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初示天威(第4/12頁)

要弄清這個問題,我們還得從唐代的賦稅和財政制度變遷說起。

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朝廷頒布了均田制和租庸調法作為唐代的基本賦稅制度。均田制規定:十八歲以上的成年男子,每人由國家授予一百畝田地,其中八十畝成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六十歲以上的老年男子及殘疾人,各授予口分田四十畝。貴族和九品以上的官員,可以按照品級申請授予永業田二百畝至一萬畝不等,其中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後代,國家不再回收,但口分田則在受田者死後,由國家收回重新分配。

與均田制相互配合的租庸調制,規定每個成年男子每年向國家繳納租粟二石,調絹二丈、絲棉三兩,不產絲棉的地方,可以交納布匹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丁男每年還要為國家服徭役二十天,如果不服徭役,可以選擇繳納絹或者布代替,每天折合絹三尺或者布三尺七寸五分,這種做法叫“庸”。如果官府額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可以免除“調”,加役三十天“租調”全免。

均田制和租庸調制成為唐代前期國家的主要土地制度與賦稅制度。在這些制度的基礎上,大唐帝國的財政收支預算才得以順利進行,保證了龐大的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皇室、官吏的開支消耗。

但是,以均田制和租庸調制為基本經濟結構的體制,在開元時期開始發生變化,最終在安史之亂以後逐步崩潰瓦解。開元中期以後,由於土地買賣的限制越來越松弛,不僅永業田,就連口分田在某種情況下,法律規定也可以買賣。同時,各級官吏占有大量的永業田,這就使得那些官吏成為了大大小小的地主,他們可以利用手中掌控的權力不斷兼並農民的土地,使土地集中的程度日益增加,如《唐會要·逃戶》就記載寶應元年(762年)肅宗李亨發布詔書說:“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沒。”

我們在前邊分析安史之亂發生的客觀原因時,曾經說過開元天寶時期,土地的兼並之勢可以和漢朝的成、哀二帝時期相比,事實上當時由於官僚機構的不斷膨脹,官吏按法律占有的公田也越來越多,貞觀時期朝廷京官僅有六百四十二人,到了開元時期已經增長到三十六萬八千六百六十八人。這樣為數眾多的官吏,要占有相當於普通百姓十倍至三百倍的永業田,其結果只能是國家手中可供分配的公田大量減少。

由於上述原因,到天寶末年,唐朝初期建立的均田制和租庸調制開始崩壞,農民既失去土地,又遭到沉重的賦役壓力無以為生,結果只能是被迫逃亡他鄉。早在武則天執政末期,宰相韋嗣立就上書言說當時天下戶口逃亡過半,租稅逐漸減耗,致使國家開支嚴重不足。這種情況到了安史之亂爆發後,農民又遭到戰爭的重創,逃亡更加慘烈,以至於達到“十不半存”的程度。

安史之亂結束後,大唐帝國的戶口從九百萬驟減至一百九十余萬戶,雖然其中有相當人口是在戰亂中死亡,但大部分是逃亡,形成了“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的局面,這樣的情況下以人丁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調制已經不可能再實行下去,大唐帝國的財政收入大幅度減少,進而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出現。

兩稅法就是在這樣一種大背景下,隨著楊炎身登相位開始實行起來。

《舊唐書•楊炎傳》記載楊炎在當上宰相後,給李適上過一份奏疏。大體內容是指出目前國家財政窘困的狀況,以及繼續實行租庸調制的弊端和危害,應該說這篇奏疏引起了李適的極大關注,最終在李適的支持和楊炎的一系列具體操作下,兩稅法終於實行開來。

建中元年(780年)正月五日,李適宣布大赦天下,並在赦文中宣布實行兩稅法。從這一刻起在中國歷史上實行了四百多年的租庸調法即告廢除,永遠退出了歷史舞台。

在楊炎的主持和精心策劃下,兩稅法分為六大部分:

一、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方政府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征收。

二、土著戶和客居戶都編入現居住地的戶籍,依據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

三、兩稅分為夏秋兩次征收,夏稅限每年六月繳納完畢,秋稅限十一月交納完畢。

四、租庸調和一切雜徭、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除,依然有效。

五、兩稅依據戶等納錢,依據田畝納米粟。其中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采取均平征收。

六、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的州縣依據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稅。

從上述六大項的規定來看,兩稅法首先擴大了納稅範圍,在唐朝前期的租庸調制下,貴族官僚和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等人是不擔負國家賦稅的,這些人統稱為“不課戶”,如果僅按天寶十四年(755年)的記載來看,在全國的不課戶為365萬戶,課戶為535萬戶,不繳納賦稅的戶口竟占全部戶口約40%,可見不納稅戶口的比重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