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改制與“革命”(第4/7頁)

這道詔書亦宜與董仲舒請限民名田及廢除奴婢的奏章對讀。這道詔書所提出的改革,分析如下:

(一)田地國有,私人不得買賣(非耕種的土地,似不在此限)。

(二)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過一井,即九百畝。關於男丁八口以上之家無明文,似當以“八丁一井”的標準類推,有爵位食賞田的當不在此限。

(三)占田過限的人,分余田與宗族鄉鄰。

(四)無田的人,政府與田;所謂“如制度”,似是依“一夫一婦田百畝”的辦法。有田不足此數的亦當由政府補足。

(五)現有的奴婢,不得買賣(但沒有解放)。買賣自由人為奴婢,雖沒有提及,當亦在禁止之列。現有的奴婢的子孫是否仍聽其承襲為奴婢,亦沒有明文。若是,則是王莽要用漸進的方法廢奴;若否,則他並不是要完全廢奴。

這道詔令實際上曾被施行到什麽程度,不可確考,據說“坐買賣田宅奴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可惜這幾句話太籠統了。這道詔令的推行所必當碰到的困難和阻礙是怎樣,歷史上亦沒有記載。但是到了始建國四年,有一位中郎將區博進諫道:

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

王莽聽了他的話,便下詔:

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這裏只涉及上列的第一項及第五項的一部分。其余各節不知是否亦連帶撤銷。但我們要注意,他的解禁並不否認始建國元年的詔令在四年間所已造成的事實。

除了關於土地和奴婢的新法外,王莽在民生及財政上還有六種重要的興革:

(一)國營專利事業的推廣。武帝時國家已實行鹽鐵和酒的專賣,其後酒的專賣廢於昭帝時。鹽鐵的專賣,宣帝時廢而旋復。王莽除恢復酒的專賣外,更推廣國家獨占的範圍及於銅冶和名山大澤的資源的開采,同時厲禁人民私自鑄錢。

關於這一項立法的用意,王莽曾有詔說道:

夫鹽,食肴之將(將帥);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仰以給贍;錢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要挾)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謂由國家經營)之。

(二)國家放款的創始。人民因祭祀或喪事所需,得向政府借款,不取利息;還款期限,祭祀十日,喪事三月。人民因經營生業,得向政府借款,每年納息不過純凈贏利的十分之一。

(三)國營“平價”貿易的創始。五谷布帛絲綿等類日常需用之物,遇滯銷時,由政府照本收買。政府在各地算出這類貨物每季的平均價格(各地不必同)。若貨物的市價超過平均價,則政府照平均價出賣,若低過平均價,則聽人民自相買賣。這制度雖然與武帝所行的平準法有點相似,但用意則極不相同,後者目的在政府贏利,前者則在維持一定的物價水準,便利消費者而防止商人的囤積居奇。

(四)荒棄土地稅的創始。不耕的田和城郭中不種植的空地皆有稅。

(五)處理無業遊民的新法。無業的人每丁每年須繳納布帛一匹,不能繳納的由縣官征服勞役,並供給其衣食。

(六)所得稅的創始。對一切工商業(包括漁獵牧畜,巫醫蔔祝,旅店經營以至婦女之養蠶,紡織和縫補。)取純利十一分之一,叫做“貢”,政府收入的一貢即為放款與人民的本錢。貢稅與現代所得稅的異點在前者沒有累進的判別亦沒有免征的界限。

以上的制度,除銅冶的專利公布於始建國元年外,其余皆在始建國二年以後陸續公布,其被實際施行的程度和推行時所遇的困難和阻礙,歷史上亦均無記載。銅冶的專利弛於始建國五年,山澤的專利弛於地皇三年(公元22年),次年王莽便敗死。

第五節新朝的傾覆

王莽對於立法的效力有很深的信仰,他認為“制定天下自平”。除上述一切關於民生和財政的新法外,他對於中央和地方的官名官制,行政區域的劃分,以及禮樂刑法無不有一番改革。他自即位以來,日夜和公卿大臣們引經據典地商討理想的制度,議論連年不休。他沿著做大司馬時的習慣,加以疑忌臣下,務要集權攬事,臣下只有唯諾敷衍,以求免咎。他雖然忙到每每通宵不眠,經常的行政事務,如官吏的遴選,訟獄的判決等卻沒有受到充分的理會。有些縣甚至幾年沒有縣長,缺職一直被兼代著。地方官吏之多不得人是無足怪的。更兼他派往各地的鎮守將軍,“繡衣執法”,以及絡繹於道的種種巡察督勸的使者又多是貪殘之輩,與地方官吏相緣為奸。在這樣的吏治情形之下,即使利民的良法,也很容易變成病民。何況像貢稅和荒地稅本屬苛細。國家專利的事業禁民私營。像鑄錢和銅冶,犯者鄰裏連坐,這又給奸吏以虐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