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刑慎重,就是對生命尊重

要了解一個國家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刑法。

要了解一個國家的刑法,最重要的就是看它對待死刑的態度。

而貞觀法治之所以被後人津津樂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寬仁慎刑”的理念以及嚴格的死刑復核制度。

早在貞觀元年,李世民就依據“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立法思想,以詔令的形式對“死刑復核”做出了嚴格規定:“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死刑)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貞觀政要》卷八)

這就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復核制度。在上一章我們說過,李世民曾在貞觀元年正月廢除了五十多種絞刑條款,而隨後繼續修訂律法時,貞觀君臣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礎上,把多達九十二種的死刑罪名降格為流刑,又把七十一種流刑降為徒刑。除此之外,“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舊唐書?刑法志》)。在這種“寬仁慎刑”理念的引導之下,到了貞觀四年,國家就出現了“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的良好治安形勢。當時唐朝的戶數將近三百萬,若以平均一戶六口人計算,總人口大約1800萬。以這個人口數量來看,這個死刑人數的比例顯然是非常低的。

“幾致刑措”是中國歷史上經常用來形容天下太平、社會安定的詞匯,其意思是刑法幾乎到了擱置不用的地步。如果我們參考一下近代歐洲的相關數字,就更容易明白這種形容詞絕非過譽。

在18世紀的英國,死刑罪名多達222種,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濫用死刑達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只要偷竊一先令,或者是砍了一棵不該砍的樹,又或者寫了一封恐嚇信,甚至僅僅是與吉普賽人來往,都有可能被處以死刑。到19世紀初,還曾經有一個13歲的少年因偷竊一把勺子而被判處絞刑。由於刑法的嚴苛和泛濫,導致每年被判死刑的高達1000人以上,而當時英國的總人口也不過1000萬。

生命權是最為重要的人權。

對死刑的慎重意味著對生命和人權的尊重。

如果單純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似乎有理由認為——7世紀的中國唐朝在“人權領域”顯然要比18世紀的英國先進得多。

當然,毋庸諱言,無論貞觀時代的法治精神多麽具有超越時代的先進性,當時的中國畢竟仍然是君主專制的社會;無論唐太宗李世民是一個如何尊重法律、慎用死刑的皇帝,他都難免有獨斷專行、枉法濫殺的時候。

貞觀五年發生的“張蘊古事件”就說明了這一點。

張蘊古,河內相州(今河南安陽市)人,曾任幽州記室,武德九年十二月因呈上一道“文義甚美,可為規誡”的奏疏《大寶箴》,博得李世民的賞識,被擢升為大理寺丞。

然而,就是這麽一個由皇帝一手提拔的人,也難免在皇帝的一時盛怒之下被錯殺。

事情緣於一個叫張好德的人,此人因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妄為妖言”,被有關部門逮捕下獄。張蘊古上奏為他辯護,說他癲癇病的症狀十分明顯,胡言亂語在所難免,根據法律應該判處無罪。李世民覺得有道理,就同意了他的請求。張蘊古隨即前去探監,將皇帝準備赦免的消息透露給了張好德,並且頗為忘形地在獄中陪張好德下棋。以張蘊古的身份,這麽做顯然已經觸犯了法律,而且是執法犯法。侍禦史權萬紀立刻發出彈劾,聲稱張好德的哥哥張厚德曾在張蘊古的家鄉相州擔任刺史,與張蘊古有過交情,所以張蘊古替張好德辯護顯然並不是在秉公執法,而是在徇私包庇。

李世民大怒,未及調查便下令將張蘊古斬於長安東市。

張蘊古被殺不久,李世民經過一番冷靜的反省之後,深感後悔。他對房玄齡等人說:“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李世民之所以責怪大臣們沒有及時諫諍,正是因為他認識到:即便張蘊古確有徇私,論罪也不至於死,自己顯然是在盛怒之下辦了一樁錯案。

為了汲取教訓,杜絕此後類似錯案冤案的發生,李世民隨即下詔,規定今後“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貞觀政要》卷八)具體而言,就是凡判處死刑的案件,即便是下令立即執行的,京畿地區內也必須在兩天內五次覆奏,其他州縣也至少要三次覆奏,以確保司法公正,避免濫殺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