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刑慎重,就是對生命尊重(第2/3頁)

此舉是對“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復核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隨後,這項“五覆奏”的死刑復核規定就被納入了《永徽律》,成為正式的成文法。後來的《唐律疏議》對這條法律的執行做出了詳細解釋和嚴格規定:凡是“不待覆奏”而擅自處決死刑犯的官員,一律處以“二千裏”的流刑;即便經過了覆奏,也必須在上級的最後一次批復下達的三天後,才能執行死刑,若未滿三日即行刑,有關官員必須處以一年徒刑。

從這裏,我們足以看出唐代的死刑復核制度之嚴及其對待死刑的態度之慎重。

貞觀五年,李世民在做出“五覆奏”的規定後不久,發現許多司法官員在審判中完全拘泥於法律條文,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案子也不敢從寬處理。雖然如此執法不失嚴明,但李世民還是擔心這樣難以避免冤案,於是他再次頒布詔令,規定:“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貞觀政要》卷八)也就是說,門下省在復核死刑案件的時候,凡是發現有依法應予處死但確屬情有可原的,應寫明情況直接向皇帝奏報。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貞觀法治精神在這裏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如果說,制訂一部嚴明而公正的法律需要執政者具備一種卓越的政治智慧的話,那麽在執法過程中既能貫徹“法理”又能兼顧“人情”,就不僅需要執政者具備卓越的智慧,更需要有一種悲憫的情懷。

在李世民身上,我們顯然看見了這種悲憫。

貞觀六年(公元632年),李世民又做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更是把這種難能可貴的悲憫之心表現得淋漓盡致。

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縱囚事件”。

貞觀六年的十二月末,年關在即,李世民在視察關押死刑犯的監獄時,想到春節將至,而這些犯人卻身陷囹圄,不能和家人團圓,頓時心生憐憫,於是下令把這些已判死刑的囚犯釋放回家,但規定他們明年秋天必須自行返回長安就刑。

相信在當時,肯定有很多官員為此捏了一把汗。

因為要求死刑犯守信用,時間一到自動回來受死,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而且這批囚犯的人數足足有三百九十個,其中只要有十分之一不回來,各級司法部門就要忙得四腳朝天了。況且,在把他們重新捉拿歸案之前,誰也不敢擔保他們不會再次犯案,這顯然是平白無故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然而,出乎人們意料的是,到了貞觀七年(公元633年)九月,三百九十個死囚在無人監督、無人押送的情況下,“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資治通鑒》卷一九四)。

李世民欣慰地笑了。

他當天就下令將這三百九十個死囚全部釋放。

這個“縱囚事件”在當時迅速傳為美談,而且成為有唐一代的政治佳話,著名詩人白居易的《新樂府》詩中就有“死囚四百來歸獄”之句贊嘆此事。

然而,也有許多後人對此頗有微詞,他們認為這是李世民為了樹立自己的明君形象而表演的一場政治秀。北宋的歐陽修就專門寫了一篇《縱囚論》進行抨擊,說李世民此舉純粹是沽名釣譽,嘩眾取寵。他說,這種標新立異的事情只能“偶一為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那麽“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所以歐陽修認為,真正的“聖人之法”,“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也就是說,真正好的法律必須是合乎人之常情的,沒必要以標新立異為高明,也沒必要用違背常理的手段來沽名釣譽。

歐陽修的看法不能說沒有道理。這種“縱囚”的事情要是經常幹,那法律就變成一紙空文了。不過話說回來,李世民也不會這麽愚蠢,他斷然不至於每年都來搞一次“縱囚”。平心而論,“縱囚事件”雖然不能完全排除作秀的成分,但是如果認為此舉除了作秀再無任何意義,那顯然是低估了李世民,也錯解了李世民的良苦用心。

李世民這麽做,最起碼有兩個目的。

第一個目的,是要讓天下人明白:刑罰只是一種手段,不是目的。

眾所周知,“刑罰”只是社會治理的一種輔助手段,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其目的不僅是對“已然之罪”進行懲戒,更重要的是對“未然之罪”進行預防。從理論上說,如果采取道德教化的手段同樣可以達到這個目的,那麽刑罰的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當那些死囚都能遵守“君子協定”,在規定時間內全部返回,那起碼表明他們確實有改過自新、棄惡從善的決心和行為。既然如此,李世民取消對他們的刑罰也就不足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