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內部的內戰(第3/8頁)

歷史學家們一直在激烈爭論,在17世紀和18世紀,書籍是否制造了革命,但有一點毫無疑問,內戰成就了寫作。[24]盧坎以及他的早期現代模仿者認為,現在是過去鬥爭的產物,而未來則可能從“血腥的內鬥”和“動蕩破壞”的演變中出現。

內訌,最令人恐懼,

內訌,讓兒子割斷父親的喉嚨,

朋友分道揚鑣,兄弟反目,

燒殺搶奪,盜賊肆掠,

羅馬曾經歷過,德意志也曾嘗試過,

而往往,荒蕪了這高貴的國土。[25]

在17世紀的英國,越來越傾向於去回顧以前的內戰,來進行參考並據此預測其可能後果。到17世紀30年代,歐洲的歷史,特別是英國的歷史,似乎是建立在對羅馬人的原始爭論之上,只是歐洲有其自身的特點,復雜的內部沖突倍增。羅馬的歷史學家和詩人保留下了對蘇拉與馬略、龐培與愷撒的戰爭記憶,而更近代的歷史,尤其是北歐的歷史,也延續了早期的記憶。在17世紀四五十年代,有大量的著作是關於過去的內戰,其中很多是翻譯作品,既有羅馬內戰,也有法國,英國和西班牙的內戰,這些作品的出版,幫助了英國人理解他們自身的困境。

早期的歐洲人認為他們自己的內部問題是,自羅馬帝國滅亡後,在歐洲各地戰爭沖突的爆發達到了高潮,而這些沖突似乎遵循了羅馬內戰的模式。[26]僅英格蘭就經歷了13世紀的貴族同盟戰爭,15世紀的玫瑰戰爭,以及17世紀中期的內戰。還有,在15世紀發生了意大利內戰,緊隨其後的是法國宗教戰爭以及荷蘭在16世紀晚期反抗西班牙王室的戰爭。根據1657年胡果·格勞秀斯死後出版的一篇文章所述,他認為將荷蘭反抗西班牙的戰爭“稱為同盟者戰爭或聯邦戰爭並無不妥,稱為內戰可能不合適”。[27]

1640—1641年,英國憲法危機爆發並演變成全國性的武裝沖突,而在荷蘭和法國的內戰,以及13世紀、15世紀的英國內戰中都能看到這種沖突。舉一個著名的例子,英國格洛斯特市的歷史學家約翰·科貝特(John Corbet)就曾宣稱1645年造成的影響比之前的沖突還要更大:

當代的沖突超越了貴族同盟戰爭期間的沖突,也超越了約克家族和蘭開斯特家族之間那些單調乏味的爭吵,因為這些沖突是在更高的原則下進行的,有更高貴的目的,且產生的影響更廣泛。[28]

內戰史作品開始激增。蒙茅斯伯爵在玫瑰戰爭期間翻譯了意大利作家喬瓦尼·弗朗西斯科·比昂迪(Giovanni Francesco Biondi)的《英格蘭內戰史》(History of the Civill Warres of England,1641)。恩裏科·達維拉(Enrico Davila)的《法蘭西內戰史》(Historie of the Civill Warres of France)是一部塔西佗文風的著作,此書的英文版在1647年首次出現,18世紀末期美國副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曾用匿名的方式對這本書進行了犀利辛辣的評判。[29]保皇派詩人理查德·範肖(Richard Fanshawe)在1648年翻譯了瓜裏尼(Battista Guarini)的《 忠實的牧羊人》(Il pastor fido),與此同時,他還對羅馬的長期內戰進行了簡短的論述,並呈交給威爾士親王查爾斯,在文中他肯定了羅馬對不同戰爭類型的區分——同盟者戰爭、奴隸戰爭(他稱之為“叛亂”)以及陰謀,比如喀提林陰謀;他十分贊同將這些類型的沖突稱為“真正的內戰”。[30]在1650年,羅伯特·斯塔皮爾頓爵士(Sir Robert Stapylton)出版了法米亞諾·斯特拉達(Famiano Strada)的作品《低地國家戰爭史》(History of the Low-Countrey Warres)的譯本,1652年桑多瓦爾(Sandoval)寫的關於16世紀初西班牙內戰史的著作出現了英文版本,推薦這本書的人持有一個觀點:任何讀過英國貴族同盟戰爭歷史的人都不會對法國的宗教戰爭感到奇怪,同理可推,任何熟悉一個世紀前西班牙歷史的人也不會對英國的困境感到驚訝。[31]

所有這些作品都證實了英國“非內部內戰”在大歷史模式裏的地位。[32]據說,查理一世在看了達維拉的書後,對他的反對者評論道:“事實是,在譯者用筆墨進行記錄之前,他們早已用劍和英國人的血鐫刻了這段歷史。”[33]這些出版物的種類之多——古典和現代;英國和歐洲大陸——顯示出現有的歷史模型範圍已經遠超共和時期的羅馬以及中世紀貴族同盟戰爭時期的英格蘭。[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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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現代的歐洲,對內戰的討論可能是始於詩歌和歷史,這與危機中的中世紀人們所接受的人文教育方向相符合,但在17世紀,內戰主題的討論主要是在法律和民間科學領域——即我們現在所稱的政治學和法學。在這些討論中,同樣地,羅馬人的觀念為辯論設定了先決條件。例如,1604年,胡果·格勞秀斯曾表明戰爭本身既非正義也非不正義,這是借鑒了羅馬的法律思想。但這不是一個規範性的術語,而只是一個描述性的術語,只是表示“對武裝對手采取武裝處決”。一件事情的本質原因決定了是否正義:以傷害他人為目的的控訴,從定義上說就是不公正的,或者說不正確;而如果是為了完成一件正確的事,那麽這可能就是正義的。格勞秀斯把戰爭分為兩種:公開的和私人的,前者是由國家意志發動的,剩下其他的則屬於私人的戰爭。[35]他對公眾戰爭的定義是以原始形式出現的,但是在某種程度上,又增加了進一步的限定條件:“公眾戰爭可以是‘對內的’(針對同一國家的一部分)或‘對外的’(針對其他國家)。所謂的‘盟友之戰’是對外戰爭的一種。”[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