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勝利的社會經濟根源(第2/4頁)

在上述所有分類中,勞動一詞不僅僅指農業生產活動,還包括重要(主要)的輔助工作和手工工作,例如砍柴、運貨、紡紗以及行醫等等。但它不包括不重要(非主要)或附帶的工作,例如除草、照料牲口、種菜等等。以手工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家庭並不能被嚴格地視作農民家庭,他們本身構成了一個問題。實際上,這種家庭在不同情況下可以被劃分為富農、中農、貧農,這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有時他們幹脆被歸為不同的類別。按照官方的標準,完全依靠或主要依靠自己的勞動,以極微薄的收入維持生活的人都可以被視為貧民。這些人包括雇工、個體生產者、小販,以及個體店主。[12]

共產黨發布了許多詳細解釋分類標準的地區性指令和命令,以幫助當地幹部和調查者確定家庭勞動的性質;區分大、中、小和壞地主;將中農進一步劃分為上、中、下三個階層;並告知他們,並不是所有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家庭就一定是窮人。[13]我們無法確定,當地幹部在統計數據時究竟使用了何種具體標準,但毫無疑問,他們不會偏離上述總體標準。山東5個村莊的調查就是按這一總體標準執行的。調查結果被附在1945年9月山東省群眾工作會議報告後面。這份報告的作者是中共山東省政府主席黎玉——省政府成立於1945年8月13日。[14]

一份最為詳細的研究對農村家庭和非農村家庭進行了區分,莒南縣12個村莊對農民成分進行了統計(見表2,A組村莊)。對這些村莊的調查發現,473個農村家庭,或總共2491個家庭中的19%,是貧農(貧農通常包括完全的佃農)。租賃土地的家庭只有232戶,因此在被調查的村子裏,最多只有四分之一的貧農,或者9%的農戶是完全的佃農。或許還有其他完全佃農性質的家庭,即便如此,他們應該是富農或中農。[15]

在濱海地區另一組12個村莊(見表2,B組村莊)中,2265戶農戶共有30028畝土地。其中,251個家庭將大約3000畝土地租給540個佃農家庭。超過一半的農戶被劃分為貧農。但租賃土地的家庭只有326戶,在這一組被調查的村子裏,完全的佃農和全部農民的比例大約為14%。[16]

對濱海地區臨沭縣的第三組12個小村莊(見表2,C組村莊)的調查發現,總共1909個家庭擁有38461畝土地。其中,197個家庭將5300畝土地租給627個佃農家庭。在佃農家庭中,446戶被劃分為貧農。在這一組被調查的村子裏,佃農大約占貧農總人數的一半。佃農和全部農民的比例達到了相對較高的23%。[17]

表2 山東的土地所有權狀況

數據來源:參見第271頁注②

盡管調查過程中可能存在偏見和錯誤,結果仍然顯示,佃農只是所有農民中的一小部分。調查結果與官方統計的山東省平均農民結構是一致的,這一結果鞏固了這樣一種觀點,即土地租佃並不是農村群眾關心的主要問題。然而,具體調查也顯示,被調查的村莊中的確存在較大比例的貧農家庭,同時存在較大的貧富差距。

“貧農”

貧農這一類別有效地掩蓋了實際上的租賃關系。這種劃分方法明顯源自於俄國農村。在俄國,租賃土地本身並不能反映農民的真實生活狀況,不僅如此,在更多的情況下,租賃土地意味著富足,而不是貧乏。[18]中國和俄國的情況有所不同。但如果中農和貧農租賃土地的情況真如上述幾個調查例子中顯示的那樣,在任何情況下都只對一小部分農民產生影響,那麽是否租賃土地也不能必然反映——至少不能作為充分的依據——中國農民的生活狀況。無論對俄國共產黨還是對中國共產黨而言,將一部分農民劃為貧農都是有利可圖的。強調財富的分配不均能讓人們更加深刻地了解農村的社會經濟狀況和問題,並在頭腦中浮現出一幅與此相關的現實圖景。通過這種劃分,共產黨清楚地表明了,他們認為自己能從哪一部分農民那裏獲得最堅定的支持。

例如,在山東、河北,至少有50%的農村家庭擁有10—50畝土地。另外40%的家庭擁有10畝或更少的土地。[19]盡管各村的情況有所不同,但在這兩個省的大部分地區,如果以最低限度計算,維持一個5口人的農村家庭平均只需要10畝土地。[20]因此,如果河北和山東所有農村家庭中的40%擁有的土地等於或不到10畝,那意味著,至少40%的農民單靠自己的土地無法維生,必須通過其他方式增加收入。很自然,為了生計,他們會經常負債。國家土地委員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將近40%的河北農村家庭,以及25%的山東農村家庭的年收入低於基本的生活開支。同一份資料顯示,在1936年,43%的河北農村家庭和28%的山東農村家庭要靠借債生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