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趙拒檢廳票傳實為袁幕後操縱(第3/4頁)

上海地方檢察廳接到京廳的轉復後,對趙秉鈞、程經世引用尚未發生效力的《刑事訴訟律草案》予以駁復,並致函京廳請協助調查趙、程稱病是否屬實。其函雲:

案查暗殺前農林總長宋教仁一案,所有案內被告人趙秉鈞、程經世叠經函請貴廳協助票傳在案,旋於五月二十四日及本月十六日疊準貴廳函,據該被傳人趙秉鈞、程經世均聲稱因病不能赴滬,援引《刑事訴訟法草案》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請就所在地詢問等語,先後函覆到廳。查《刑事訴訟律草案》尚未發生效力,該被傳人貿然援引該《草案》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請求辦理,殊屬誤會。至所稱因病不能到滬,究竟是否實情,有無虛偽,本廳礙難懸揣,應請貴廳就近偵查,如果屬實,自可照章準予酌量展限;倘或虛偽,仍應依法進行。為此函請貴廳嚴密偵查,相機協助,仍希將偵查情形迅賜見覆施行,實紉公誼。[133]

與此同時,趙秉鈞呈文袁世凱,提出“歐美各國每遇疑難重案,向有延聘飽學知名之士進行調查,以資秉公判斷之例”,“恭請我總統指派德高望重、精通法律之中外人士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該案,並據實報聞”。袁世凱隨即示諭國務院:“查伍廷芳及莫理循博士二人,皆諳習中外律例,著即委任二人對宋案詳盡調查具報。”[134]趙的這一舉動表明,他之所以百般設法,拒絕赴滬對質,一個主要原因是他對於上海地方檢察廳嚴重缺乏信任。莫理循認為:“國務總理趙秉鈞先生要求由公正法庭調查案情這件事,本身就最好地證明了他是無辜的。”[135]但他拒絕擔任調查委員,“認為如果有個外國人參加了委員會,也增加不了國家的尊嚴……難道偌大中國,竟找不到一個公正無私的人?這個建議本身就是荒謬的。外國人定會譏笑中國讓一個外國人參加調查國務總理行為的委員會”。[136]“為了國家的尊嚴和中國人民的榮譽,在目前這種時刻進行這種調查是不明智的。”[137]莫理循的看法得到了伍廷芳和總統府的認可,於是,組織調查委員會之事就此中止。

7月初,京師地方檢察廳復函上海地方檢察廳,通報趙、程健康狀況,略謂:“本廳特派司法警察巡官親赴被傳人趙秉鈞、程經世住所密查,茲據復稱,趙秉鈞、程經世均系實在患病,並呈出近月以來趙秉鈞赴醫院診斷書一件,藥方十一紙,及程經世診斷書一件,藥方十四紙。除將診斷書及藥方暫行存案外,為此函復查照。”[138]不幾日,“二次革命”爆發,於是,趙、程赴滬候質事不了了之。

從趙秉鈞拒絕上海檢察廳票傳的過程可以進一步看出他為自己辯護的情形,但拒絕出庭的態度卻與他一開始便堅決要求辭職赴滬與兇手對質的態度大相徑庭。《民權報》曾就其態度變化批評道:

綜觀宋案發現以來,趙秉鈞之狀態屢變。證據未宣布,則有解職備質之請,而袁世凱慰留之,蓋以逆證未昭,而矯情自飾也。證據既宣布,則以一紙通電,強自辯論,蓋以逆證既昭,罪名顯著,而狡展不認也。及至傳票北來,行將以獄吏之威,加諸總理,而法律上嫌疑犯之應訊問,又無可以解免,乃只得悍然不顧,以延不到案者與法庭死抗,與法律死抗。蓋彼既敢於謀殺人,又何不敢於不到案。趙秉鈞真目無法紀矣。[139]

然而,這不過是表象而已。趙在宋案證據宣布前屢屢要求辭職,均為袁所慰留,是因為袁世凱擔心,“趙若辭職,恐將到申受審,故決意不準”,乃至有人以為,“大約宋案一日不了,則袁世凱將一日不準趙辭職”。[140]後來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趙秉鈞自辯“勘電”,雖以其個人名義發出,實則“稿出總統府秘書之手”,或者說“由總統府秘書做主”。[141]袁世凱是不可能任由趙秉鈞自辯,而不顧及自己處境的。“勘電”底稿的發現也證實,其中一些關鍵地方並非真實反映趙秉鈞之本意。對於趙出庭一事,袁世凱更是想方設法助其抵制。4月28日,於右任代表孫中山、黃興謁見袁世凱,提出“宋教仁被刺案須趙總理秉鈞到案對質”,袁世凱斷然拒絕,稱:“宋案未經證實主謀為誰以前,不能懸斷與趙有無關系,此時更不能由私衷揣定。予為國家大局計,自應保全總理人格,斷無即令其到案之理由。”[142]上海檢察廳發出傳票後,袁更設法助其應對,前述過程對此已有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趙5月11日所發拒絕赴滬出庭對質通電,就是由袁世凱親筆改定的,現存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的該電底稿清楚地證實了這一點。從中可以看出,為了不使趙秉鈞出庭,袁世凱一方面不惜將黃興牽入局中,另一方面盡量不使自己受到牽連。比如,原電底稿有句雲:“查政府雲者,乃大總統、國務總理及各國務員合同構成之有機體之謂也。此種有機體之政府,止負政治上之責任,不負刑事上之責任。若大總統則除《臨時約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刑事責任外,其他刑事上及政治上均不負責任。”袁世凱親筆將“乃”字後“大總統”三字刪去,又將“若大總統則……”一句全行刪去。[143]根據《臨時約法》第30條規定:“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第43條規定:“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第44條規定:“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144]因此,政府毫無疑問是由大總統、國務總理和各國務員構成的。岑春煊等人通電中有宋案證據“詞連政府”之語,袁世凱偏偏對電文做如此修改,可知袁並不想讓自己與宋案有任何牽連,為此甚至可以隨意刪改乃至無視《臨時約法》之規定。趙秉鈞對“政府”二字的理解並沒有錯,袁世凱的修改不可能不讓趙秉鈞產生某些想法。由袁世凱的這一修改,也可以看出袁、趙二人關系中袁世凱之強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