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貪婪做為一種死罪

唐諾

《第一死罪》很清楚是驕傲(盡管我個人以為可能更應該稱之為自戀),而這本《第二死罪》指控的又是什麽?即使你讀完全書大概都不是那麽確定,我也是特別為此查閱了出版和評論的一堆相關資料方敢放心告訴你,答案沒錯正是——貪婪。

知道第二死罪是貪婪,我們一下子就明白很多事了不是嗎?包括山德斯為什麽這麽語焉不詳,包括山德斯為什麽讓這本小說這麽快回歸成“正常”的殺人推理故事,放棄了它的首部曲《第一死罪》裏的心理學探述筆調、乖戾暴烈的角色人物及其殺人方式、死亡方式。

這裏,先讓我們有點語病的姑且這麽講,只因為貪婪的人比驕傲的人多很多,多太多,多到遍地都是滿街都是,直到它再難被辨識出來,而成為某種恒定的背景,成為一切的前提,成為人性;也就像基督教從亞當這家夥追訴起的罪人論一樣,當所有人都是罪人,都犯某一種罪,那其實就跟指控人為什麽沒長四個眼睛、或不會飛沒太大兩樣不是嗎?也因此,某一個人如此稀罕的因為驕傲而犯罪、殺人和自我毀滅當然是怵目驚心的,我們會相當程度被迫去凝視它,動員社會力量去研究它、討論它、解釋它,不是因為罪的案情程度乃至於人死多少,而是因為它既是一處未知的空白、又是某種危險的征兆。所謂危險的征兆,指的不只是這樣子的犯罪會陸續再發生,或更糟糕的被誘發、被摹仿的現實問題而已,它事實上還觸動了我們某種更深沉、更自省意味的恐懼,那就是我們自我生命裏那些相安無事、卻又擔心它蠢蠢欲動不受控制的黯黑東西。因此,往往只一個案件就足以帶來某種末世的、魔鬼又將統治世界的迫切預感。但某人因為貪戀金錢、貪戀美色、貪戀捷運工程回扣或者行政院長、總統的權位而犯罪乃至於殺人(包括開槍殺自己)?這還有什麽我們不知道的奧秘需要解釋的呢?這是很單純的法律事件,我們通常只會把注意力擺在破案和定罪這一層面上頭,抓出或糾出犯人和躲後頭的有力人士,把他關起來或幹脆吊死他電死他砍死他或開槍打死他,完畢。

從這裏,我們極可能得先厘清一個概念或者名詞——山德斯書名所標示的罪,其真正的意涵不是法律意義的犯罪,而是一個倫理的、道德的概念之詞,真正在現實世界的作奸犯科、流血殺人不過是其衍生出來、爆發出來的具體傷害形式暨代價;同理,這樣的罪惡的致命性,其關注的主體是那個被罪惡抓住宛如惡魔附身的人,而不是小說中很倒黴被他殺掉的可憐人;一如國家地理雜志頻道每星期二晚上十點整播映的重回災難現場影片,探討的不是不幸搭上那班飛機或鐵達尼郵輪的人,而是失事害死人的飛機輪船本身。因此,這裏的加害者和被害人不再是對立的、拮抗的雙方,它們集中於同一個人身上,就像我們才在山德斯的《第一死罪》書裏看到的那名又殺人又自毀的光頭男子一般,呈現出“兇手/被害人”的兩頭蛇不祥模式。

然而,要把這樣概念化的、已然超越了法律層次的罪惡重新裝回到以法律為基石的偵探推理小說中,便有著一定的難度,這尤其在“貪婪”這種普遍的、已達人皆有之程度的罪惡追索時被清楚放大出來——簡單來說,除非你每本書都采用《東方夜快車謀殺案》那種“每一個出場人物都是兇手”的集體殺人模式,否則我們要怎麽樣才能對罪惡追蹤,並一一予以懲治呢?比方像推理小說的最典型布局(這部《第二死罪》其實也是如此布局),某個萬貫家財的老兄忽然被宰了,從妻子、兒女、兄弟姊妹、秘書、家庭教師、律師、管家、園丁司機廚子女傭、寄居家中的親戚朋友到暗夜闖入的陌生盜賊雲雲,每個人都因子額不等的金錢動過心念而且深淺不一的“進行某種動作”,從概念化的罪惡探討來說,這裏每一個人俱已犯下了“貪婪之罪”了(如果貪婪是罪的話),差別只在於是不是采用取人性命這種特定手段罷了。甚至差別更細微、更隨機在於不敢殺、來不及殺或沒殺成功而已。然後怎麽辦?最終我們還是得回頭取援於法律來界定罪惡的有無和大小嗎?法律懲罰的明明是殺人或傷人,而不是誰誰貪婪不是嗎?搞了半天怎麽又回來了?

也因此,我們通常會看到書寫者某種息事寧人的簡易處置,那就是在書的最後留個尾巴,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八字真言改動一字,成為“天網”,意即犯罪的人即使法律動不了他,但舉頭三尺自有神明,自有更高、更森嚴的正義果報機制存在,犯罪的人不只最終仍得面對清算、面對審判,他更當下就得受良心的折磨,他永遠是個不快樂不自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