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新儒家的治國方案(第4/12頁)

那麽,儒家憲政究竟意味著什麽?它是否可以成為當代中國可欲的政治方案?既然儒家憲政來自中國的歷史,不妨讓我們回到歷史,從其本源探究,然後再來作出現實的抉擇。

二、歷史上的士大夫與君主共治

儒家憲政,乃是近年來新一代儒家的創新之詞。歷史上的政治儒家是否有憲政形態,假如有的話,又是什麽類型的憲政?要梳理這一點,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何謂憲政。

所謂憲政,乃是與政治權力有關的制度設置,它通過客觀的制度和法律的安排,對政治權力進行創建、安排和限制。在這其中,憲政具有三重功能:第一是用法律或者制度賦予權力以合法性,從而建構和安排統治者的權力;第二是用法律或者制度規範和限制權力,以實現政治共同體特定的目標;第三是用法律或者制度規範權力的更替,以保持政治共同體的持續穩定。

憲政是各種政治秩序中的一種特定形式,它的特點在於:其憲政的意志必定高於統治者(無論是君主、貴族還是人民)的意志,憲政本身具有統攝權力的權威性,這是憲政區別於其他政治秩序的根本含義。因此,憲法(成文法或者不成文法)雖然是憲政的表面特征,但有憲法的政體並不意味著必定是憲政體制,假如統治者的意志高於或者等同於憲政的意志——比如傳統中國的法家——則是有憲政之名,而無憲政之實,這是一種反憲政的“憲政”。憲政必定是有權威的,但這個權威乃是淩駕於政治統治的權力之上,能夠對權力進行駕馭、控制、限制和更替。憲政之所以必要,乃是多少相信權力具有某種邪惡性,需要通過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

自然,憲政本身無法創建其權威性,它總是來自更高的立憲意志,也就是說,任何憲政,都有其特定的道德價值和立憲目標。歐洲中世紀的基督教憲政,規範與限制世俗的權力,乃是為了實現上帝的意志;現代的自由主義憲政,乃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公民的自由、平等以及道德尊嚴;而儒家憲政,則是為了實現天下為公、仁義禮智的大同理想。

現代憲政的經典形式被認為是自由主義憲政,這主要是因為自由主義憲政所欲達致的自由與平等的價值,在現代社會被普遍接受,而其在歷史實踐過程之中也被證明較好地實現了這一價值。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歷史上的憲政只有這一種形式,歐洲中世紀的基督教憲政、中國古代的儒家憲政,以及可能有過的其他文明體的憲政形式,都是可以比較的歷史實踐。衡量一個憲政好不好,用其欲達致的價值目標來衡量是困難的,因為不同的價值之間難以通約,然而,假如從憲政相對於權力而言的權威性出發,顯然我們可以對各種憲政的好壞,設定幾個評估的標準:第一,是否可以有效地賦予權力以與特定價值目標相聯系的政治正當性?第二,憲政的意志是否真的在權力之上,可以用法律和制度的手段,及時、充分地限制權力?第三,當權力腐敗墮落的時候,是否有制度性或程序性的方式,和平穩定地更替統治者?下面我們將看到,儒家憲政在第一項權力的正當性賦予方面是強項,在第二項權力的限制方面是弱項,而在第三項權力的和平更替方面則為不及格。

西方的現代憲政有兩個歷史源頭:自上而下的超越性意志和自下而上的契約性貴族社會。弗裏德裏希(Carl Joachim Friedrich)在《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中指出:憲政論“植根於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21]在世俗的權力之上,始終存在著比權力更高、更具權威的超越性意志,在中世紀,是上帝的意志,到了近代,上帝的意志世俗化為自然神、自然法或者道德形而上學。

除了自上而下的超越性意志之外,西方憲政的另一個歷史源頭乃是自下而上的契約性貴族社會。英國成為第一個現代憲政國家不是偶然的,它既不同於王權占絕對優勢的法蘭西,也區別於諸侯割據、王權式微的德意志,英國的貴族與王權處於某種均勢狀態,於是便有可能相互妥協,簽訂《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權利法案》等這些後來成為英國憲政基礎的最重要的歷史文件。憲政與貴族制密切相關,它是對權力的雙重防範;既對抗一個人說了算的君主制,也防範多數人暴政的民主制,憲政試圖在君主、貴族和人民之間保持某種和諧的平衡,按照亞裏士多德的理想,各種力量平衡的政體便是共和政體,共和與憲政後來在美國立憲過程當中結合在一起,以憲政保障共和,以共和維系憲政,憲政通過各種利益和力量之間的相互制約和均衡,來實現共和的最高目的:政治共同體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