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執政府時期

——霧月18日(1799年11月9日)到1804年12月2日霧月18日

靠軍隊起家的拿破侖,只看到了革命物質和利害的一面,而不懂得革命的道義,並且不相信那些最終使他歸於失敗的各種信仰會重建。拿破侖遇到的,是一場接近尾聲的暴亂,是疲憊不堪、任他擺布的人民,還有一頂放在地上、唾手可得的皇冠。

臨時政府的組成

霧月18日的政變甚得人心。從這個事件中,人們並沒有看出一個人超越兩院猛然興起,也沒有意識到7月14日的偉大革命運動就此終結,相反,這次政變令人們感到了復興的希望。此時的法國窮困不堪,人民早已失去保衛行使自己權利的力量,即便是這種由低層群眾行使的權利成為對國民的一種嘲諷,法國的人民依舊不信任專制制度。全體人民都需要一個精明強幹的人帶領他們來復興社會,功名卓著的波拿巴將軍是完成這一事業的不二人選。

因此,除了督政府派中的共和派以外,其他人都贊同最近所發生的事變。在革命時期,反對議會的違法政變早已司空見慣,人們關心的不再是事變的合法與否,而是關注事變的後果。無論是西哀耶斯派還是1788年的保王黨,大家都普遍認為霧月18日政變是好事,並且認為這次政變所產生的政治利益是本黨派的利益。溫和立憲派認為這是確立真正自由的前兆;心存幻想的保王黨則認為法國當下的革命時期和1660年的英國復辟革命一樣,波拿巴不久便會復辟波旁王朝;文化知識較差的群眾則希望能安居樂業,在強有力的統治下恢復秩序;那些被放逐的和懷有野心的人,則希望借此獲得赦免,並恢復官職。霧月18日政變後的三個月裏,人們普遍表示頌揚並抱有熱切期望。

臨時政府成立後,確定了三個執政:波拿巴、西哀耶斯和羅歇-迪科,並且組成了兩個立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憲法和建立新的確定的制度。霧月21日,執政和兩委員會就職,臨時政府在這一天宣布:取消抵押法,停止發行強迫公債;準許果月18日以後被放逐的神父回國;釋放監獄和共和國管區內那些被革命風暴刮到加來海邊的人和被拘留的逃亡者。這些措施受到了普遍歡迎。但對極端共和派的放逐卻引起了輿論的激烈反對,執政者們根據警務部長富歇的報告作出決定,將三十七個極端共和派流放到圭亞那,二十一人在下夏朗特郡受到監視。人們的不滿不是維護這些受到政府打擊的人,而是針對政府的這種專斷行為。為此,執政者們選擇了妥協,他們先將流放改為監視,之後又取消了監視。

霧月18日政變的發動者之間也出現了分歧,但只是發生在立法委員會內部,在新憲法的問題上,西哀耶斯和波拿巴根本不可能達成一致,他們兩人,一個希望重建法國,另一個則希望如家長一般統治法國。

西哀耶斯的憲法

西哀耶斯曾經擬定了一個憲法草案,在這部憲法中,西哀耶斯將法國的行政區劃分為公社、省或郡、國家三個級別,每級又分別設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從而構建一個等級系統:第一級是市政府、治安法庭和初審法庭,第二級是省(郡)政府和上訴法院,第三級是中央政府和最高法院,擔任這三個等級各種職務的官員全部來自於人民提名的名流候選名單。由最高行政官掌握行政權,最高行政官對外代表國家、對內負責組織政府,自己不管理國事,但卻是不可罷免和沒有直接責任的最高官職。政府由國家參政院和責任內閣組成,從治安法庭到最高法院的各級法官、從市長至各部部長的各級行政官員,全部由最高行政官根據候選名單選任。國家參政院是國家權力機關,內閣則是執行機關。立法機關的形式也不同於之前,不再是討論和決議機關,而成為一個裁決法院,它的裁決就是法律。政府由國家參政院代表,人民由保民院代表,兩個機構分別向立法機關報告施政方針。

西哀耶斯憲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各派系用暴力來篡奪政權,並且在給予人民最高主權的同時又對他們進行限制。憑借在政權機構從事復雜活動的經驗,西哀耶斯提出了這種設想:初級議會的人數占總人口的十分之一,公社候選人名單由初級議會選出;省候選人名單則由初級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在公社候選人名單中選;全國候選人的名單則從省候選人名單中選出,三級政府之間存在一種互相制約的關系。政府的各級官員由最高行政官從人民提出的候選人中選任,但不能幹涉保民官和立法議員的選任,因為這兩類職權完全屬於人民。如果人民想罷免某位官員,只需要將他們從候選人名單撤除即可。這部憲法規定,第一級候選人名單每兩年選舉一次,第二級候選人名單每五年選舉一次,第三級候選人名單每十年選舉一次。同時,為了平衡政權的內部力量,西哀耶斯特意將屬於保民院創制和討論法律的權力和立法議會通過法律的權力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