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特殊移民政策的兩個發展階段

列寧逝世後不久,聯共(布)黨內便爆發了列寧所擔心的分裂和激烈的權力爭鬥。20世紀20年代末,隨著斯大林擊敗各個反對派,確立了自己在蘇聯黨和國家的最高領導地位,斯大林模式開始在各方面取代列寧的新經濟政策,特殊移民政策也隨即出籠。

自30年代起,當局開始將特殊移民政策付諸實踐。該政策具體包括人口的遷移、運輸、移民區管理、勞動生活安置以及特殊移民的法律地位等多項內容,總體可劃分為以下兩個發展階段:第一,整個1930年代,特殊移民以“流放富農”為主(包括居住在邊境地區的部分“可疑分子”和城市中的無業遊民等)。人口數量約250萬人,其中流放富農220萬人,其他30萬左右。3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俄國“富農”人口資源的枯竭,特殊移民政策的民族驅逐特征逐漸增強。第二,40年代至50年代初,蘇聯特殊移民政策在放松對流放富農—特殊移民控制的同時,開始將移民重點轉向諸少數民族和許多帶有民族特征的社會集團。特殊移民類型呈現出多元化的格局。特殊移民監管制度不斷強化。這一時期,流放富農—特殊移民人口持續縮減,截至1953年僅剩兩萬多人。隨著流放富農—特殊移民人口數量的下降,以民族特征為標志的特殊移民人數漸居主導地位。特殊移民人口總計約350萬。

30年代的特殊移民政策——流放富農和遷移部分少數民族

1934年以前被當局以“富農”名義流放的農民,稱作特殊移民,1934~1944年間——改稱勞動移民[18],1944年3月以後——又繼續稱作特殊移民。

1929年12月27日斯大林作了《論蘇聯土地政策的幾個問題》的演說,他說:“現在在全盤集體化地區剝奪富農財產已經不是簡單的行政措施。現在在這些地區剝奪富農財產是建立和發展集體農莊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現在來談剝奪富農財產問題是可笑而不嚴肅的。既然割下了腦袋,也就不必憐惜頭發了”,“絕不能讓富農加入集體農莊。所以不能,是因為他們是集體農莊運動的死敵”。[19]1930年1月21日,斯大林在《紅星報》上又發表了《論消滅富農階級的政策問題》一文,進一步表明消滅富農階級政策並不是限制政策的繼續,而是黨對富農政策發生根本轉變的結果。“目前黨在農村中的政策並不是舊政策的繼續,而是從限制(和排擠)農村資本主義分子的舊政策向消滅富農階級的新政策方面的轉變”。[20]

根據斯大林關於富農階級政策的講話精神,1930年1月15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成立了以莫洛托夫為首的新委員會,具體制定了對待富農的新政策。1月26日,政治局批準了該委員會起草的《關於在全盤集體化地區消滅富農經濟的措施》的決議草案。1930年2月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盤集體化地區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和與富農作鬥爭》的決議,從法律上明確了消滅富農階級的新政策。1930年2月4日,蘇聯農業人民委員部和全蘇集體農莊中央草擬了關於消滅富農階級的具體指令,並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和蘇聯人民委員會的名義電告各地蘇維埃政府。[21]由此,當局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一場暴風驟雨般的消滅富農階級的運動。

各基層蘇維埃和基層黨組織也迅速行動起來,他們將消滅富農階級作為完成全盤集體化的純行政措施來對待,即先消滅富農,然後實現全盤集體化。遭到當局遷移的富農具體包括以下三個類別:其一,反革命積極分子——積極反對集體農莊組織,擅自逃離常駐地和以非法身份存在的富農分子;其二,各地方對反蘇維埃富農積極分子提供支持,並對之產生著重大影響力的大富農;其三,落後的富農。在各地方政府對富農實施遷移的活動中,被剝奪財產的並非只有富農,實際上還包括了一些所謂“依附於富農的人”,即中農、貧農,甚至還有一些夥同富農,公開從事反集體農莊活動的雇農。

第一類富農家庭的家長均遭到當局的逮捕,由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特派員、俄共(布)州委(邊疆區委)和檢察院組成的特別機構負責此類案件的審理。針對第三類富農的遷移,由鄉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負責。一般情況下,只在各州或邊疆境內執行,不必發往當局指定的特殊移民區。第二類富農,以及第一類富農的家屬均被遷往國家在邊遠地區為其劃定的特殊移民區或勞動移民區(此類移民區又稱作“富農流放”區或“勞動流放”區)。具體由當地村蘇維埃提出名單,區蘇維埃執行委員會編制名冊和實施沒收富農財產的行動。為了幫助各地貫徹消滅富農階級的新政策,聯共(布)中央決定從莫斯科、列寧格勒等工業城市,動員2500名黨務工作者下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