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杆子裏出政權,跟李衛公學打仗【練兵出戰】(第2/4頁)

聽到金鉦(這種樂器像是一口倒過來的銅鐘,口向上,握著長柄,用東西擊打發聲)被敲響,全軍停止喊殺,向後撤退,收槍抱於右臂,側轉身回原處,散開站立。

一個訓練回合完畢,再重復,從聽號角聲開始:角一聲,端槍解旗······

旗幟、號角、擊鼓、鳴金,這是訓練和戰鬥時最重要的指揮信息。簡要地說,旗幟是用來指揮各支部隊位置、區別身份的,號角是傳達警戒信息的,鼓聲代表前進,金屬器敲打聲代表後退,所謂“擊鼓而進,鳴金收兵”是也。

訓練也分很多種,不但要讓士兵們熟悉兵器、防具、陣形、指揮系統,還要練膽氣、練組織性和紀律性,要適應這種人員密集、條件艱苦的集體生活。

比如在日常生活管理方面,軍法明確規定:

士兵的隨軍“被袋”(背包)上,都應注明其所攜帶的衣服、物品數量,還要注明領用的軍衣、物品、弓箭、武器,並寫明其所屬軍、營、州、縣、府、衛及其本人姓名,由營官檢查簽署,營主管部門抄錄成一本档案。如果有損壞和耗用,隊頭和火長應該知道其用處,予以登記,每五天向營主管部門匯報一次。

如果在檢查衣物用品時,發現與所登記的數目不符,物資有多,即認定是偷來的。各火、各隊看到有不是本火、本隊所有之物,必須查明來源,上報營主管部門。所有未行登記的衣物,即使報告遺失,軍官也可以不管。士兵之間不準相互傳送寄存物品。如果是偷來的物品,寄存人和收寄人依法同等定罪。

凡是在路上拾得無主之物,當天就送交虞侯的,按其價值,獎賞五分之一。如屬於軍用物品(比如兵器戰具),不給獎賞。拾到軍用物品,三天內不上繳的,或是後續部隊看到也不收起的,或收取而不上報的處死刑。

凡是有人拾得遺失物品,隱藏不報告虞侯,旁人告發的獎賞二十段布帛;知而不報的,打六十板子;代為隱藏的人處死刑。

兵營裏做晚飯必須及早做,天黑以後必須滅火。如果有人需要在夜裏點燈火讀寫文書,要先向營主管申請批準。

營裏入夜後要每更派人巡查,巡查的方式分行走和坐守兩種。行走的巡查人先敲弓一下,坐守的人敲打長矛三下,然後互換口令,不準高聲叫喊。口令錯誤立刻處罰。本軍的正副長官還要查鋪,虞侯和中軍長官,負責巡視全部營區。

各軍內有造謠傳謠的,首犯從犯一律同樣治罪,沒收全部資財。高利貸剝削士兵十文錢以上,或絹一尺以上的,加重懲處。偷盜軍用物資,以及暗中接受盜賊一文錢以上賄賂的,首犯從犯一樣治罪。買賣交換公家物品價值布帛一匹的,首從犯同罪。克扣人馬糧料一升以上的,首從犯同罪。拋棄軍糧二升以上和偷竊布帛一匹以上的,首從犯同罪。

各軍中進行賭博的,賭一文錢以上同罪,所賭財物一律沒收。

大軍紮營的時候,兩隊先一起挖掘一個廁坑合用。

紮營地點不準靠近莊稼地和城鎮,要離城鎮十裏以外。如果軍人要進城鎮購買交換物品,必須營主長官批準,由專人帶領。普通士兵不準自己進入城鎮,避免酗酒打架、偷盜犯奸生事,也不準損害莊稼。

唐軍非常重視馬匹牲畜的管理維護,日常訓練一般不使用真馬。每一軍營兩側,都設置泥塑馬十二匹,大小和真馬一樣,配備馬鞍。令兵士穿戴鎧甲,背負弓箭,佩帶刀劍,手持矛盾,從左右兩側上馬、下馬,練習到熟練。這樣可以節省真馬的消耗。

各營除六匹馱馬外,每火還準許買驢一頭,以備載運傷病人員,這頭馱驢可以在隊、營之間調劑使用。

各營的軍府級以上軍官,都有其專用和乘馬,其他官員去上級衙門辦事,往來可以騎馬。隊裏值班的馬匹,是準備用以防備緊急機要情況的,軍官以下不準乘騎。其他各種牲口,除非緊急情況,士兵都不準乘騎。

唐軍的軍法可以用“殘酷滅絕人性”來形容,動不動就“斬之”。開國名將李靖撰寫的兵法裏就明著鼓吹:“會當將軍的,十個士兵裏得殺掉三個,這樣才能威震敵國。再不濟也得十個兵裏殺一個,這樣三軍才會戰栗嚴肅地聽從你的號令。”

犯了什麽律條可以砍腦殼呢?那實在太多了,隨便一數就有二三十種:

1.泄露軍情。

2.背棄本軍逃跑。

3.誤了規定集合時間遲到。

4.隊伍行列不齊,旗幟不正,兵器鎧甲不擦亮。

5.私下與敵人來往交通。

6.宣傳宗教迷信,祈禱鬼神,陰陽蔔筮,災祥訛言,擾亂軍心的人,以及和他往來交談議論的人。

7.無緣無故驚動軍隊,叫呼奔走,謊報敵軍來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