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杆子裏出政權,跟李衛公學打仗【練兵出戰】(第3/4頁)

8.談論天象變化,預測吉兇,相互推舉請托,妄談事宜,以致泄露秘密的。

9.官兵經過某地,趁便搶掠東西的。

10.奸汙婦女,帶婦女入營的。

11.不戰而投降敵人的,抄沒其家;士兵之間有私仇,必須先報告,讓上級把他們分開,避免相互報仇;如果不報告,在戰鬥中報復的,處死。

12.布陣時,旗幟紛亂,使官兵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13.陣勢已排定,如有人隨便進退,或先去攻擊敵人導致擾亂行列的,其前後左右被擾亂的行列,都可以當場殺死他。

14.如果有人弓弩已搭上箭,還回頭看後面(箭尖也指向自己戰友)的,或擾亂行列,站錯位置的,在他後行的人處死他。

15.守禦被圍的地方,而不能堅守的,全火士卒和主管軍官,一律處死。

16.遇到敵人圍攻,情況危急,如其前後左右的鄰近部隊不予救助,以致被敵攻陷的,全部隊處死。

17.出奇設伏,襲擊敵人,重在抓住戰機,迅速行動,前面將領先與敵接戰,後面將領應立即配合其行動,如果進退接應配合不當的,都要處死。

18.被敵軍攻襲,丟失軍旗、金鼓、符節、斧鉞的,全隊處死。

19.戰鬥時,旗頭被敵軍殺了,奪回其屍首的,免死;沒奪回來的,全隊處死。

20.戰鬥中喪失主將的,全隊處死。

21.一個將領禦敵,副將以下,不依次跟隨主帥,不同心協力戰鬥、相互救援的,依法處死。

22.官兵雖打了勝仗,但任意殺戮、挖掘冢墓、焚燒房屋、踐踏莊稼、砍伐樹木的,都處死。

23.擒獲敵人,或有敵人來投降的,必須直接帶他們去見主將,不得自己詢問敵軍中事,若有違犯因而漏泄機密的,處死。

24.擊破敵人先去搶東西的,處死。

25.隱瞞自己破敵後得到的繳獲,以及私吞死亡官兵的財物,違反命令不給他們收葬撫恤的,處死。

26.當場違背總帥命令的,處死。

因為軍法裏“斬”的情況特別多,所以人們口頭上一說“軍法從事”,一般就是指“死刑”了。好在軍法雖然嚴厲,對士兵們也有不少撫恤慰藉措施,比如:

營裏有病號的話,每營指定一名軍官,負責督查給他們做病號飯(濃湯稀粥之類)、軍醫巡回診治給藥、扶助他們行動。能走的病號派一人扶著走;病重不能走的,加給一頭驢子馱著走;如果病得連騎驢都不能,就給二頭驢和兩個人,捆紮擡綁著他們走,總之絕對不許拋棄病號。一旦查出有遺棄行為,責任人和督查軍官都要打一百軍棍,如果惡劣到把病號活埋了,處死刑。對初發病的人和因病死亡的人,每天早晨督查官都要把情況上報行軍總管。

如果士兵死在了敵境內,要挖一個深四尺的墓穴下葬,用酒祭奠,主將派人前往哭祭;如果死在自己國境內,也按上述禮節哭祭,並將其屍體送還原籍家裏。

擊破敵軍所得到的財物、奴隸、馬匹等,都應分給戰士。每次收兵之後,副將、虞侯等人,把這些東西收集起來,當著總帥面,平均分給戰士們。

凡有功應賞的,不得拖延獎賞時間;有罪當罰的,限在三天內執行。

以上說的大都是日常管理,到了有仗要打的時候,從拔營行軍到攻擊交戰,也都是有規例條理可循的。

比如行軍時,要按次序走。向敵開進時,首先是右虞侯騎兵出動,其次是右虞侯步兵;再次是右軍騎兵、右軍步兵;再次是前軍騎兵、前軍步兵;再次是中軍騎兵、中軍步兵;再次是後軍騎兵、後軍步兵;再次是左軍騎兵、左軍步兵;最後是左虞侯騎兵、左虞侯步兵。

上述各軍的騎兵都在步兵前一二裏以外行進,遇到高地,就派四五名騎兵立在高地上瞭望,以防意外。右虞侯軍是最先出發的,要擔任設營、偵探道路、排除泥濘、修理橋梁渡口、查看水草等任務。左虞侯軍是收尾的,要捍衛後軍的安全,收拾遺留在路上的無主之物,排列隊伍,整飭行軍秩序,收容掉隊人員等。左右虞侯軍的任務要不時替換。

這是說的向前行軍,如果是向後撤軍,那麽按照“後發先撤、前發後撤”的次序,後衛改前鋒,負責在前面掩護身後友軍撤退。嚴禁零亂擁擠地無秩序行進。

大部隊迫近敵境後,各營無論駐軍還是行軍,都要在前方、後方及左右兩側,每距五裏處派出兩名騎兵偵察,十裏處派四名,十五裏處派六名,共是十二名偵察騎兵。各路騎兵要選擇較高地點,彼此能相互望見,各拿一面形色特殊的旗幟。沒見敵人時把旗幟卷起,發現敵人迅速展開旗幟揮動,以這種方式向本軍傳遞敵情。派出最遠處的偵察騎兵要騎最好的馬,以免被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