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特殊移民問題的解決(第3/6頁)

1958年,當局所頒布的解放法令和其他相關決議的實施結果如下:戰爭前後來自西烏克蘭、波羅的海沿岸、摩爾達維亞右岸等地區的特殊移民人口數量劇減;戰後由被驅逐的“奧烏諾夫分子”、立陶宛人、拉脫維亞人和愛沙尼亞人等構成的5個特殊移民亞類型也縮減至兩個,即“匪幫和民族主義者”和“匪幫—民族主義者家屬”;截止到1958年6月“達什納克黨人”僅剩42人;“巴斯馬奇分子”,“安捷爾斯分子”和“達什納克黨人”等類型特殊移民已全部被解除人身限制。[117]

(4)特殊移民解放問題的基本解決(1959~1965年)。

由於一系列解放法令的頒布,蘇聯特殊移民人口總體數量急劇減少。截至1956年1月1日,在冊特殊移民人口總量為904439人,截至1956年7月1日為611912人,1957年1月1日為211408人,1957年7月1日為178363人,1958年1月1日為147741人,1959年初只有近5萬人。[118]

在對特殊移民實施大規模解放的同時,當局還對監督他們的內務部工作人員進行了大幅削減。特殊移民區行政管理人員數量呈逐年下降的態勢(截至每年1月1日):1952年15778人,1953年10753人,1954年8838人,1955年5282人,1956年3778人,1957年780人,1958年只剩下705人。[119]1958年2月3日,蘇聯內務部特別四處在一份報告中寫道:“近4年來(1954~1957年),根據黨和政府頒布的相關決議特殊移民人口下降了94%,而同期對特殊移民實施監督的內務部工作人員數量也縮減了95.5%。”[120]

當局最後一次大規模解放特殊移民的活動發生在1960年初,其依據是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頒布的1960年1月7日法令。1960年1月7日解放特殊移民法令的實施使戰後從波羅的海沿岸、西烏克蘭、摩爾達維亞右岸等地區遷入特殊移民區的各特殊移民類型僅剩:“匪幫和民族主義者”,耶和華教徒、少量“正宗東正教徒”和根據1948年6月2日法令遭到遷移的特殊移民。

1960年代上半期,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接連頒布了3個法令:《關於解放特殊移民區中18周歲以下因所犯罪行而被判刑的民族主義地下組織和民族主義武裝匪幫前成員》(1961年4月18日),《關於對一些類型特殊移民實施解放》(1963年12月6日),《關於解放“耶和華見證會”、“正宗東正教會”、“英諾肯提乙派”(1908年出現在俄國的東正教派別)和“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成員—特殊移民及其家屬》(1965年9月30日)等。至1965年,在冊特殊移民人口總量不到1萬人。蘇聯特殊移民的解除人身限制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特殊移民的遺留問題

蘇聯當局大規模解放特殊移民的活動是在赫魯曉夫執政時期實施的,而赫氏本人當年也是特殊移民活動的參與者之一,以他為首的蘇聯政府所進行的特殊移民解放活動必然存在一定的不徹底性,因而產生了一系列與特殊移民有關的歷史遺留問題。

第一,當局沒有對20世紀30~40年代斯大林的強制移民活動作出公正的評判,沒有從政治上對特殊移民給予徹底平反。在自己所頒布的解放少數民族—特殊移民的法令中當局總是極力回避對以前所實施的大規模驅逐少數民族行為作出正面評價。政府相關法令根本沒有提及為諸遭驅逐民族進行政治平反的問題,只是強調強制遷移“與戰爭狀態有關”,而如今之所以解放這些人似乎只是由於繼續將其限制在特殊移民區內“已沒有太大必要了”。根據這一邏輯來推理,這些遭到驅逐的民族仍是有罪的,政府以前所作的所有強制驅逐活動都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二,當局沒有對特殊移民在強制遷居期間被剝奪的財產予以應有的經濟補償。當局在所有頒布的法令中均指出,在解放這些特殊移民的同時政府不承擔返還這些人在遷移時被充公的財物的義務。例如1956年4月28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頒布的《關於解除偉大衛國戰爭期間被遷入特殊移民區的克裏木韃靼、巴爾卡爾、土耳其等族—蘇聯公民,庫爾德、赫姆等族人及其家屬的限制》的法令中便規定:“鑒於對1943~1944年被從北高加索、格魯吉亞共和國和克裏木等地區遷入特殊移民區的克裏木韃靼、巴爾卡爾、土耳其、庫爾德和赫姆申等族人繼續在法律地位方面實施限制已無必要,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決定:1)對在偉大衛國戰爭期間遷入特殊移民區內的克裏木韃靼、巴爾卡爾和土耳其、庫爾德和赫姆申等族人給予解放,並撤銷蘇聯內務部機關對他們所實施的行政監督。2)規定:對符合本法令第一條款的特殊移民給予解放並不意味著政府將承擔返還其遷移期間被充公財物的責任和義務……”另外當局還要求所有被解放的特殊移民均必須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畫押,聲明自己將不希望政府返還自己在遷移時被充公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