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補充(第4/14頁)

為了成功摧毀敵人的航空兵器,就必須克服敵人為抵抗這種摧毀行動而設置的種種困難,這時就將發生真正的空戰,這場作戰將持續到戰爭的最後關頭。事實上,只要奪得了制空權,就意味著面對一個不能飛行的敵人,這樣也就不會有空中作戰了。一支獨立空軍在奪得了制空權後,它的行動必然將指向地面,這些行動對戰局將起巨大的,甚至是決定性作用,但它卻不能被歸為空中作戰行動。因此,奪取制空權是獨立空軍承擔的空中作戰的唯一目標。

要摧毀敵人的飛行器,就應在它存在的任何地方,空中或地面,進行攻擊,加以摧毀。因此,一支獨立空軍承擔了奪取制空權的任務,就必須能在空中或對地面上的敵人進行破壞行動。一支空中力量要在空中摧毀對方只能靠空戰,使敵人遭受比自身力量更大的火力攻擊。換句話說,空中的破壞行動只能用空戰的方法來進行,簡稱“戰鬥手段”。為了摧毀停留在地面的空中武器,必須對地面進行攻擊,這通常只能由轟炸機來實現,也就是說,只能用轟炸來摧毀它們。因此,獨立空軍應同時擁有戰鬥機和轟炸機兩種武器,這樣就和第一篇中的結論不謀而合了。

在獨立空軍中,這兩種力量缺一不可,理由是:

(1)單獨由戰鬥機組成的獨立空軍,只能對空中飛行的敵機進行破壞打擊,一旦敵人躲避有效,無法接觸,戰鬥機將陷入被動地位,無法行動,而這一點敵人只要降落到地面就可以辦到,這時它也難以被對方空軍觀察到。這樣,一支只由戰鬥機組成的獨立空軍,即使在空中武器方面占有優勢,也會由於漫無目的的活動而筋疲力盡。如果它遇到一支雖然戰鬥機處於劣勢但有轟炸機的空軍時,即使想做到保衛領土不受敵人攻擊,都是很困難的。因為敵人可以避開戰鬥機,同時用轟炸機進行突襲。因此,僅由戰鬥機組成的隊伍不能稱之為真正的獨立空軍,它沒有足夠的力量奪取制空權,甚至沒有足夠能力保衛自己領土免受攻擊。

(2)單獨由轟炸機組成的獨立空軍不能抵抗敵人攻擊,只能躲避,進行突襲。

一支同時擁有轟炸機和戰鬥機的獨立空軍,能在敵人的天空暢行無阻,並能對地面進行攻擊。沒有戰鬥機相對於沒有轟炸機而言,危害可能稍輕。雖然只有轟炸機的空軍也是不完整的,但擁有轟炸機是起點。

因此,一支獨立空軍應該同時擁有戰鬥機和轟炸機。戰鬥機和轟炸機的組成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比例來約束,它們的構成比例受環境影響。為了使一支獨立空軍能自由主動並能牽制敵人,它應該即使面對敵人的攻擊,也能飛向敵人上空的某個位置,也就是它要具備打敗敵人戰鬥機的能力。如果其他條件相同,要想取得勝利,在戰場上的實力就應當更強。因此,戰鬥機要盡量比敵人戰鬥機強,轟炸機數量當然盡可能大,規模大的進攻總是有利的。可見,戰鬥機和轟炸機是不能用固定比例來分配的。

由於這些原因,要想取得勝利,獨立空軍的組成必須滿足:(1)戰鬥機部隊比敵人強;(2)轟炸機實力達到最強。要謹記,獨立空軍必須盡一切力量保證這兩種飛機的完整。

講到這些,我們設想有一支這樣的獨立空軍,它具備:(1)比敵人強的空中作戰能力;(2)有一定限度的進攻轟炸力量。有這樣一支空軍,我們就可以在敵人的上空到處飛行,沿最有利的線路快速飛向選定的目標。原因可能是:(1)敵人的獨立空軍沒有意向與我方抵抗,我方將自由通行;(2)敵人嘗試抵抗,但沒有交戰機會,我方將自由通行;(3)敵人以沒有優勢的力量進行抵抗,最終戰敗,我方將自由通行。

其結果就是:在(1)、(2)種情況下,我方將不受任何阻力地對敵地面進行攻擊,我方對敵人造成的損害也會因我方轟炸力量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在(3)種情況,我們將在空中打敗敵人,然後將按照我方轟炸力量的大小對地面進行攻擊。

如果我們選敵人的飛行設施(維修中心、集中點、生產中心等)作為目標,那麽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都能對其造成損害,從而削弱敵人的空中力量。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我方獨立空軍如果直接攻擊敵人地面目標,都會取得戰果,削弱敵人的空中力量,將敵人的空中力量削減至零,也就奪得了制空權。而這些只要我方的空軍能緊密行動,有足夠多的飛機破壞地面,能選對選準破壞目標,就能迅速實現這個目的。

對我方的這種行動,敵人的獨立空軍采取不了什麽行動,更不會直接對抗。因為要麽它遇不到我方空軍只能漫無目的地遊蕩,要麽遇到我方空軍而被打敗。其實,它應當做的是避開戰鬥而反過來突襲我方的領土,從而削弱我方的空中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