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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當統治階級盡一切力量去限制輿論和選民大眾,限制後者對其本身和國家利益以及重要政策的形成和延續發揮影響力的同時,他們也選擇了新的戰略。他們針對的主要目標,是1890年左右突然以群眾現象出現的勞工和社會主義運動(參見第五章)。而其結果是,勞工和社會主義運動比民族主義運動容易對付——民族主義運動在這個時期已經出現,或者說已經登上台面,並進入一個好戰、自治論和分離主義的新階段(參見第六章)。至於天主教徒,除非他們與某種自治論的民族主義認同,否則也很容易整合,因為他們在社會上是保守的(即使像盧傑這種比較少見的基督教社會主義人士亦然),而通常只要能保護天主教的特殊利益,他們便心滿意足了。

甚至在愛好和平的斯堪的納維亞,只要雇主在放棄以暴力手段對付罷工,進而與工會取得和解的態度上,遠不及政治人物的表現,那麽要將勞工運動納入制度化的政治賽局當中,便是一件困難的事。大企業日益強大的力量尤其不肯屈服。在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美國和德國,1914年前雇主這個階級始終未與工會和好。甚至在英國這個工會早在原則上(而往往也在實際上)被接受的國家,19世紀90年代仍可見到雇主們對工會進行反攻,盡管政府官員采取和解的政策,而自由黨領袖也一再向選民保證並極力爭取勞工選票,但仍然無濟於事。就政治層面而言,問題也很困難。新的勞工黨派和依附於1889年第二國際的黨派一樣,拒絕與全國性的資產階級政府和制度妥協;不過,他們對地方政府的妥協性便高得多(非革命性或非馬克思主義的勞工政治活動便沒有這樣的問題)。但是,到了1900年,顯而易見,溫和改革派已在所有的社會主義群眾運動中出現;事實上,甚至在馬克思主義者當中,溫和改革派也找到其理論家愛德華·伯恩斯坦(Eduard Bernstein)。伯恩斯坦主張:這個運動本身就是一切,其最終目的毫無意義。他主張修改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要求,曾在1897年後的社會主義世界,引起了恥辱、迫害和熱烈辯論。與此同時,群眾選舉制的政治(甚至最馬克思主義式的政黨也熱烈予以擁護,因為它讓他們的群眾以最大的可見度增長)也只能安靜地將這些政黨整合進它的體系之中。

社會主義者現在當然還不能進入政府。人們甚至不能期望他們容忍“反動的”政客和政府。可是,最起碼在將溫和的勞工代表引入贊同改革的較廣泛陣線這一點上——結合所有民主人士、共和人士、反教權人士或“人民代表”,對抗反對這些高尚奮鬥目標的敵人——頗有成功機會。1899年起,法國在瓦爾德克·盧梭(Waldeck Rousseau,1846—1904)的領導下,有系統地推行這項政策。盧梭締造了共和聯合政府,以打擊在德雷福斯事件中公然向它挑戰的敵人。在意大利,先是由劄納戴利(Zanardelli)推行這一政策,劄納戴利的1903年政府依靠了極“左”派人士的支持;隨後,推諉和調解高手焦利蒂也蕭規曹隨。英國在經歷19世紀90年代的一些困難之後,自由黨員和成立不久的勞工代表委員會(Labour Representation Committee,英國工黨前身)於1903年達成選舉協定,使它在1906年以工黨的身份進入英國國會。在其他地方,基於對擴大選舉權的共同興趣,社會主義遂與其他民主人士攜手合作。例如,丹麥在1901年出現了歐洲第一個堪稱可以得到社會主義黨派支持的政府。

議會中間派向極左派主動示好,其原因通常不是為了想得到社會主義者的支持。因為即使是規模較大的社會主義政黨,在大多數情形下也可輕易從議會賽局中被去除,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類似大小的共產黨在歐洲的遭遇。德國政府用所謂“政治大聯合”(Sammlungspolitik)的辦法——將誓言反對社會主義的保守人士、天主教徒和自由主義者集結成多數的辦法——抑制最難對付的社會主義政黨。它們向左派主動示好的原因,反倒是想開拓馴服這些政治野獸的各種可能性,統治階級中的明智之士未幾即認識到這些可能性。這項懷柔策略產生了各種不同的結果,而雇主的不向威逼妥協及其所激起的大規模工業沖突,也未使事情更容易解決。但是,大體而言它還是成功的。至少它得以將大規模勞工運動分裂成溫和派和不妥協的激進派,並將通常是少數人的激進派孤立起來。

然而,民主政治在其不滿意情緒較不劇烈時,是比較容易馴服的。因此,新的戰略便意味著大膽推行社會改革和福利方案,可是此舉卻逐漸破壞了19世紀中期自由派對政府的著名承諾,亦即不涉足為私人企業和自助組織所保留的領域。英國法學權威戴雪(Dicey,1835—1922)已看出:社會主義自1870年起即利用滾動的蒸汽壓路機,將個人自由的地表壓成集中管理和平均化的營養午餐、健康保險和年薪制度等暴政。而他的確說對了幾分。永遠按理行事的俾斯麥,在19世紀80年代已決定用頗具雄心的社會保險方案,來消滅社會主義者的煽動口實。繼他走上這條路的,還有奧地利和1906—1914年的英國自由黨政府(老人年薪、官辦職業介紹所、健康和失業保險)。甚至法國在幾度遲疑以後,也在1911年實施年薪制度。奇怪的是,現今“福利國家”的傑出代表——斯堪的納維亞諸國——卻起步甚遲,而若幹國家也只做了一點兒象征性的姿態,卡內基(Carnegie)、洛克菲勒(Rockefeller)和摩根(Morgan)等人的美國,則完全沒有這方面措施。雖然1914年時,象征性(在理論上)禁止童工的法律甚至在意大利、希臘和保加利亞也已存在,但在美國這個自由企業的樂園,聯邦法律還是管不到童工。工傷賠償法到1905年時已相當普遍,可是國會對它們不感興趣,而一般法院則譴責它們違憲。除了德國以外,1914年前這類社會福利方案仍相當有限。甚至在德國,它們顯然也未能阻止社會主義政黨的成長。無論如何,這個趨勢已經確立了,只是在歐洲新教國家和澳大利亞速度較快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