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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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空權》第一版出版時只有第一篇,第二篇首次出現於1927年出版的第二版。我沒有堅決地推翻人們對航空的認識,還是有好處的。我當時的目的只是讓人們接受這一事物打個頭陣,以便為將來的發展奠定一個基礎。

1921年,我們還沒有一支完整的航空兵,只有一些協助陸上和海上作戰的航空兵器。盡管這些航空兵器對戰爭提供了一些幫助,但它仍然不被重視,尤其在軍界,它就是一些可有可無的兵器。當時人們可以關注到陸軍和海軍的重要性,但是沒有人會想到去發展一支空軍。這種情況就要求人們去關注“制空權”的問題,承認它的重要性,進一步考慮為奪取制空權需要一支獨立空軍的問題。這些在一戰後不久就出現了,當時有很多人對這一信念充滿質疑。

這是一個不受歡迎的領域,盡管陸軍部幫助我出版了《制空權》,給它贏得了一些地位,但沒有一個像樣的軍部權威人士肯去負責這個不確定的事情。革命才激發了人們的思想,由於思想守舊,我在上篇中的想法被當時人們認為是荒誕至極。其實,當時為了顧全一些人的思維習慣,我只是用了配屬航空兵這個詞。為了強調獨立航空兵的特殊重要性,我甚至不得不承認應同時保留配屬航空兵。這就是我的弱點,即使我一直認為配屬航空兵是多余的、有害無益的。

在講到獨立空軍和配屬航空兵時,我得出結論:“如果沒有一支可以奪取制空權的空軍,將無法保障國防。”

我隨即補充道:“一支組織優良,決意取得制空權的敵軍將是輕而易舉,而我們的陸航和海航則在面對決意征服藍天的敵國獨立空軍的時候,將是那麽的蒼白無力。”

這就是說配屬航空兵如果不能奪取制空權,它不但沒有任何價值而言,還浪費了資源,因為它的武器可以用於其他。正如前面所講任何時候奪取制空權都是首要目標,一切脫離這一目標的行動都是錯誤的。

雖然我認為保留配屬航空兵是多余的,但我不能剝奪它存在的權利,這樣也避免了激怒那些反對取消配屬航空兵的人。畢竟,除了配屬航空兵,還沒有出現其他獨立空中軍隊。

雖然我承認它的存在,但並不想多討論它,這點我在上篇也已講過。在同一節前面我闡述了配屬航空兵應該:(1)分別列入陸海軍預算;(2)由編制到使用,完全歸陸海軍的直接指揮。

只要我承認配屬航空兵,上述邏輯就順理成章了,但我心中有一個更宏偉的想法。我想,當真正有價值的配屬航空兵組織起來,而陸海軍不得不從自己的預算中為它單獨分出一部分經費,又不得不用心研究它的組織和使用問題時,人們自然會覺得這種配屬航空兵是無用、多余的,而且違背了公眾的利益。

這就是我當時不像現在一樣堅持獨立空軍是唯一的空中組織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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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能進行軍事行動的空中力量都可視其為獨立空軍,獨立空軍是一支能夠奪得制空權的空中力量。“制空權”也不是在天空中的高度優勢或武器優勢,它是一態勢,一種我們可以而敵人不可以的態勢。有了這個定義,下面的觀點就不證自明了:制空權給掌握它的人提供優勢,不但能保護自己陸地和海洋不受敵人的空中襲擊,還能威懾敵方的領土安全。

一個擁有充足空中力量的國家,就擁有了現代飛機的運輸能力、航程及破壞力量,它就能在不用考慮其他情況的條件下,摧毀敵人的精神和物質抵抗。這是不用懷疑的,只有進攻才能摧毀敵人的精神和物質抵抗,而進攻只能用飛機來實行,我們只需考慮摧毀這些抵抗因素所用的空中武器的數量和質量即可。而我們的前提“擁有充足空中力量”則保證了空中武器與實現我們的目的所需相當,即它有足夠的力量對敵人發動一定規模和程度的進攻,足以摧毀敵人精神和物質上的抵抗。如果這支空中力量奪得了制空權,它就能取得最後勝利,這支力量就是獨立空軍,只要它奪得了制空權,則不論其他情況如何都能保證勝利。

我想你不能否認飛機能控制天空的觀點,就像不能否認飛機能飛、炸藥能破壞一樣。

奪得制空權,即是限制敵人飛行,而自己行動自如,也就必須剝奪敵人使用飛機的能力。現在我們還不能做到這一點,但不能否認它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因為敵人的空中力量可以被摧毀:或擊毀空中飛行的飛機,或攻擊它的生產、維修、集結基地。這種破壞敵機的行為,必將引起敵人的抵抗和報復性行動,這種行動與反擊,就是交戰。

獨立空軍應是一支為奪取制空權而戰鬥的空中力量,它的構成必須能粉碎敵人的反抗行動,摧毀它的飛機。阻止敵人飛行,並不是一只蒼蠅,也不能飛,因為不管誰都不可能摧毀敵人的全部飛行器,只要敵人的飛行器減少到構不成威脅就可以了。敵人還剩幾條船、一支艦隊,或還有幾架飛機,我們都可視為已奪得制海權或制空權。掌握了制空權,就可以在敵人面前自由飛行,能攻擊它、損壞它,而敵人卻只能承受,而無還擊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