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發展(第4/9頁)

第三,淘金熱本身就開辟了新的地區,主要是在環太平洋地帶,並活躍了這些地區的經濟活動。在淘金過程中,他們“白手起家,開辟市場”,就像恩格斯致馬克思信中憤憤指出的那樣。到了19世紀70年代中葉,無論是加利福尼亞、澳大利亞,還是這一新式“礦業邊疆”的其他地帶,都已成為絕不可忽視的地方。在那些地區居住著300萬名居民,他們所擁有的現金比其他地區相同數量的居民所擁有的要多得多。

當時人當然還會強調另一原因的促進作用:私有企業的自由化。眾所周知,這是一種推動工業進步的動力。在所有刺激經濟增長的秘方當中,再沒有比經濟自由主義更能獲得經濟學家、政治家以及行政官員一致青睞的了。那些妨礙生產要素流動的殘存制度以及任何有害自由經營和追求利潤的障礙,都在經濟自由主義的沖擊下全面瓦解。這項普遍清除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影響力不限於那些自由主義在政治上獲得勝利或占優勢的國家。我們可以說,在歐洲的復辟專制君主國和公侯國中,這項活動進行得比英國、法國和低地國家更顯著,因為在那些地區存在著更多的障礙需要清除。行會和工團對工匠生產的控制,在德意志原本十分嚴重,如今卻讓位給自由貿易主義——自由創辦和經營任何行業。這項發展在奧地利出現於1859年,在德意志大部分地區則於1860年後的第一個五年間實現。自由主義的完全確立,是在北日耳曼聯邦(North German Federation,1869年)和德意志帝國時期。然而此舉卻招致很多工匠不滿,他們因而逐漸敵視自由主義,並在日後成為19世紀70年代右翼運動的支持者。瑞典在1846年就廢除了行會,於1864年建立完全的自由經濟;丹麥在1849年和1857年廢除了舊的行會立法;俄國大多數地區從來就不曾存在行會制度,但它還是取締了波羅的海地區一個(日耳曼)城鎮中的最後一個行會痕跡(1866年)。不過基於政治原因,俄國仍然繼續限制猶太人,只允許他們在特定的聚居區從事商業貿易。

從立法上對中世紀和重商主義時期進行清算,並不只限於手工業行會。反對高利貸的法律本來早已是一紙空文,英國、荷蘭、比利時以及北部德意志更在1854—1867年間正式廢除。政府對采礦業的嚴格控制——包括礦山的實際開采——也逐漸開放,普魯士便在1851—1865年間廢除限制,因此任何企業家現在都有權開采他所發現的任何礦物(需獲得政府許可),並且可以采取他認為合適的生產方式。同樣,組建商業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類似組織)現在變得更容易,同時也擺脫了官僚控制。在這方面,英國和法國領先一步,德國直到1870年後才建立公司注冊制度。商業法律也被修改得適合於普遍看好的商業發展狀況。

但是在某方面,最引人注目的發展趨勢是朝著完全的貿易自由邁進。誠然,只有英國(1846年後)完全放棄保護主義,保留關稅——至少在理論上——只是為了財政利益。然而,除了消除或減少國際水上航道的限制[例如多瑙河(1857年)和丹麥與瑞典之間的松德(Sound)海峽]和設立大金融區[例如1865年成立的法國、比利時、瑞士和意大利拉丁貨幣聯盟(Latin Monetary Union)]以簡化國際的貨幣制度之外,19世紀60年代還出現了一系列的“自由貿易條約”,在實質上拆除了主要工業國家之間的關稅壁壘。甚至俄國(1863年)和西班牙(1868年)也在某種程度上加入了這一運動。只有美國仍然是保護主義的堡壘,因為美國工業依賴一個受到保護的國內市場,並且幾乎不需要進口;但即使在美國,19世紀70年代初期也有適度的改善。

我們甚至可以再做更進一步的探討。直到那時為止,甚至最大膽、最無情的資本主義經濟,在完全依賴自由市場方面也躊躇卻步,盡管理論上他們應當這樣做,特別是在雇主和工人的關系上。然而即使在這一敏感領域,非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也取消了。在英國,《主仆法》遭到修改,建立了雙方當事人皆可片面終止契約的對等關系;北英格蘭礦主的“一年契約”被廢除,代之以標準的契約,這種契約可由單方(工人)隨時通知對方宣布解除。乍看之下這種發展頗令人驚訝,在1867—1875年間,限制工會和罷工權利的重要法令,幾乎沒有遇到任何麻煩便遭全面廢止(見第六章)。其他多數國家還是不願把這種自由交給勞工組織,盡管拿破侖三世相當大程度地放松了對工會組織的法律禁止。但是,在先進國家中,整體形勢現在傾向於像日耳曼1869年商業法規所說的那樣:“那些單獨從事貿易或商業的雇主與其所雇店員和徒工之間的關系,是由自由契約決定的。”只有市場能支配勞動力的買和賣,就像支配其他東西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