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補充(第2/14頁)

“制空權”這個詞通常容易引發混亂,所以我用了較長篇幅在這裏講述它的定義。它常常與空中“優勢”或“高度空中優勢”混為一談,但這是兩件本質不同的事情。占空中優勢或高度空中優勢的軍隊,能夠較輕松地奪得制空權,但在這之前,它卻並不能擁有自主掌握空中的權利。作者在第三篇第一章中,認為只要含義不變,也可用“空中優勢”或“空中霸權”這類詞代替“制空權”一詞。

一戰接近尾聲時,人們經常宣稱自己取得了制空權,事實上只不過是擁有空中優勢,而人們也沒有想過用這種優勢去奪取制空權。因此,有空中優勢並不意味著取得制空權,敵人仍然可以按他們的意願繼續進攻直至戰爭結束。近期流行的相對制空權概念,又一次與空中優勢混亂。因為空中飛行器的活動範圍很大,不可把天空分成若幹小塊,而它只局限於一定範圍的空中權利,所以這個概括是不正確的。空中優勢並不意味著能控制它,控制意味著絕對主宰,不容許有任何程度上的退讓。如果我們只滿足於做有優勢的一方,終有一日被後來居上者攻擊。

因此,保證勝利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當獨立空軍擁有空中優勢時,充分利用這種優勢奪取制空權,這裏總結出獨立空軍取勝的兩個重要條件如下。

1.它必須能夠贏得奪取制空權的戰爭。

2.一旦奪得制空權,必須充分利用,以摧毀敵人物質和精神上的抵抗。

當獨立空軍只滿足第一個條件時,要取得勝利還要依靠陸上和海上軍隊的協助。在戰爭中,如果一方空軍得到制空權後仍有很強的實力,那麽這一方將處於十分有利的地位。因為:(1)它將遏制敵人陸軍和海軍的行動,而使自己的陸海軍實力能得到充分發揮;(2)它可以對敵人進行空中攻擊,即使不能摧毀敵人的精神和物質抵抗,也會大大削弱其力量。因此,只滿足第一個條件的獨立空軍為勝利所做的貢獻雖然不可磨滅,但不能決定戰爭結果,兩個條件都滿足的空軍才會取得最終勝利。

3

配屬航空兵不是用來奪取制空權的,它只是協助陸海軍的行動,或為陸海軍提供一些特定的服務,也就是說配屬航空兵不會決定空中戰爭的結局。另一方面,被剝奪了制空權的一方陷入癱瘓後,同時也被剝奪了使用配屬航空兵的權力。換句話說,奪取了制空權就有使用配屬航空兵的可能,而配屬航空兵卻不能對戰局造成任何影響。

實際上,分配給配屬航空兵的空中武器是足以實現最重要目標的兵器,如果這個目的不能實現,配屬航空兵也就沒有任何價值可言。從主要目標上分散力量去做其他事情必然導致這一目的的失敗,從航空兵器中分散武器給配屬航空兵就會導致奪取制空權戰爭的失敗。其結論也就是:配屬航空兵是多余的,有害而無益。

一旦獨立空軍奪得制空權後,就沒有什麽能阻止它去執行其他配屬任務,那麽我們理所當然會認為配屬航空兵是無用的、多余的、有害的。無用是因為沒有奪得制空權,它就沒有用武之地;多余是因為一旦獨立空軍奪得了制空權,它的任務完全可由獨立空軍去執行;有害是因為它分散了實現最重要目的的力量,增加了實現這一目標的風險。

在配屬航空兵的思想占主導地位的時候,上述論斷是不得人心的,而我在1909年所說的話就更放肆了。

……制空權將變得和制海權同等重要……文明國家將武裝起來,準備未來戰爭。像陸海軍爭奪經濟優勢競爭一樣,這種競賽也將在空中領域開始。屆時,空中力量將迅速發展,艱苦的空戰將不可避免。各國的軍事家們也必須習慣這種空中作戰的模式,指導空中作戰要和指導海上和陸上作戰一樣得心應手。要隨時有空中作戰的觀念,首先要掌握空中飛行器的用途:作戰飛機不僅僅只執行一些觀察、聯絡等任務,還要能在空中對其他武器作戰。除了解決空中武器的技術問題外,空戰還包括空中隊伍的訓練、編制、使用等許多問題,它也要求創建軍事學術的第三個分支——空中作戰學術。陸軍和海軍不應把空軍只看作是輔助的武器,要把它看作是共同作戰的兄弟,年輕卻很有能力的兄弟,我們的軍事家們必須認識到這一點。

這些大膽的論斷是有事實依據的,盡管它的真正含義還沒有被充分理解,但對它的認知已成為一般常識。因此我今天所講的將來也會成為一般常識,因為它們是建立在相同的基礎之上的。

下面我們舉個例子來解釋一下這個觀點。A、B兩國有相同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相同的技術水平。A國全部資源都用來建立奪取制空權的獨立空軍,B國把資源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用於獨立空軍,一部分用於配屬航空兵。顯而易見,A國的空軍能量強於B國,如果其他條件相同,A國就能奪得制空權,B國也就沒有使用配屬航空兵的機會了。換句話說,由於配屬航空兵分散了B國獨立空軍的力量,在戰爭中,B國將最終將失敗。因此,配屬航空兵不管怎麽看都是多余、無用且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