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趙拒檢廳票傳實為袁幕後操縱

宋案經過租界會審公廨預審,決定移交中國法庭後,國民黨方面與江蘇都督程德全商量,決定組織特別法庭進行審理,但遭到司法部、各省司法界和眾多輿論反對,最終宋案決定按司法部的命令,由上海地方審判廳審理。

4月25日程德全、應德閎擇要宣布宋案證據後,趙秉鈞於4月28日發出“勘電”,力辯自己和政府與刺宋案無關。同日,程德全致電袁世凱,強調“此案一日不結,人心一日不安,並要求令飭趙總理親身來申受審”。[109]社會各界也紛紛要求趙秉鈞迅速到案。《大中華民國日報》發表評論指出:“政府既處於嫌疑地位,將來無論為普通裁判,為特別裁判,趙總理均應到案被質。果為趙主使也,當然受法律之裁判;果與趙無幹涉也,一經審判,即可恢復趙氏之名譽。若避不到案,空言辨論,豈足以昭大信而服人心哉!”[110]該報還刊登了一系列電報,從中可見群情激奮之情。其中“上海全體公民”通電雲:“宋案鐵證披露,涉及二公,望總統務以國法為重,挈同總理即日辭職,受法廷〔庭〕之裁判,以謝天下而安人心。”[111]國民黨寧支部通電雲:“宋案證據業經程都督、應省長‘有電’宣布,國務總理趙秉鈞系嫌疑要犯,乞咨請大總統,速解職歸案受審。”安徽省議會通電,要求“速行組織特別法庭”,“嚴究主名”。江西省議會通電,要求對袁、趙“提起彈劾”,並主張在組織特別法庭之後,“由各省議會員陪審,以公人民而昭鄭重”。[112]華僑也紛紛發表通電,如新加坡華僑總商會通電雲:“宋案經程都督、應省長正式宣布趙主謀,乞嚴裁判,以彰公理而平人心。”[113]甚至有華僑通電提出“不殺主謀,何以謝天下”,要求“速誅趙以謝天下”。[114]又有《河南同鄉忠告趙秉鈞書》現於報端,勸其辭職,定期赴滬受質,批評其“計不出此,乃通電各省以駁辨,假病請假以掩飾,復多方運動,使少數無意識者強為辨護,獨未想此案關系若何重大,徒恃舌戰,將欲蓋彌彰,能有濟乎?”[11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5月4日,岑春煊、伍廷芳、李經羲、譚人鳳等發表通電,指出:“宋案詞連政府,洪犯固宜速求引渡,歸案迅辦,趙總理既涉嫌疑,屆時亦應出庭受質,方能表白。政府固不便強辭辯護,抗不受理。”[116]此數人在當時均具有很大影響,因此電報一出,立刻引起各界關注。

在各方強烈呼籲聲中,5月6日,上海地方檢察廳長陳英經北京地方檢察廳向趙秉鈞、程經世發出傳票,內開:“暗殺宋教仁一案,本案經檢查證據,該被傳人跡涉嫌疑,著即來廳候質,限五月十九日到廳。”[117]5月8日,上海地方檢察廳又致電北京地方檢察廳,請代傳趙秉鈞、程經世,電雲:

北京地方檢察廳鑒:暗殺前農林總長宋教仁一案,業經本廳檢查證據,除應夔丞、洪述祖外,國務總理趙秉鈞、秘書程經世均涉嫌疑。已於本月六號函附傳票兩紙,請貴廳協助分別代傳,務祈按期解送來廳,並望先行電復。上海地方檢察廳長陳英。齊。印。[118]

此消息傳出後,徐血兒發表評論,認為“解決宋案當令趙秉鈞早日到案歸質,為第一著辦法”,“趙秉鈞果欲自白主使另有人在,則不可不歸案訴之於法庭,以恢復平日之名譽”。但同時,徐血兒又對趙秉鈞能否到案表示懷疑,認為“以袁之跋扈,或庇趙抗不到案,若是則法律終難解決”。[119]

果然,5月9日,袁世凱首先發表通電,以強烈態度反駁岑春煊等通電,為趙秉鈞辯護,稱:“即就所呈證據而言,趙秉鈞尚無嫌疑可說。設將來法庭判決應行備質,政府斷無袒護理由,但未經判決以前,無論何人不得妄下斷語。判決以後,當事亦何得抗不受理,而感情用事者,日逞其不法之言論自由。”[120]5月11日,趙秉鈞亦公開復電,反駁岑春煊等通電,提出不能出庭的三條理由。(1)“政府止負政治上之責任,不負刑事上之責任。此次宋案純然法律關系,而非政治關系”,因此,“謂詞連秉鈞則可,若謂詞連政府則不可”,“渾然稱之曰政府,將與政治上連帶責任有相混之處,未免失辭。”(2)應夔丞與洪述祖究竟有何關系尚未判定,洪述祖青島“江電”內稱“述祖非假托中央名義,不能達其目的等語,試問與秉鈞何涉?出庭受質,與誰對勘?”(3)宋案證據中,應致洪函內有為黃興將私存公債60萬元轉抵銀行,及運動蘇、浙、徐、皖軍隊等事,“足見黃克強君亦與應關系密切。書信往來與銀錢往來,孰輕孰重?彼此俱立於嫌疑地位,而潛投巨資,煽惑蘇、浙、徐、皖軍隊,陰謀內亂,比之秉鈞,豈不更多一重罪案,何以黃克強獲免於追訴,而秉鈞則必須質訊?”趙秉鈞在電文中同時批評“野心梟傑,攘奪政權,藉端發難,含血噴人”,而岑春煊等“盲從附和者流,誤信流言,愈滋疑竇”。[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