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戰爭的經驗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清算減租和土地問題的指示》。這是共產黨即將改變其抗戰期間的減租減息政策的第一個官方信號。作為黨的新土地政策的指導文件,《五四指示》後來被廣泛引用,但在當時,它仍然是一份只能在黨內傳閱的文件。《指示》的內容並不特別激進,同時缺乏系統的描述。新土地政策的目標是摧毀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並將土地所有權轉移到耕種土地的農民手中。隨後,在實施《指示》的地區進行了各種形式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某些地區,這一運動甚至是以較為激烈的方式進行的。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頒布了《土地法大綱》,結束了土地改革中這一具有實驗性的階段。《大綱》提出了系統的土地改革計劃,目的是消除地主階級以及平均土地所有權。為了完成這些目標,《大綱》制訂了一系列沒收和再分配土地的原則和具體程序。

1948年5月25日,黨中央指示,開展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在軍事上完全鞏固;大多數農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有足夠的幹部引導群眾,而不是盲目跟從“群眾自發的行動”。在1947年夏季之後解放的地區,即“新解放區”,這些條件並不總是能得到滿足。條件得不到滿足的地區將暫時不開展土地改革,而實行較為溫和的減租減息政策。

事實上,共產黨在1946年重新進行土地改革並不是一件多麽令人吃驚的事。1940年,毛澤東已經將土地改革政策視作新民主主義過渡時期的一部分。毛澤東當時這樣寫道:

這個共和國將采取某種必要的方法,沒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實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號,掃除農村中的封建關系,把土地變為農民的私產。[32]

然而,距離毛澤東在1945年4月黨的七大上的發言僅僅一年,就發生了這一轉變,畢竟是許多人意想不到的。毛澤東曾在大會上指出,抗日戰爭結束之後,黨將繼續執行減租減息政策:

抗日期間,中國共產黨讓了一大步,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為減租減息的政策。這個讓步是正確的,推動了國民黨參加抗日,又使解放區的地主減少其對於我們發動農民抗日的阻力。這個政策,如果沒有特殊阻礙,我們準備在戰後繼續實行下去,首先在全國範圍內實現減租減息,然後采取適當方法,有步驟地達到“耕者有其田”。[33]

同年10月,周恩來在重慶公開重申了這一立場。周聲稱,共產黨的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標仍然是減租減息,耕者有其田和土地國有化將留待未來完成。[34]

許多觀察者認為,共產黨突然改變土地政策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內戰本身。1945年10月,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開始進行談判;1946年5月,戰爭已經迫在眉睫了。這年夏天,國民政府對解放區發動了一次大規模進攻。共產黨從未正式承認,是戰爭促使他們改變了土地政策。但在1946年,共產黨公開宣稱,只有通過土地改革,才能動員農民,取得農民廣泛的支持。這之間的因果關系似乎十分清楚。

然而,一些敏銳的觀察家指出,在1946年5月之前一段時間,共產黨的土地政策已經開始“左”傾了。毛澤東1945年11月初起草的一份黨內指示反映了共產黨不願對外承認的、土地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過激性。

減租必須是群眾鬥爭的結果,不能是政府恩賜的。這是減租成敗的關鍵。減租鬥爭中發生過火現象是難免的,只要真正是廣大群眾的自覺鬥爭,可以在過火現象發生後,再去改正。只有在那時,才能說服群眾,使他們懂得讓地主能夠活下去,不去幫助國民黨,對於農民和全體人民是有利的。目前我黨方針,仍然是減租而不是沒收土地。[35]

實際上,在共產黨控制的地區,已經開始以“清算”的名義“沒收”土地了。減租已經成為土改過程各種挾私報復行為的一種較為委婉的說法了。《五四指示》只是明確和規範化了日本投降之前共產黨就一直在執行的一項政策。就這個方面而言,《指示》既指出了未來的發展方向,同時也是共產黨過去幾年在解放區的實際做法——盡管是以減租的名義進行——的延續。

《五四指示》[36]

《指示》的開篇指出,在山西、河北、山東、華中各解放區,已經有廣大的群眾運動,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鬥爭中,直接沒收地主的土地交給農民。有些地方甚至實現了“平分土地”,所有的人都得到了三畝土地。因為一些人,包括某些黨員,開始對群眾運動產生懷疑,在這種情況下,黨決定確定土地改革的政策路線。各地黨委被要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年底之前推進土地改革。《指示》聲稱,各地黨委必須明確認識解決解放區的土地問題是黨目前最基本的歷史任務。指導運動的主要原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