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先鋒派已死1950年後的藝術

藝術可以作為一項投資,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才興起的一種新觀念。

——《品位經濟學》

(G.Reitlinger,1982,vol.2,p.14)

白色系列的大件商品,例如電冰箱、電爐,以及過去那一切雪白的磁制器具,那些在以往推動著我們經濟運行的白色玩意兒,如今都上了淡彩了。這是一種新現象。而且市面上也有很多普通藝術品跟它們搭配。非常好的東西。你打開冰箱取橘子汁,就有魔花曼德拉(Mandrake the Magician)從墻上走下來看著你。

———《分隔的大街:美國》

(Studs Terkel,1967,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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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家總喜歡將藝術和人文科學的發展單獨處理,與其所在的背景分離開來——包括作者本人在內——卻不管事實上的根源與社會聯結得有多紮實、有多深刻。我們總將藝術人文,當作一支擁有自身特定規則的人類活動,因此也可以在這種隔離的條件下加以評價。然而在革命為人類生活面貌帶來重大改變的時代裏,這種對某層面的歷史進行單獨研究的老法子,雖然現成,雖然方便,卻顯得越來越不合實際了。其一,這不只是因為“藝術創造”與“人工巧制”之間的分野越來越趨模糊——有時甚至完全消失。或許是因為在20世紀末的時刻,那群頗具影響力的文學批評家們認為,若硬要決定莎士比亞的《麥克白》(Macbeth)與《蝙蝠俠》(Batman)孰優孰劣,不但是不可能也是沒有意義的做法,而且有反民主的嫌疑。其二,同時也由於種種決定藝術事件產生的力量,也越來越起於藝術本身之外。在這個科技革命高度發展的時代,許多因素更屬於科技性的一面。

科技為藝術帶來的革命,最明顯的一項就是使藝術變得無所不在。無線電廣播已將音波——音樂與字詞——傳送到發達世界的家家戶戶,同時也正繼續向世界的落後地區滲透。可是真正讓無線電廣播普及全球的卻是晶體管及長時效電池的發明。前者不但縮小了收音機的體積,也使其更便於攜帶;而後者則使收音機擺脫了官方正式電力網的限制(即以都市為主的限制)。至於留聲機及電唱機都是老發明了,雖然在技術上經過改進,可是使用起來,卻仍然顯得笨重不便。1948年發明的LP唱片(long-playing record),在50年代很快便受到市場歡迎(Guiness,1984,p.193)。它對古典音樂的愛好者來說,樂趣良多,因為這類樂曲的長度往往很長——與流行樂曲不同——很少在舊式78轉的35分鐘限制之內結束。可是真正使得人們走到哪裏,都可以欣賞自己愛好的音樂的發明,卻是盒式錄音帶,可以放在體積日趨縮小、隨處攜帶並用電池供電的錄放機內播放。盒式錄音帶於是在70年代風靡全球,而且還附帶有便於復制的好處。到了80年代,音樂便可以處處飄送處處聞了。不管進行什麽活動,人人都可以戴著耳機,連接到一個其尺寸可以放進口袋的裝置,靜靜地私下享受由日本人首先發明(經常如此)的這項玩意兒了。或者正好相反,從裝有大功率喇叭的手提式大型收音錄音機(ghetto-blasters)——因為廠商還未成功地設計出小型喇叭——向所有人的耳朵強迫傳送。這個科技上的革命,有著政治和文化兩方面的影響。1961年,戴高樂總統成功地呼籲法國士兵,起來反對他們司令官策動的政變。到了70年代,流亡在外的未來伊朗革命領袖霍梅尼的演說,也以此傳進伊朗,廣為流傳。

電視機則始終未曾發展成收音機那麽便於攜帶——也許是因為一旦體積縮小,電視機所損失的東西遠比聲音為多——可是電視卻將動態的音像帶入家庭。更有甚者,雖然電視遠比收音機昂貴笨重,卻很快就變成了無邊無界、隨時可看的必要家電,甚至連某些落後國家的窮人,只要都市裏有這份設備網絡,也都可以享受。80年代時,例如巴西就有八成人口可以看到電視。這種現象,遠比美國50年代、英國60年代,分別以電視新媒體取代電影和無線電收音機作為標準大眾娛樂方式的情況更為驚人。大眾對電視的要求簡直難以招架。在先進國家裏(通過當時仍算比較昂貴的錄像機),電視更開始將全套電影視聽帶入家庭。為大銀幕制作的影像效果,雖然在家中的小屏幕上打了一點折扣,可是錄像機卻有一項優點,那就是觀者幾乎有著無窮無盡的選擇(至少在理論上如此),包括什麽片子以及什麽時候觀看。隨著家用電腦的日趨普及,這方小屏幕似乎更變成了個人與外界在視覺上的連接點。

然而科技不但使得藝術無所不在,同時也改變了人們對藝術的印象。這是一個以流行樂的標準制作方式制作電子合成音樂的時代;這是一個隨便哪個兒童都會摁下按鈕定格、倒帶重放的時代(而過去唯一可以倒退重讀的東西,只有書本上的文字);這也是一個科技出神入化,可以在30秒電視廣告時間之中,就盡述一則生動故事,使傳統舞台效果相形見絀的時代。對於在這樣一個時代中長大的現代視聽大眾來說,現代高科技可以讓他在數秒之內轉遍全部頻道,怎麽可能再叫他捕捉這類高科技出現之前的那種按部就班、直線式的感受方式?科技使得藝術世界完全改觀,不過受其影響最大最早者,首推流行藝術與娛樂界,遠勝於“高雅藝術”,尤其是較為傳統的某些藝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