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深挖內幕(第5/19頁)

說到這裏,請允許筆者對此事的過程,來一個梳理,如下:

1.1897年底,俄國瞅上了旅順和大連。

2.1898年 3月 21日,俄國人璞科第要求李鴻章說服清廷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事成之後,俄國允諾向李鴻章支付50萬兩白銀作為報酬。

3.1898年 3月 24日,李鴻章說服朝廷,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

4.1898年3月27日,李鴻章代表大清國,和俄國簽署《旅大租地條約》,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租期為 25年。

5.3月 28日,俄國辦事人員璞科第,如約支付給李鴻章 50萬兩白銀的報酬,李鴻章十分高興,連連道謝。

這就是李鴻章在辦理外交事務的過程中,利用職權,收受俄國人巨額錢財的歷史事實——當然了,是否存在這種可能:璞科第在電報中撒謊了,他自己私吞了 50萬兩白銀,而沒有真正付給李鴻章——存不存在這種可能呢?平心而論,從理論上來講,是可能的,但是我們搞歷史研究,一切猜想都需要證據——如果將來歷史學界挖掘出來璞科第私吞 50萬兩白銀的證據,也許本文所講的論點會被推翻——但是,李鴻章死後,留下租界洋樓好幾幢以及金銀一大批,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這些錢難道都是合法工資所得麽?

當然,假如李鴻章能起死回生,他也許會這樣為自己辯護:“當年中國受到日本和德國的覬覦,我引俄國海軍到旅順、大連來,是為了抗衡日本和德國,是為了請俄軍來保護我們大清——也就是說,你別看我收了人家俄國人50萬兩白銀,可是就《旅大租地條約》這份條約而言,它不但有利於俄國,而且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也有利於我們大清國!”

李鴻章倘若要這樣為自己辯護,也許有他的道理,也許沒有道理——但是,這個不是本文所要探討的話題,因此,筆者在此無意深入探討。

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無論條約是否有利於大清國,但身為大清國重臣,辦理外交事務,收受外國巨額賄賂,都是不對的——這一點,恐怕是李鴻章所無法否認的。

換句話來講:李鴻章也許是個忠臣,但是,他同時應該也是一個貪官。他收錢的時候,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是,他萬萬沒有想到,人家俄國人——而且不止一個俄國人,在他們內部的電報中,將這件事,用白紙黑字給記錄了下來。

天網恢恢——該暴露的,遲早還是會暴露——你可以在一段時間裏,欺騙所有人;你也可以在所有的時間裏,欺騙一部分人。但是,你絕對不可能在所有的時間裏,欺騙所有的人。

行文到最後,就讓我們來看看,李鴻章和俄國人當年所簽署的這份“傭金”為一個億的《旅大租地條約》都是些什麽內容。

《旅大租地條約》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歷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欲更敦兩國盟誼,互籌相助之法,為此,大清國大皇帝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大俄國大皇帝派駐華署理全權大臣內廷郎巴夫洛夫為全權大臣。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之據視為妥協,商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為保全俄國水師在中國北方海岸有足為可恃之地,大清國大皇帝允將旅順口、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國。唯此項所租,斷不侵中國大皇帝主此地之權。

第二款 因以上緣由所租地段之界,經大連灣迤北,酌視旱地合宜保守該段所需應相離若幹裏,即準相離若幹裏,其確切界限以及此約各項詳細,俟此約畫押後,在聖彼得堡會同許大臣即刻商訂,另立專條。此界線商定後,所有劃入租界線內之地及附近水面專歸俄國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畫此約之日始,定二十五年為限,然限滿後,由兩國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 所定限內,在俄國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調度水、陸各軍並治理地方大吏全歸俄官,而責成一人辦理,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中國無論何項陸軍,不得駐此界內。界內華民去留任便,不得驅迫。若有犯案,該犯送交就近中國按律治罪,按照鹹豐十年中、俄約第八款辦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許大臣在聖彼得堡與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內,一切吏治全歸於中國官,唯中國兵非與俄官商明,不得來此。

第六款 兩國政府相允,旅順一口既專為武備之口,獨準華、俄船只享用,而於各國兵、商船只,以為不開之口。至於大連灣,除口內一港亦照旅順口之例,專為華、俄兵艦之用,其余地方作為通商口岸,各國商船任便可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