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內部的內戰(第6/8頁)

霍布斯出生於1588年,那一年西班牙無敵艦隊開始遠征,他的壽命很長,幾乎經歷了17世紀英格蘭的所有困難時期,他也能夠在去世之前——霍布斯於1679年去世——參與“排斥法案”運動,該運動旨在阻止信奉天主教的約克公爵詹姆斯繼承英國王位。[56]然而,他得活滿整整一個世紀,才能目睹1688—1689年的光榮革命,並閱讀約翰·洛克的《政府論》,該書寫於“排斥法案”運動開始之時,後來又被修改並在1689年出版,此書是為了“確立我們偉大重建者——國王威廉的王位寶座……並向世界為英格蘭人民正名”。[57]當查理一世在白廳附近被處決時,洛克還是威斯敏斯特學校的一名學生。[58]他對於內戰史的興趣與日俱增,從羅馬的長期內戰到17世紀40年代的英國內戰,他的父親當時是議會一方的成員。在洛克的一生中,他能夠閱讀到印加·加爾西拉索關於秘魯內戰史的著作,達維拉和斯特拉達的具有塔西佗文風的歷史著述,以及關於荷蘭起義的許多作品,還有弗羅魯斯、盧坎和愷撒的評論副本,以及其他有關內戰的著作。[59]然而,他在《政府論》關於暴政及應對暴政的合法措施的論述,呼應了在審判中對暴君查理一世的指控。

洛克否認自然狀態是一種戰爭狀態,他認為這種狀態是“對另一個人的生命有沉著的、確定的企圖,而不是出自一時的意氣用事”,因此,他的觀點從方向和內容上都與霍布斯截然不同。[60]找不到證據顯示洛克是在專門回應霍布斯。他對於“內戰”唯一的闡述表明他的政治理論與霍布斯和格勞秀斯的理論相去甚遠。然而,對前面提到的格勞秀斯說過的一段話洛克進行過回應:“但是,如果那些認為我的假設(反抗暴君的權利)會造成叛亂的人的意思是,讓人民知道,他們可以無須服從……因此認為這一學說既對世界和平有這種危害性,就是不可容許的。如果他們抱這樣的看法,那麽,他們也可以根據同樣的理由說,老實人不可以反抗強盜或海賊,因為這會引起紛亂或流血。”人類進入公民社會是為了擺脫自然狀態;然而,一旦生活在政治共同體中,那麽最大的安全威脅,並不是他們自己的意氣,也不是外敵,而是他們的統治者非法使用武力,面對這種情況做出反抗並無不妥:因為這些規則,“破壞了人民所奉立的而非其他任何人所能奉立的權威,並使用了一種未經人民授予的權力,這樣,他們實際上造成了戰爭狀態,即沒有權力根據的強力狀態……因此,既然他們使自己與推選他們作為和平的保護者和保衛者的人們處於戰爭狀態,他們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亂者。”[61]這裏最令人關注的是查理一世的兒子,約克公爵詹姆斯;在“排斥法案”危機期間,洛克同許多同時代人一樣,擔心斯圖亞特專制主義復辟,又重新回到從1641年開始的內戰循環。同時,我們也能看到,洛克進入了長期對於內戰性質和意義的討論,承繼了17世紀早期格勞秀斯和霍布斯的事業。

洛克對內戰的理解正是格勞秀斯所說的“混合”戰爭,一邊是“公共權力”,但是人民代表權威而不是統治者。因此,這永遠都不會是一種雙方都具有正義性的戰爭。從這個意義上說,洛克甚至比霍布斯還要激進,對羅馬將國境之內、公民之間發生的戰爭稱為內戰的這個傳統進行了否認。對於洛克來說,內戰導致共和國的滅亡,公民社會的崩潰——文明的退出——直到合法權威得以恢復。洛克明確地表達,這樣的恢復是發生在1688年,他將其稱為“教皇制和奴隸制給我們送來了奧蘭治親王”——也就是詹姆斯二世的女婿[1]奧蘭治的威廉親王。在著名的沒有流血沖突的“光榮革命”中,他與妻子瑪麗一起登上王位。[62]

洛克是否會認為“光榮革命”是17世紀英國的最後一次內戰,甚至不是內戰呢?這似乎不太可能。與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內戰或中世紀及現代歐洲早期的內戰不同,“光榮革命”是相對短暫的,迅速得到了解決,且未再次發生。最近歷史學家把“光榮革命”看作沒有先例的英國內戰:“在1688年確實沒有內戰,沒有戰鬥,也就是說,幾乎沒有流血事件,不像1642—1646年那樣武裝暴力頻繁爆發。”如果說“光榮革命”是“第四次”英國內戰,那麽,按傳統的觀點,其他三次發生在1641—1649年之間,而發生在1688年的最後幾個月的“光榮革命”還沒開始就已經“結束了”。[63]“光榮革命”可能是結束一切內戰的英國內戰:這場派系鬥爭中,雙方都有軍隊,但沒有領土,沒有任何軍事沖突(至少在英國土地上是如此)。取而代之的是在流血沖突的情況下,不知不覺地把權力從一個黨派轉移到另一個黨派:這可能是一個發生在“公民內部”的事件,但不是一場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