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空中作戰的組織

概述

我在1910年的《航空問題》中寫道:“除了所用武器的技術問題以外,空中作戰還要求解決空中力量的訓練、組織和使用問題,即要求創立前所未有的第三種軍事學術——空中作戰學術。”

我相信今天大家都會贊同這一觀點。在討論空中作戰學術時,我只講述空戰的規模和重要性,戰爭研究者可嘗試創立軍事學術的第三個分支——空中作戰。

這裏講的問題很多很難,但都必須解決,因為在組建一個兵種前必須先清楚用它做什麽和怎樣用它。我一直沒有承諾自己能解決這許多問題,而僅是嘗試指出空戰的一般特性和範圍,提出組建獨立空軍的必須手段,列出了幾條自己認為會被接受的原則。

但從我講述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組建獨立空軍的要求並不依賴經驗,而是在於對使用空軍的後勤工作進行深入仔細的研究。獨立空軍的作戰策略遵循幾條基本原則,它的戰術使用則要求對其武器和隊伍編制有精準的理論支撐和實際研究。本書對空軍後勤和空軍戰術不做研究。我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組織問題,因為獨立空軍從組織開始,不允許有任何不切實際的想法,這裏我將盡量使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相結合。

協同

戰爭中陸、海、空協同作戰應為同一目標——勝利。為了獲得最大的勝利,這些力量應當積極配合並聽從協調。這三種力量就好像同一產品的三種配料(要素),只有調好恰當的比例才能獲得最好的成果。

即使最富足的國家,用於國防的資源也是有限度的。只要正確調和了這三種要素,才能獲得強有力的國防。這三種要素的比例越正確,國家用於國防的開支就越少。要想獲得最大的效果,不但這個比例要正確,還要求它們相互間完善協同。一方面允許三軍指揮官享有最大的行動自由,同時為了國防利益,要求三個軍種必須在當局最高領導指揮下協同作戰。除此,還要正確儲備用於國防的資源,在發生戰爭或其他意外時最及時有效地使用。

這種考慮是不需多解釋的。為了實現這個計劃,合理的需要有:

1.由一個權威機構研究國防需要,並決定和按正確比例分配國家資源給陸、海、空三軍。

2.由一個權威機構作為三軍最高指揮部,並協調陸、海、空三軍的活動。

現在還不存在這樣一個機構,國防資源的分配也是按經驗來分配的,各軍種分得的比例更多是靠運氣而不是計劃。當各軍種各自為政,都想為自己多爭取利益時,情況也只能這樣。一旦發生戰爭,它們之間沒有協同先例,實際情況也只能靠臨時發揮。1927年墨索裏尼下令,在總參謀長下建立最高指揮部,這就提供了基本的必要條件。各軍種間缺乏協同是造成重大失誤的原因,而對未來造成的影響更嚴重,因為戰爭更多地吸引交戰國的全部活動,尤其空軍力量的出現,它的重要性正不斷加強。

現今狀況更要我們嚴格遵循正確的邏輯,創建一個不單獨歸屬陸軍或海軍的國家機構,它能洞察戰爭的總體局勢,不帶偏見地估量三個軍種的價值與作用,指揮它們協同作戰來取得最大的戰果。

但現實情況並不是如此,我們必須承認這點。航空兵既不隸屬陸軍也不隸屬海軍,既參與雙方活動,也參與民用活動。承認現實,是為了思考為什麽空軍力量遠落後於它可能的規模。我想需要確立下列基本原則。

1.必須把航空兵看成是陸海軍的組成部分來配合它們各自範圍內的活動。

2.用於執行陸海軍不能參加並超出其活動半徑的作戰使命的航空兵應獨立於兩者,並構成我們所說的獨立空軍,它與陸海軍平行並協同活動,但獨立於它們。

3.民用航空如同其他國家活動一樣,與國防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但不論與國防關系如何,應受到國家的支持和鼓勵,我說直接是因為一切國家活動都與國防間接有關。

4.民用航空的一切與國防直接有關的活動,應得到國防機關的支持。

將來可以看到,運用這四條合情合理的原則,就可以建立合理而有效的組織。

配屬航空兵

“陸海軍配屬航空兵”一詞,指的是配合陸海軍在其範圍內作戰的一切航空兵器。如果這些航空兵器是陸海軍的構成部分,它就應該是:(1)分別列入陸海軍預算之內;(2)從編制到使用,完全歸陸海軍直接指揮。

陸海軍配屬航空兵沒有理由要單獨的預算提供經費,相反,它們所配屬的航空兵應與其軍種的實力和編制成比例。如果這些配屬航空兵擁有獨立預算,就不可能做到這一點。情況是,陸軍或海軍是決定配屬航空兵恰當編制的唯一機構,因為它們掌握了翔實的情況,能夠確定最適於促進各自活動的空中武器。事實上,它既能決定一支炮兵部隊的組成,也完全能決定指引炮火所需要的飛機的數量和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