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換個角度看問題

再看鴉片戰爭後的中外條約

在鴉片戰爭之後20年,中國沒有善待五口通商帶來的機遇,沒有下功夫引導中國利用這個機會實現產業轉型,將農業文明轉軌到工業文明;也沒有利用五口通商機會去耐心引導消費,培育市場,培育中國人新的消費習慣和消費理念。中國在經歷了戰爭短暫的痛苦後,很快重回寧靜與安逸,重新享受農業文明的好處。

根據《江寧條約》、《虎門條約》,所謂“治外法權”,就是在五口或中國內地外國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國法律進行約束和制裁,而是交給英國法庭,運用英國法律量刑治罪。這個規定後來被中國人和中國歷史教科書視為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條約,以為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中國司法主權的喪失。

這些憤怒從後世觀點看當然可以理解,但實在說來,這種憤怒只是後來者的憤怒,並不代表當時人的心情。

相反,在鴉片戰爭前後的中國,中國人雖然見過不少外國人,不論在宮廷,還是在沿海、沿江,甚至在偏遠鄉村,外國人,且是真正的西洋人並不少見,西洋人與中國人也並不總是處在沖突狀態。但是,怎樣管理這些在中國的西洋人,中國政府似乎並沒有想好,他們不是願意讓渡自己的司法權,而是不知道怎樣運用這項權力。他們能想到的簡單辦法就是古代中國的“以夷制夷”,讓洋人自己管理自己,總比讓中國人去管理更省心。

至於那個一直被後世中國人視為不平等的“協議關稅”,其實與“治外法權”同等性質,同一個原因。都是因為要省心,所以就主動放棄了這些權力。

參與《江寧條約》、《虎門條約》談判的伊裏布、耆英、黃恩彤等並非等閑之輩,他們不僅有著與外國人打交道的豐富經歷,而且深知中國體制之弊與體制之優。他們還深知鴉片戰爭之前廣東地方政府與官吏的苛捐雜稅是引發這場戰爭的一個重要原因,因而他們一直希望能夠找到一個從根本上解決的辦法。他們真誠希望英國人同意用一個具有包幹性質的固定稅率去反制地方政府、強勢官員的胡作非為。

他們想到了協議關稅,因為這種方式最方便最省心,每種貨物應該納多少稅都明白無誤地寫在條約裏,中外雙方因此減少了沖突和爭執,地方政府和官吏,不論怎樣強勢,也沒有辦法額外加稅。這既是一個關稅包幹、財政包幹的笨辦法,但在這些制度設計者看來,一舉數得,清廷的財政收入不會因此減少,新稅則的“值百抽五”在事實上比先前的稅率略有提高。又因為有了這個數額、比例的制度約束,地方政府、強勢官員無計可施,不能稅上加稅。

我們今天看來是一種屈辱或吃虧,但在當年,不論談判者,還是朝廷,都認為這是中國外交的勝利。他們不願徹底打開國門,介入全球經濟一體化,但他們也不願意英國人在與中國人做生意時占盡便宜。當然,按照現代國際關系和國際貿易理論,伊裏布、耆英、黃恩彤等人所取得的外交成績是虛假的,是不足信的,犧牲了國家主權,貽害不少。他們爭來了不當爭不必爭的東西,恰恰又放棄、犧牲了不應該放棄的權力和利益。如果歷史主義地看待1840年代的中國外交,那時的中國畢竟剛剛開始被動地與近代國家打交道,而且是被打敗之後不得已而打交道。經驗、智慧、眼光,當然沒有辦法與一個成熟的國家去比較,甚至沒有辦法與幾十年之後的中國相比。直至1882年,當中國幫助朝鮮與美國進行修好通商條約談判時,方才有機會仔細檢討40年前有關“協議關稅”、“治外法權”的利弊得失。

1882年2月14日,主持中國外交的北洋大臣李鴻章在與朝鮮“朝美通商修好條約”談判代表金允植交換意見時,勸說朝鮮在與美國談判時一定要注意通商條約的公平合理原則,既不能像《朝日江華條約》那樣不定稅則,喪失利益,且為各國所竊笑,也不能像中國幾十年前那樣用一個固定稅則一勞永逸。正確的方法應該是議立公平章程,如有未盡,就參照他國式樣,約定修約時間。5年一改,或10年一改,總不至於將關稅主權永久喪失。這就是關稅自主原則。中國在經歷了差不多半個世紀方才弄明白,後人當然不應該因此去指責伊裏布等人的失誤或不察。這是時代的原因。

《江寧條約》、《虎門條約》簽字後,中國贏得了一個和平時期,只是中國沒有利用這個時間去發展自己,中國依然在渾渾噩噩中度過。而且,還有一個不太好的趨向是,由於中英戰爭是以條約談判的方式結束的,因而戰爭結束不久,美國、法國等相繼要求與清政府簽訂類似條約。由於此時朝廷並不認為“關稅協定”、“治外法權”有損於中國主權和商業利益,反而認為是“天朝上國”不戰而屈人之兵“羈縻政策”的勝利,因而盡管也有人反對這樣不戰就將優惠的商業利益轉讓給美法,但清政府主流派依然我行我素,自鳴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