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與刑(第2/3頁)

蔡卞道:“既要承受刑罰,又要賠償個人損失。”

“按理來說應該是如此。”張斐點點頭,又道:“再說回方才漢朝那個經典案例,那田主希望用一頭牛來抵償,可當時人們對此的看法是什麽?”

上官均答道道:“人們認為踐踏莊稼已經是重罪,他們已經要接受刑罰,不應讓他賠償。”

“有沒有道理?”張斐問道。

上官均不做聲。

“當然是有道理的,如果踐踏莊稼是死罪,你都將我給殺了,還要我賠償,這確實過分啊。”

張斐道:“你們如果翻閱過類似的案例,你們就會發現,雖然自古以來,就沒有什麽賠償條例,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思想,你們可知道?”

大家面面相覷。

張斐搖搖頭道:“你看看,你們都是在讀死書,書本上不寫出來,你們就不知道。”

有嗎?趙頊回憶了一下,也沒有什麽頭緒,於是左右看了看,“諸位可知?”

許遵就答道:“是償不罰,罰而不償。”

“不錯,正是償而不罰,罰而不償。”

張斐點點頭,又道:“你們回去再仔細看看,在許多案件中,賠償了,就不用懲罰,懲罰了,那就不用賠償。可基於法制之法,是既然要兼顧國家君主利益,要受到懲罰,但同時又要兼顧個人利益,要賠償個人損失。這是不是過分了?”

大家點點頭。

張斐又問道:“又該怎麽辦?”

上官均道:“可以……可以減輕刑罰。”

張斐笑問道:“為什麽不減輕賠償?我們方才說得很明確,要以君主國家利益為先。”

“呃……”

上官均當即懵了。

其他學生也是非常困惑。

好像又不能減輕賠償。

張斐道:“如果只有刑罰,而不沒有賠償,只是維護什麽?”

“國家和君主的利益。”

“如果只有賠償,而沒有刑罰呢?”

“個人利益。”

“啊?”

張斐笑問道:“國家讓他賠償給受害者的損失,這裏面就不包含國家利益?”

“包……包含。”

“當然包含啊!”

張斐道:“國家為受害者填補損失,當然也是在維護國家利益,故此減得一定是刑罰,而不是賠償。因為減少賠償,會造成個人利益的缺失,國家利益又包含個人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得到缺失。而減少一些刑罰,國家利益並沒有缺失,可能還有所增,因為得到了受害者的感激和認同。

那麽問題又來了,如果小偷入室之後,發現這屋主比自己都可憐,於是就放棄了,但出門又被抓住了,就此案來說,他沒有偷東西,屋主也沒有損失,賠償無從談起,只會面臨刑罰,基於我們之前所言,這個懲罰是不是要加重呢?”

大家一致搖搖頭。

張斐笑問道:“為什麽?”

上官均就道:“因為道理上說不過去,他都沒有偷東西,也沒有傷害他人。”

張斐點點頭道:“法制之法強調的是正當權益,何謂正當,就是公平和正義,這個原則是不能違背的。

再說回漢朝這個案件,踐踏莊稼是重罪,這民以食為天,故此維護莊稼就是維護國家利益,在此案中,那農夫的牛是無意中踐踏了莊稼,這其中有沒有侵害國家和君主的利益?”

蔡卞道:“這得看律例是如何規定的?”

張斐問道:“你說該如何規定?”

蔡卞道:“這得看他是有意還是無意的,若是無意的,就應該輕判。”

張斐突然翻了翻小本子,“秦朝規定,或盜采人桑葉,臧不盈一錢,何論?貲繇三旬。就是說,你盜采他人桑葉,哪怕不值一錢,也得服徭役一個月。

假如有人故意采摘了一片桑葉,然後判他服徭役一個月,在法家之法中,這當然是正確的,但是基於法制之法,這是不是對的?”

大家又一致搖搖頭。

張斐問道:“為什麽?”

卻又無人答的上來。

張斐道:“沒有頭緒的時候,就想想法制之法的理念。”

大家想了想,還是沒有頭緒。

富弼突然答道:“個人權益。”

張斐問道:“富公此話怎講?”

富弼先是笑了笑,然後才答道:“盜竊者亦有個人的正當權益。”

“我也是這麽認為的。”

張斐點點頭,“捍衛個人正當權益,是沒有明確區分這個人是加害者,還是被害者,也就是說,法制之法的兩邊是平等的,加害者也有個人權益。

我又沒有入室,我只是在樹上采摘了一片葉子,雖然我是故意的,但這會國家造成多大的傷害嗎?可是國家卻要判我一個月徭役,這算不算是國家侵犯我個人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