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明開國以後之制度(第4/12頁)

三年三月庚寅朔,詔免南畿、河南、山東、北平及浙江、江西廣信、饒州今年田租。是月戊戌,蠲徐州、邳州夏稅。

四年正月戊申,免山西、浙江被災田租。二月,免太平、鎮江、寧國田租。五月,免浙江、江西秋糧。八月甲午,免中都、揚州、淮安及泰、滁、無為等州田租。十一月,免河南、陜西被災田租。

是年十二月,漢中府知府費震坐事逮至京師。震,鄱陽人,以賢良征為吉水知州,有惠政,擢守漢中。歲兇多盜,震發倉粟十余萬石貸民,約以秋成收還,民聞皆來歸,鄰境民亦爭赴之。震令占宅自為保伍,籍之得數千家。上聞其事,曰:“此良吏也,宜釋之以為牧民者勸。”越二年,證實鈔局提舉,擢震任之。十一年,帝詔吏部曰:“資格為常流設耳,有才能者當不次用之。”超擢者九十五人,而拜震戶部侍郎,尋進尚書,奉命定丞相、禦史大夫歲祿之制,出為湖廣布政使,以老致仕。此從《明通鑒》及《震本傳》輯。明祖用人,以能勤民事者為標準,天下自然多循吏,而亂後之民得蘇息矣。

五年六月,振山東饑,免被災州縣田租。又自五月至七月,鳳翔、平涼二府雨雹,傷豆麥,詔免其稅。又蘇州府崇明縣水,詔以所報恐未盡,令悉免之。八月,免通州、海門縣被水田租。十月,免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諸郡縣田租。

地方報災,不予駁查,反恐所報未盡,令免通縣之稅,民斯勸矣。此下太祖蠲賦在各地方者不概列,以省煩復。

洪武十三年五月甲午,雷震謹身殿。己亥,免天下田租。

按修德以消天變,古來政論如此。果能修德,自有益於民生,即恒以天變為警動而為之,仍盛德事也。漢文、景之世,恒有賜民數年田租之事。明祖當天下初定,已能如此,非自處於撙節以愛養天下,何以得之?

洪武十五年五月丙子,廣平府吏王允道言:“磁州產鐵,元時置官,歲收百余萬斤,請如舊。”帝曰:“朕聞王者使天下無遺賢,不聞無遺利。今軍器不乏,而民業已定,無益於國,且重擾民。”杖之,流嶺南。

明祖時時以言利為非帝王之體,至杖流言利者。就明代言之,萬歷間言利之細人蜂起,礦使四出,無礦而指為礦,以訛索破民之家,則與太祖開國之法意正相反。《食貨志》:“徐達下山東,近臣請開銀場。太祖謂:‘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民者多,不可開。’其後有請開陜州銀礦者,帝曰:‘土地所產,有時而窮,歲課成額,征銀無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賊也。’臨淄丞乞發山海之藏,以通寶路。帝黜之。”此皆洪武年間之事。不害民即所以利國,深合中國聖賢遺訓。萬歷時盡反其所為,貨財積於宮中,民窮為亂,外患乘之,一代興亡之龜鑒如此。

二十年九月,戶部言:“天下稅課,視舊有虧,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為定額。”上曰:“商稅多寡,歲有不同,限以定額,豈不病民?”不許。

稅額按近年酌定,令必如額,尚非甚病民也,而明祖且不許。萬歷間,稅監四出,無稅者起稅,無所謂額,閹人橫行,有司稍計民命,即奏予重譴,下獄有至十余年者。前後相較,興亡之故了然。

二十七年三月庚戌,上諭工部曰:“人之常情,飽則忘饑,暖則忘寒。卒有不虞,將何以備?比年以來,時歲頗豐,然預防之計不可不早。其廣諭民間,如有隙地,種植桑棗,益以木棉,並授以種法,而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按軍興時以食為急,種糯米恐其釀酒,則禁之。及是時歲豐食足,上年二十六年,已核墾田至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骎骎全國無棄土,乃於足食之外,計贍其衣被之需,及豐其制造農具之木植。明祖可謂盡心民事矣。且桑、棗、棉之田免稅,其余裕又足以惠民。此制直至清末,吾鄉田畝,尚有免賦之桑棗田,各鄉各圖皆有此種田額若幹,其實已不種桑棗。其鄉有公正之董事,以此為地方公產,否則為豪強所擅有之無糧田。蓋良法美意,日久間有廢弛,然其初時德意不可忘也。又蘇州最稱賦重,太倉舊本屬蘇,亦在重賦之列,清中葉以後,以地多產棉,遂援《賦役全書》中棉田免稅之例,請得蠲減。此皆沿舊時明制之惠。後來蠶絲為輸出之大宗,民間以種桑利厚,不拘桑棗地之免稅,雖仍納普通田稅,亦願種桑。至各縣之桑棗額田,今未知其存否矣。

是年八月乙亥,遣國子監生分行天下,督修水利。上諭工部曰:“湖堰陂塘,可蓄泄以備旱潦者,因地勢修之。”復諭諸生曰:“周時井田制行,有瀦防溝遂之法,故雖遇旱潦,民不為災。秦廢井田,溝洫之利盡壤,於是因川澤之勢,引水溉田而水利興,惟有司奉行不力,則民受其患。今遣爾等分行郡縣,毋妄興工役,毋掊克吾民。”尋給道裏費遣之。明年冬,河渠之役,各郡邑交奏,凡開塘堰四萬九百八十七處,河四千一百六十二處,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處。水利既興,田疇日辟,一時稱富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