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直視真相(第2/15頁)

將法案草稿交給清國公使楊樞審閱並且征得楊樞的同意之後,1905年 11月2日,日本政府出台了《關於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這個《規程》的條文很長,讀者不必一一研讀,它裏面有相當多的條文是約束日本人開辦的“野雞學校”的。在這個規定當中,關於監管清國留學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條的規定:

第一條,清國學生需要清國公使館的介紹,方能入讀日本公私學校。

第四條,清國學生轉學、退學,需要征得清國公使館的同意。

第九條,清國學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學校需要加強監管。

第十條,因品行不端被學校開除過的清國學生,其他學校不準錄取。

頒布了這個《規程》之後,1905年12月15日,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場,在《讀賣新聞》上發表了這樣的評論:

“……(清國)留學生之中,屬於革命派者甚多,他們經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擊……”

木場的這個評論,進一步旁證了日本出台這個《規程》,是為了討好清政府,幫助清政府監管在日本的清國留學生,防止他們被革命黨策反。

《規程》出台之後,日本的中文報紙《新民叢報》發表了一篇旅日華人撰寫的名為《記東京學界公憤事並述余之意見》的社論,其對《關於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作了以下七點的評論:

1.此規則之名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也,故無論內容奈何,吾輩義不可忍受,何以故?以損辱我國權故,日本人留學於歐美各國者,寧乏人?何以不聞某國有取締日本學生之規則?即我國人留學他國者,寧止一日本?何以不聞某國開日本之先例?別為規則以取締我也,若是夫彼日本明蔑視我國權也。

2.此規則之名,原清韓留學生取締規則也,不過恐我國不認,姑為朝三暮四之計,去韓留清之爾,夫其使我與受被保護之韓國為伍,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3.規則第一、第四條言入學、轉學需要經公使之介紹、承認,明侵害我入學自由。

4.規則中有侵害我書信秘密自由之件。

5.規則中有學生卒業後將姓名通告於我國政府,清其登用之語,使日本人欲結好我政府,愚弄我學生,以握我教育權,且漸幹預我用人行政之權。

6.規則第九條剝奪我居住自由權,查日本唯待娼妓乃有勒令居住於指定場所之制,是娼妓我也。

7.規則第十條性行不良一語,不知以何者為不良之標準,廣義狹義之解釋界說漠然,萬一我輩有持革命主義為北京政府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汙指為性行不良,絕我入學之略,其設計之狠毒不可思議。

《新民叢報》這七點評論,其中第一點是值得讀者注意的:

“此規則之名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也,故無論內容奈何,吾輩義不可忍受。”

這句評論翻譯成現代中文,是這樣的意思:

“日本政府出台的這個規定,叫作《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無論它的內容是什麽,我們都不能接受!”

評論的意思是:因為它起名叫“取締規則”,“取締”二字十分刺眼,十分侮辱人,而至於這個規定的內容,就不再重要了,總之,一部連名稱都叫作“取締中國人”的法律,無論它的實質內容是什麽,我們都是要反對的。

《新民叢報》這七點評論中的最後一點也是值得讀者注意的。依照這個規定,日本學校可以根據清政府的要求,以“品行不端”的名義將和革命黨有瓜葛的清國留學生開除,而且不準這些有革命傾向的學生再入讀任何日本學校。這無疑是斷絕了眾多革命派留學生的前途。

但是,從文字上而言,這部法律本來名叫《關於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為何下發到了旅日華人那裏,卻改了名字變成了《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呢?

原來,這是日本報紙“標題黨”惹的禍。日本報紙在報道這個新聞擬定標題的時候,或許為了吸引讀者,或許出於排版原因,總之,日本報紙采用了一個簡化了的新聞標題,將《關於準許清國學生入學之公私立學校之規程》簡稱為《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以下簡稱《取締規則》)。

其中,“取締”二字十分刺眼。報紙一出,留學生和旅日華人嘩然。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沒有網絡,沒有電視、電台,日本政府出台一個新法規,許多清國留學生其實是很難有機會接觸到法規的原文的。許多時候,除了讀報,甚至要靠口口相傳,三人成虎因而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