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 對黨和政的不同意見(第5/7頁)

閻馮戰後,各方粉飾太平,除文章系登報公開,其他建議無甚反應。

日本關東軍在民國二十年(一九三一)九月十八日占領我沈陽,舉國震驚而又束手無策,後面我還有專記之文。這時在上海的日本人,亦在積極醞釀擾事。膺白聞蔣先生有辭職之訊,平常他對蔣先生從不勸進,他自己更是一向難進而易退。這次國難當頭,出乎意料之外,他寫了一封極長的信勸蔣先生不可辭職。他建議:取消訓政而早行憲政,與全國人共負對外之責,函曰:

東省事發,舉國震驚。兩月以來,苦心焦慮,冀得一策,以紓國難,而減弟憂。乃內審國情,外察國際,戰固不能,和又不可,亦只有外賴國際之制裁,內圖國家之統一,然後徐覓出路,以圖補救之一途。默察中央步驟,正復相同,故遂無言以貫左右。顧旬日以來,時聞人言弟將以一去示為國之公忠,而促成內政外交之解決。初以弟素負責任,未敢輕信,然今則某主國府,某長行政,一切皆已內定,只待發表時機,果爾則兄不能無言矣。竊謂今日之局勢,非弟一人去留問題,實全黨能否打開難局之問題也,全黨而能打開難局,弟不去亦未始絕對無辦法,全黨而不能打開難局,弟去何益?露骨言之,弟去而日本能立刻無條件撤兵,東北完全無恙,則弟決然而去可也。弟去而日本之軍事行動如故,要求條件如故,則不能允許於代表國民黨之弟者,謂可允許於代表國民黨之繼代人乎?此一而二,二而一者也。若曰喪失權利之交涉,寧可成於他人,不忍成於弟手,則後來之成此交涉者為弟之代理人乎?責任固仍在弟也;為與弟無關之繼任人乎?則責任仍在全黨也。故外交之困難未必因弟之去而稍紓,而國內之困難勢將因弟之去而加甚,此不可不深思熟慮者也。兄建此言,非謂今日之難局仍可泰然處之,亦非謂結束東省事件之約,可泰然由弟親訂之,惟為弟謀,為國家謀,覺尚有勝於去之一途耳。其道安在?則惟有以解決外交之責任,不以一黨負之,而與全國國民共負之是也!以兄觀察,今國民之不顧國力,漫然以收回失地責弟而主一戰者,或由於血氣沖動,或由於局外不明實際,或另有作用而故為高調者。是故在黨的政府之下而言解決外交,計惟有戰,戰則舉國家為一擲之孤注。然不戰則外交之終局勢必出於讓步,讓步則國民之責難紛起,反動乘之,內亂將更甚矣。故於此中覓一比較安全之路,惟有令黨外之國民共同負責。然此非可以望於一時之國民會議或國難會議,以一時之會議,國民必不顧代政府分謗也。誠欲令國民共同負責,計惟有稍稍舉憲政時期之權利畀諸國民耳。夫訓政之必入憲政,僅為時間問題,揆之中山先生建國初心,亦未嘗不欲早成憲政,故於《建國大綱》第廿二條有“由立法院議訂憲法草案”之規定。以今國民之不滿於黨治,乃至黨內之無限糾紛,即無國難,猶宜早日開始憲政,況國難當頭,欲實現舉國一致之時乎?然完全脫去訓政以入憲政,或慮過早,則有折中之法焉,事在以訓政與憲政參酌行之。其道宜由立法院議訂憲法草案,或稱臨時憲法,規定民選國會為下議院,而以今之中央黨部為上議院,並規定元首對宣戰媾和之大權,應得上下兩院之翊贊,而審核預算決算之權,則舉而專畀諸下院。同時除國民黨外允許組黨自由,俾國民得借以練習中山先生之《民權初步》。如此,則弟可以不必去,即去亦可為中國之華盛頓,且可收大效如下:

(一)由軍政而訓政而憲政,由弟一手貫澈完成。

(二)舉國民對黨之嫌怨與黨內之糾紛,一掃而空。

(三)對目前外交問題,民選國會既與中央黨部共同負責,則和戰之責,國民自然與黨共負之。

(四)下院有審核及通過預決算之權,全國必真切有效的擁護政府。

(五)因組黨之自由,不特黨外人才有機發表政見為公開之討論,即黨內人員亦感於網羅人才之必要,而黨務可不致腐化。

解決外交,匡濟國難,兄窮思累日,以為計無逾此。或慮議訂憲法草案與民選議會需時過多,非可應急,則亦似是而非之論也。今日本態度頑強,國內民氣激昂,國聯方有調查委員團之派遣,距解決之時尚早,而按照德國在歐戰後建國之先例,則其臨時憲法,僅僅以十五日時間由起草而議決采用。今由立法院議訂草案,尚可急就,由此以召集國會,以最大之速率行之,當亦不出兩三月。國會成立之日,國民將歡欣鼓舞,慶得民權,以稍慰其在外交上所受壓迫之苦,而中央黨部仍居於控制地位,與訓政之精神毫不相背。弟且將為全國國民信賴之領袖,較之飄然一去,得失懸殊。一國安危大計所關,兄不忍再事緘默,尚祈斟酌采納;如大計既定,對於入手辦法有所垂詢,兄仍當續為研究,借供參考,臨穎仰望,不盡欲言。兩知。二十、十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