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內部的內戰(第5/8頁)

霍布斯認為,內戰是在公共權力分裂時產生的。正如他在1645年向他的學生德文郡伯爵三世威廉·卡文迪許(William Cavendish)解釋的那樣:“經驗告訴我們,精神力量與世俗力量之間的分歧開始多於任何其他事物之間的分歧,這就是基督教世界內戰產生的原因。”[45]這在當時可能是正確的(在霍布斯的《利維坦》一書中,這一點對於創造統一主權動機的論述,特別重要),但其實這只是一個基本現象的偶然結果。霍布斯在《論公民》中寫道:“聯邦的主權……一直都存在並被行使,叛亂和內戰時期除外;那種情況下,主權被一分為二”——或者說,在一個國家裏創造出一個分立並存的雙頭聯邦,這一論述是霍布斯回憶起弗羅魯斯曾經引用格拉古兄弟的統治而得出的。任何形式的派系鬥爭,都是造成這種主權分裂最大的原因,尤其是當“他們試圖通過武力來獲得他們無法用言語或計謀所得到的東西”時,內戰就此誕生了。派系實際上就像一個“國中國”(civitas in civitate)。如果一位君主在他的國家裏容忍派系的存在,無異於是“允許敵人進入家門”。[46]最終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後果,就是一場公民互相為敵的戰爭,用羅馬的術語來說,真正的內戰。

1647年,霍布斯出版了《論公民》的第二版,也是傳播更廣泛的版本,當時的英格蘭已經長期陷入他所說的“國家災難中”。[47]這個危機的關鍵時刻正好也是查理一世在1649年1月被檢察官定罪的時刻。[48]他的首要罪名是叛國罪。然而,最近一位歷史學家指出,查理一世和議會同時聲稱代表主權政府,此時,“什麽是叛國,以及如何進行相應的懲罰,完全是一個由黨派判斷的問題”。[49]的確,要讓一位合法的君主接受審判,就必須重新界定主權,進而界定叛國的對象是指背叛議會而不是背叛皇權。[50]只有扭轉視角,才有可能證明國王是在發動反人民的戰爭。根據定義,這場戰爭是內戰,因為戰爭是發生在聯邦內部且針對本國公民。

1649年1月6日,議會通過了“建立高等法院審判國王的法案”。查理一世被指控主要犯有兩個“重大叛國罪”,首先是“通過邪惡的設計,試圖完全顛覆這個國家自古以來的根本法律和自由,並……試圖引入一個專制暴虐的政府”;其次,“除了使用邪惡的手段和方式來實現這個設計,他還訴諸火與劍,在國土上發動了一場殘酷的戰爭來對抗議會和國家,將國家拖入泥潭,公共財政被耗盡,貿易中斷,成千上萬的人被殘殺,還有無數其他的罪行”。[51]專制政府是目的,“殘酷戰爭”是手段。但是,這種罪行究竟觸犯了什麽法律,以至於要接受審判甚至被處決呢?

在1649年1月之前,王權不可能對自己的臣民宣戰;它可以對叛亂分子進行防禦,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對自己的人民發動戰爭是不可思議的。乃至於在王權宣布自己代表主權之前,下議院不得不修改叛國法。1649年1月4日,殘缺議會(Rump Parliament)宣布自己是“這個國家的最高權力”,不過早在1月1日議會就已經宣稱:“按照國家的基本法律,當下英國國王犯了叛國罪,他是在向議會和英格蘭王國宣戰。”[52]這種做法,從根本上改變了自14世紀以來的英國法律,彼時的罪行清單中還包括對國王宣戰。這個叛國的定義起源於羅馬,最初見於羅馬法律的文摘中,對這個定義的闡述是,在沒有皇帝的命令的情況下發動戰爭。[53]因此,根據定義,哪個機構擁有發動戰爭的合法權力即意味著擁有主權。

正是在這場辯論之後,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正式闡述了關於主權的一般理論。主權到底歸屬於單個人還是一個集體,雖然霍布斯對這個問題不置可否,但他在對抗主權的問題上卻沒有留下任何討論空間。無論主權是如何構成的,對霍布斯來說,主權的構成不是內戰的備選項,而是公民社會外部戰爭的備選項:

顯而易見的是,當不存在共同的權力使得人們保持敬畏時,他們身處的狀態就是戰爭;這種戰爭,屬於每個人,同時也對抗每個人。戰爭,並不一定意味著發生戰鬥;而是在這段時間裏,用戰鬥來一決高下的意願被充分理解……所以戰爭的本質並不在於實際的打鬥,而在於被清楚認知的軍事部署,與此相反的說法,無論何時都不可信。剩下的其他時間就是“和平”。[54]

主權的建立是為了保障和平、防止戰爭。任何主權分割都會導致“共同權力”的混淆和爭論。因此,維護主權權利的不可分割至關重要,包括“與其他國家和民族宣戰、媾和的權利,享有共同財富的權利”。“因為,”霍布斯說道,“除非事先發生了這種分割,否則就不會出現分裂成敵對陣容的情形。如果英格蘭絕大部分人當初沒有接受一種看法,將這些權力在國王、上院、下院之間加以分割,人民便絕不會分裂並陷入內戰。”他在《利維坦》的第18章中寫道:“人類的事情絕不可能沒有一點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對全體人民普遍發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隨內戰而來的慘狀和可怕的災難相比起來,或者跟那種無人統治、沒有服從法律與強制力量以約束其人民的掠奪與復仇之手的紊亂狀態比起來,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了。”[55]這種狀況標志著主權解體,並回歸到自然狀態,那種狀態下的生活可能是孤獨的、貧窮的、令人厭惡的、殘酷的以及短暫的。從這個意義上,對霍布斯來說內戰確實是一個矛盾體,盡管他被當時的觀點束縛住了,闡述了一個沒有共識的時代——究竟是誰或者什麽東西構成了人民的共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