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刑慎重,就是對生命尊重(第3/3頁)

第二個目的,是讓人們認識到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就像李世民一直在強調的那樣,“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無論在什麽情況下都是彌足珍貴的。就算有人犯了罪,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生命的價值與尊嚴也並不因此就在他身上有所減損。而且整個社會,上至執法者,下至普通百姓,都有責任和義務挽救這些失足的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做人。其實法律真正的本意也正在於此。當然,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很簡單的,而改造人的生命卻要困難得多,但是後者絕對比前者更有價值,也更有意義。李世民的“縱囚”舉動,實際上就是凸顯了上述理念,只不過他采取的是一種最典型、最特殊、最不可復制的方式而已。

由此可見,“縱囚”事件絕不是李世民一時心血來潮的產物,更不是單純為了沽名釣譽,而是在“寬仁慎刑”的立法思想的基礎上,把“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貞觀法治精神發揮到極致之後必然會有的一種結果。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我們甚至可以說,按照貞觀一朝的立法思想和法治精神,假如當時的歷史和社會條件允許的話,貞觀君臣就完全有可能將這種“寬仁慎刑”的法治進行到底,最終合乎邏輯地推演出“廢除死刑”的結果。

其實,我們這個假設並不是沒有歷史根據。

——天寶初年,唐玄宗李隆基就曾秉承貞觀的法治精神,一度廢除了絞刑和斬刑。他在天寶六載(公元747年)發布的一道詔書中強調,這是為了“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冊府元龜?刑法部》)。這項刑法改革後來雖因“安史之亂”而中輟,沒能延續下去,但足以表明貞觀的法治精神對後世的影響之深。

幾乎與唐玄宗大幅度削減死刑同步,日本平安王朝的聖武天皇也於神龜二年(公元724年)停止了死刑的適用,將所有死罪降為流罪,從而開創了日本刑法史上347年無死刑的奇跡。而日本此舉,無疑受到了唐朝的影響。日本學者桑原騭藏曾經說過:“奈良至平安時期,吾國王朝時代之法律,無論形式與精神上,皆依據唐律。”

時至今日,限制死刑、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一個國家文明與理性程度的標志。

自從19世紀以來,隨著人類的進步和人權運動的發展,限制並廢除死刑逐漸成為一種時代潮流。據有關學者統計,截至2001年,在全世界194個國家和地區中,在法律上廢除死刑和事實上停止死刑適用的國家已經達到123個,占總數的64%;保留死刑的國家只有71個,占36%。在歐洲,“廢除死刑”甚至成為加入歐盟的條件之一。此外,在美國,聯邦法律雖仍保留死刑,但已有12個州廢除了死刑。

在這些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中,雖然短期內還不可能完全廢除死刑,但是在“少殺、慎殺、防止錯殺”這一司法原則上無疑具有普遍共識。而我國同樣是將“慎用死刑和逐步減少死刑”作為刑法的改革方向,並且已經有很多法學家提議,希望我國最遲能在2050年,也就是建國100周年後實現死刑的全面廢除。

從這個意義上說,盡管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千三百多年,盡管社會環境和時代條件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根本性變化,但是直到今天,“寬仁慎刑”的貞觀法治精神仍然值得我們繼承和借鑒。而這種精神的核心,一言以蔽之,就是對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