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該下移之權力(第2/3頁)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遵議毛昶熙請撤三口通商大臣條陳一折。洋務、海防本直隸總督應辦之事,前因東豫各省匪蹤未靖,總督遠駐保定,兼顧為難,特設三口通商大臣駐津籌辦,系屬因時制宜。而現在情形則天津洋務海防較之保定省防關系尤重,必須專歸總督一手經理,以免推諉而專責成。著照所議,三口通商大臣一缺即行裁撤,所有洋務海防各事宜,著歸直隸總督經管,照南洋通商大臣之例,頒給欽差大臣關防,以照信守。[1]

這個上諭說明了當年三口通商大臣設置專職的原因以及現在照南洋通商大臣之例改為兼職的必要。撤銷三口通商大臣專職是清政府外交體制的一個小變化,改由直隸總督兼任則是這個地方官職權的一項大擴充。直隸總督兼任三口通商大臣從此成為定制。恰巧此時李鴻章接任直隸總督之職,這道上諭第一個在他身上落實,他因緣成為晚清時期的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的第一人。

北洋通商大臣的職權,除統辦直隸省交涉事務、三口通商事務等以外,還“掌北洋洋務、海防政令,凡津海、東海、山海各關政悉統治焉”,又“凡招商之務,則設局派員以經理之。其安設各路電線亦如之”。[2]地方督撫職掌的這種變化,既是當時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程度日益加深、民族危機空前嚴重的反映;也是清朝中央政府權力逐漸下移、對地方督撫日益依賴的表現。

南北洋大臣設立後,兼任這兩個職位的兩江總督和直隸總督的地位開始遠遠高於其他督撫。

直隸拱衛京師,兩江坐鎮東南,直隸總督和兩江總督分兼南北洋大臣,分擔了中央政府很大一部分外交事務,可以代表中央政府與外國談判、立約,辦理有關通商、劃界、教案等事宜。這兩個大臣由於有西方列強作後盾,又操縱地方軍政大權,使清朝中央政府不得不從對其限制轉為依賴,遂使本應中央政府掌握的外交權力落入了地方疆吏的手中,這給督撫造成直接接近列強的機會,使其逐步成為列強控制清政府的橋梁,成為列強侵略勢力依賴與拉攏的工具。

南北洋大臣的職權轉入到地方督撫手中後,其實際作用與清政府設立之時的願望完全相反。尤其是北洋大臣,除了有與南洋相同的職掌外,還兼顧北方洋務、北方海防、招商事務等,其職權遠遠超出了交涉、通商事務的範圍,也超出了直隸或三口的範圍之外,加上招商、各路電線等及發放外國人護照均屬全國性的事務,實權已在南洋大臣之上。他們一方面向列強頻送秋波,開懷結交,一方面又極力以此左右朝政,把持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制定及實行,逐漸成為清朝政府不得不依賴的主要支柱,成為西方殖民主義者在中國政府內部的代理人,這種情況,對以後的晚清時局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有大量資料可以說明,在“南洋”、“北洋”二者之中,“南洋”雖然形成了以劉坤一為首的湘軍地方勢力和以張之洞為首的自強軍地方勢力,但因清廷往往利用湘、淮兩系以及自強系與湘、淮系之間的矛盾,以操縱平衡,表面上對各系的重要人物都加以重用,但做法上卻屢次更換兩江、湖廣總督,不是由某一個人或某一派系長期把持,所以“南洋”一直沒能形成一種能夠左右全國局勢的地方勢力。“北洋”則不然。在北方,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的位置,近在京畿,地位重要。從同治九年(1870年)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間,一直由李鴻章擔任,有20多年沒有變動,因此,北洋集團的歷史,可一直追溯到曾國藩、李鴻章為首的湘軍、淮軍集團。因為北洋集團主要人物的前輩大多都是以辦團練起家,借鎮壓太平軍和撚軍而發展起來的。他們的事業、成就、思想、行為方式等不可能不影響到後輩。尤其是李鴻章坐鎮北洋,權傾中外,舉辦洋務,發展實力,“獨主國事數十年,內政外交,常以一身當其沖,國家倚為重輕”。[3]更是對清末崛起的以袁世凱為首的北洋集團的離心中央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

清政府設置南、北洋通商大臣之初,剛剛駐進北京的英、法等國公使曾表示不與他們商辦公事,不與他們發生關系,堅持只與中央政府打交道。在一段時間裏這些公使的確堅持了這個立場。李鴻章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之後,這個情況漸漸地發生了變化。《煙台條約》的簽定解決了馬嘉理事件後折磨中英關系長達一年半之久的爭端。主管國家外交大政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不成的事卻由地方督撫李鴻章辦成了,李鴻章的外交權力和權威從此得到外國人的認可,他們越來越喜歡同他打交道。在一些外國人的眼中,李鴻章成為清朝官員中第一號外交家,天津的直隸總督衙門成了清政府真正的外交部。李鴻章越來越受到外國人的賞識,外國人的賞識又進一步提高了李鴻章在清王朝統治集團中的地位,這就是他的淮系集團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一個奧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