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明開國以後之制度(第3/12頁)

又以中原田多荒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並。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余萬。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設司農司在三年五月,時中書省猶未廢,故志文如此。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骎骎無棄土矣。

以上兩節皆《食貨志》文。再證以列傳中事實,《循吏·方克勤傳》:洪武四年,以方克勤為濟寧知府,時中原初定,詔民墾荒,閱三歲乃稅,吏征率不俟期,民以詔旨不信,輒棄去,田復荒。克勤與民約,稅如期,區田為九等,以差等征發,吏不得為奸,野以日辟。蓋雖有詔,而奉行仍賴良吏,惟賢有司得行其志。可見詔旨未嘗不信,但吏奸宜戢耳。至二十六年而奏大效,殆仍以賢有司不易得乎?克勤,方孝孺之父也。

觀明祖之勸課農桑,作養廉儉,已足藏富於民矣。夫其軍事方亟,大軍四出,取天下而統一之,華夏略定,又有出塞大舉,加以百廢待舉,建官署,設兵衛,壇廟宮殿,城垣倉庾,學校貢舉,頒爵制祿,時當開創,雖洪武中葉,兵事粗定,而需費浩繁,取於民者似不容緩,且當時專仰田賦,鹽法則借開中以代轉運,不為努項之所取盈。乃自吳元年起,陸續免征,正在軍事旁午之際,至十三年,並普免天下田租,其余部分之蠲免,且有一免累數年者。蓋足國之要在墾土,有土此有財;豐財之要在自克其欲,移揮霍於私欲者以供國用,則雖用軍之際,不但軍給而並時時有以惠被兵之民,此為定天下之根本。茲匯舉明祖開國時蠲賦之事略如下:

至正二十五年,常遇春克贛州。漢將熊天瑞守贛,常加賦橫斂民財,及其降,有司請仍舊征之,太祖曰:“此豈可為額耶?”命亟罷之,並免去年秋糧之未輸者。《元通鑒》。

吳元年至正二十七年。正月乙未,諭中書省:“太平、應天諸郡,吾創業地,供億最勞。”戊戌,下令:“免太平租二年,應天、鎮江、寧國、廣德各一年。”

五月,令:“徐、宿、濠、泗、壽、邳、東海、安東、襄陽、安陸等郡縣,及自今新附之民,皆復田租三年。”

六月戊申,賜民今年田租。自五月旱,減膳素食,及是日大雨,群臣請復膳,乃有是令。

洪武元年正月甲申,詔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諭中書省臣曰:“兵革之余,郡縣版籍多亡,今欲經理以清其源,無使過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於養民,養民在於寬賦。其遣周鑄等往諸府縣核實田畝以定賦稅,此外無令有所妄擾。”

按此出《紀事本末》。據《明史·章溢傳》,處州田賦,以軍興加至十倍。至是復舊。又《劉基傳》,處州糧復舊,視宋制猶畝加五合,惟青田不加,太祖曰:“使伯溫鄉裏世世為美談也。”處州非浙西也,元之浙西道廉訪司轄杭、嘉、湖、嚴、蘇、松、常、鎮、太各屬地。《食貨志》:“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楊憲為司農卿,又以浙西膏腴,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賦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嘉、湖次之,杭又次之。”志文如此。蓋至是始遣鑄等往核,其後叠有輕減,而至今猶為田賦獨重之地。太祖以喜怒用事,是其一失,然究是對於偏隅,其大體固能藏富於民,深合治道也。

二月乙醜,命中書省定役法。上以立國之初,經營興作,恐役及貧民,乃議驗田出夫。於是省臣議: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別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其田多而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按此為古法。地與丁皆民所應輸於國,至清代康、雍兩朝,攤丁於地,始不復計丁,而人口亦愈難統計矣。

閏七月,詔免吳江、廣德、太平、寧國、和、滁水旱災租。

二年正月庚戌,詔曰:“朕淮右布衣,因天下亂,帥眾渡江,保民圖治。今十有五年,荷天眷佑,悉皆勘定。用是命將北征,齊、魯之民,饋糧給軍,不憚千裏,朕軫厥勞,已免元年田租,遭旱,民未蘇,其更賜一年。頃者,大軍平燕都,下晉、冀,民被兵燹,困征斂,北平、燕南、河東、山西今年田租,亦予蠲免。河南諸郡歸附,久欲惠之,西北未平,師過其地,是以未遑。今晉、冀平矣,西抵潼關,北界大河,南至唐、鄧、光、息,今年稅糧悉除之。”又詔曰:“應天、太平、鎮江、宣城、廣德,去歲蠲租,遇旱,惠不及下,其再免諸郡及無為州今年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