具生存力的經濟、技術、政府組織機構以及軍隊的國家。事實上,這就是一個發展現代化、自由、進步,也就是資產階級社會的自然單位。“統一”是它的原則,就像獨立一樣,凡統一的歷史論據不存在的地方——例如意大利和德國就具有這些論據——那麽,只要可行,就制定一個統一綱領。沒有任何證據說明巴爾幹的斯拉夫人曾經認為他們是同一民族的一部分,然而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家(他們出現於19世紀上半葉)卻設想有個“伊利裏亞”,一個“南斯拉夫”國,這個國家將把塞爾維亞人、克羅地亞人、斯洛文尼亞人(Slovenes)、波斯尼亞人、馬其頓人以及其他人等統一起來。這個設想並不比莎士比亞的想法更接近事實。今日的情況表明,南斯拉夫民族主義與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等人民的感情是相悖的(這已是很溫和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