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文字獄——盛世須用重典(第5/34頁)

  意思是說,這起案子的處理,是因為我洞察一切,主動發現,並不是因為彭家屏的奏報,也不是因為“一二刁民”告禦狀。如果以後誰效仿這幾個“刁民”,以下犯上,那麽必然要受到國家的嚴懲。

  這一道上諭,體現了皇帝在面對民間政治參與熱情性時的進退兩難。

  面對洶洶民情,乾隆全力以赴,高築壩壘,將其約束在“綱紀”的河道內。

  那麽,底層民眾受到冤屈,就只能等死嗎?

  乾隆認為,這種情況下,群眾有權利上訪。但是,一定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內,一級一級來,不能“越級上訪”,更不能采取“聚集”“鬧事”等危險手段。皇帝的理論是,“至該處百姓,如果追比負屈難伸,應赴上司衙門控告,乃敢聚眾赴署,紛紛毆鬧,此風斷不可長”。

  “應赴上司衙門控告”,這便是皇帝所開具的普通百姓對付貪官汙吏的唯一辦法。就是說,你必須在體制內反映申訴,尋求解決的辦法。

  問題是,傳統社會體制內的申訴機制常常是失效的。底層百姓的上訪,最常見的處理方法是被上級發回基層處理。如果“赴上司衙門控告”遭到拒絕,被發還原縣鎖系,又怎麽辦?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湖南新寧縣百姓劉周佑到知府處控告新寧縣縣令營私舞弊,代理知府不問青紅皂白,將案子發回新寧縣處理。新寧知縣利用職權,挾私報復,把劉周佑關押在監。縣民忍無可忍,紛紛罷市以示抗議,事情被匯報給了皇帝。

  這種情況下,皇帝做了如下一段批示:

  抗官之案,雖事涉有司,應行參處,亦必首懲糾眾之人。而於官員應得處分,不即汲汲究治,誠慮匪徒因此長奸,不可不防其漸也。

  就是說,對於百姓對抗官府的案子,即使百姓有理,也得受到嚴懲。而對官員的處理,不可過重。因為如果嚴處官員,那麽百姓必然得到鼓勵,以後會變本加厲,益發助長了“以下抗上”的“歪風邪氣”。用乾隆自己的話說就是“刁民鬧事而即參知縣,將使刁風益熾矣”,“將來愚頑之徒,必且以此挾制官長,殊非整飭刁風之道”。

  乾隆的這個邏輯,在處理夏邑縣事件時也得到了另一次清晰的解釋。乾隆在給夏邑人的另一篇諭旨中,如此告誡百姓:

  州縣乃民之父母,以子民訐其父母,朕豈肯聽一面之詞,開挾制之風。譬如祖雖愛其孫,必不使其恃恩反抗父母,此等刁風斷不可長!

  官員是民之父母,那麽皇帝自然是民之祖父了。祖父當然是疼愛孫子的,但是遇到孫子和自己的父母作對,明智的祖父會怎麽做呢?顯然,他絕對不會助長孫子反抗其父母的惡習。因為,你今天反抗了父母,明天你就會反抗祖父。這不是顯然之理嗎?

  因此,作為孫子,即使受了父母的委屈,也只能含冤忍受,等著祖父有一天發現父母的錯誤加以懲治,而不應該主動跑到祖父面前,來說父母的不是。如果主動報告,就是孫子不守孝道,不能“子為父隱”。本來祖父要申斥父母,一聽孫子公然陳告,也會先壓下來不辦,不能讓孫子長臉。

  同時,他還要把孫子交給自己的兒子,讓他好好處理處理。他知道,自己的兒子十分明白怎麽處理孫子,才能使他記往下次不要再犯上作亂。

  果然不出乾隆所料,他的“兒子”賑災不行,但是處理“孫子”造反事件,卻極富政治天分。

  乾隆命令把劉元德、段昌緒、劉東震交給山東巡撫審辦。山東巡撫當即發文給夏邑知縣,也就是那個被夏邑人一再控告的孫默,命他立刻把秀才段昌緒和武生劉東震抓起來,押遞到山東。

  革職的命令還沒有從省裏傳下來,但孫默已經知道自己的烏紗馬上就要丟掉,因此他非常清楚如何辦理這個案子。他沒有像往常一樣,派衙役抓人,而是親自帶領人馬,前往秀才段昌緒家,命令對段家徹底搜查,特別是對書籍文章,要片紙不留,一律搜出讓他檢查。

  他知道,皇帝對文字之獄特別有興趣。這些秀才們積習難改,平時一定會寫些日記文章之類,而這些文章之內保不齊會有一兩句牢騷怨望之語。如果找到一兩句他們咒罵政府的證據,那麽這個案子就會升級為政治案件,自己很可能就會脫身,起碼也會減罪。

  果不其然,衙役們在段昌緒的臥室之中搜出了幾頁文書,居然是吳三桂起兵反清時的檄文抄本。這篇檄文,八十年前廣為流傳。八十年後,段昌緒仍然保留,這不是大逆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