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深挖內幕(第3/19頁)

其次,《臨時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這條規定的本意是說:總統每發布一個命令,都需要國務員副署才能生效,那麽問題來了:總統撤免總理,這個是不是“命令”?如果是,那麽這個“命令”,需不需要總理(國務員)副署?——說得更明白一點,段祺瑞的看法是:依照《臨時約法》,你大總統可以開除我,但是你需要經過我的同意——細細想之,有些荒唐。

這還不算。對段祺瑞有利的還有一條。《臨時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覆議一次。”依據這一條,段祺瑞也完全可以理解為:你大總統要開除我?可以,但是須經過參議院對我進行彈劾,而且還必須允許我申請復議一次。

說到這裏,我們不得不承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其實是一部有歧義、不完善、不嚴謹的約法。這樣的約法,恐怕無論是換了誰上台當家,總統和總理都難免要鬧出矛盾,因為這裏的問題十分明顯:總統和總理的職權劃分模糊不清。

我們俗話說:一個烏龜不能有兩個腦袋。一般的政治決策機構,委員為單數,例如七人、九人、十一人,投票解決問題,總有多數勝出,但是如果一個烏龜有兩個腦袋,一個腦袋說向東,另一個腦袋要向西,那就只能掐架了。所謂“府院之爭”,其實就是這麽回事。

當然,有的讀者也許會說:《臨時約法》的咬文嚼字之爭,不過是表面現象,當時的武夫爭權奪利,才是問題的本質。這樣說也許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歷史上還有第二次“府院之爭”——黎元洪下台之後,新總統馮國璋和段祺瑞還是鬧得不愉快,症結還是在於這一點:總統和總理的權力劃分存在爭議——這是後話。

那麽為什麽在《臨時約法》裏,總統和總理的職權沒有界定清楚呢?其

實是因為這部約法是由革命黨人制訂的,它最初設計的主旨是在於鉗制袁世凱,防備其獨裁,因此,革命黨人在一開始就故意給袁世凱(臨時大總統)設定了諸多的限制。可是人們萬萬沒有料想到的是,袁世凱死後,這部既不嚴謹、不完善的《臨時約法》,成了中國內亂的一個原因。

黎元洪開除段祺瑞的總理職務之後,接下來的事情,大家就很熟悉了:段祺瑞慫恿軍閥張勛出兵北京、武力推翻了黎元洪。事後,段祺瑞復職總理。

段祺瑞復職之後,深感《臨時約法》之害的他,果斷宣布廢除這部《臨時約法》,但是,廣州的孫中山不服,他要“保護約法”,並以此為旗號,舉兵討伐,這就是後來大家都知道的——“護法運動”。

歷史就是這樣,一環扣一環,凡事皆有原因,凡事也都有其結果,歷史上每一個小小的事件,假以其他的因素,都有可能會引發另一件歷史大事,這就是我們大家平時所說的——“蝴蝶效應”。

沙俄賄賂李鴻章始末

近年來,中國的網絡、影視界、出版界都有不少贊美李鴻章的作品出現。李鴻章這個曾經被釘在“賣國賊”恥辱柱上的人物,最近似乎有了“平反”的跡象——據說他是一個勤勤懇懇“裱糊匠”的新形象。

人們對李鴻章的新評價,似乎跑到了另外一個極端——例如傳聞李鴻章“在病床上為愛國吐血身亡”之類的贊美文章,屢見不鮮。

今天,筆者忍不住來潑一盆冷水了——請不要矯枉過正——真實的李鴻章,其實既不如傳統評價的那麽“妖魔化”,也不如最近一些“平反”文字所描繪的這麽“偉大”和“正確”。

我所認為的事實真相是,李鴻章在表面上,似乎是一個清朝的忠臣,但是在更真實的層面,李鴻章可能是一個貪官。李鴻章具有兩面性。在處理國政的時候,李鴻章往往在“忠臣”和“貪官”之間搖擺不定,有時候更是難免掙紮一番。

要人們理解一個“忠臣”和“貪官”的混合體,也許確實有點困難。但是,人性往往是復雜的。李鴻章也不能例外。

毋庸諱言,李鴻章的確在馬關談判、庚子談判等諸多國家大事當中,嘔心瀝血,兢兢業業,力挽狂瀾。因此,對於大家所耳熟能詳的“忠臣”李鴻章,我就不再贅述了。在本文,我給大家講講李鴻章收受俄國人重金賄賂的一個真實故事。

時間要回到 1897年底。

那段時間,沙皇俄國急需在遠東尋找一個“不凍軍港”,作為俄羅斯帝國艦隊在冬天的停泊地點——他們瞅上了旅順和大連這兩個地方。1898年初,沙俄政府派出璞科第等辦事人員,找到大清重臣李鴻章,開展關於此事的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