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勝利的社會經濟根源

20世紀上半葉中國的土地所有權的一般模式是許多人都了解的。除了少數例外,土地租佃的情況在中國東北和南方較為普遍,在華北則較少。我們很難取得準確的統計數據。因此,在大部分情況下,我們只能將現存資料當作真實情況的一個近似值。人們自然會想到,這樣的資料或許反映了數據搜集者的政治偏見。盡管的確可能存在這樣的問題,但不同資料中有關土地租佃的數字是基本一致的。引用最廣泛的是國民黨政府實業部國家農業調查局公布的數據。該數據顯示,在20世紀30年代,大約30%的中國農村家庭是租種他人土地的佃農,24%的家庭擁有一部分自己耕種的土地,46%的家庭是完全的土地所有者。因此,70%的中國農民或多或少擁有一些土地,但超過50%的中國農民耕種的土地是租佃性質的——或者是全部,或者是一部分。[7]

華北的土地所有權

但國家的這些平均統計數據掩蓋了廣泛的地區性差異。例如,西南地區的四川省,估計有56%的農民家庭是佃農。但在北部地區的河北和山東,佃農的比例是全國最低的,平均只有12%左右。在1931年至1936年這6年間,華東和華北的幾個省的土地所有權情況見表1。[8]1937年至1948年間,共產黨在這幾個省實行了減租和土地改革。

表1 1931—1936年間土地所有權狀況(全部農民家庭的百分比)(%)

相比之下,根據國民黨政府國家經濟委員會下轄的全國土地委員會公布的統計數據,河北和山東這兩個重要省份的土地所有者的比例要稍高一點。出租自己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大約占農民總人數的3%。超過70%的農民既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耕種土地。這一統計顯示,約有10%的農民擁有一部分自己耕種的土地。雇農在河北和山東的比例分別是4%和2%。[9]

上述兩套數據和政府的農業實驗站、日本人、蔔凱(J. L. Buck)[10]、西德尼·甘博[11],甚至共產黨所做的統計大致相同。但不同統計資料的分類和定義不完全相同,這給我們進行數據比較帶來了困難。不過我們可以采用一些村莊的具體調查。

在共產黨控制的山東、河北地區,當地農村幹部同樣進行了土地所有權的調查,但他們的報告即使不是完全誤導,至少也是十分可疑的。他們一般會調查幾個“樣板”村莊,然後將調查結果發放到黨員和幹部中間。共產黨認為,宣傳土地所有權關系是開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必要準備。然而,當地所有的調查都表明,在被調查村莊中,半自耕農或完全的佃農只是農民中的少數群體。即使是半自耕農和完全的佃農加在一起,仍然只有全部農民的一小部分。但在展示這些調查結果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弄清共產黨劃分農村階層的標準。

內戰時期的共產黨的文件顯示,當地幹部在劃分農民成分時犯了許多錯誤,他們使用的分類標準往往會和現實情況產生沖突,讓他們感到困擾。因此,一名幹部總結道,在工作中必須允許一定的誤差範圍。盡管按照各地情況,推出了一些經過調整的臨時性標準,但與自1933年起使用的分類和標準相比,新的標準並沒有根本區別。反復的說明和解釋實際強化了新舊標準的一致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農民一般是按照下面的標準進行分類的:

1.地主 地主的家庭成員一般不勞動,或只是偶爾勞動,他們主要靠剝削其他農民獲得收益。地租是地主剝削他人的主要手段,雖然它也可以是投資工商業、放貸等其他形式。

2.富農 富農的家庭成員需要參加勞動,但富農家庭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收入來自對他人的剝削。富農可能出租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或投資工商業、放貸,但他們主要的剝削形式是雇傭長工。也有這樣的可能,富農耕種的一部分土地是租賃性質的。富農甚至可以是完全的佃農,但這樣的富農只是“少數”。

3.中農 中農家庭可能擁有自己耕種土地的所有權,也可能不擁有。但一般而言,中農既不剝削別人,也不受別人剝削。中農家庭的生計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擁有土地或必要的生產資料的家庭成員的勞動。

4.貧農 貧農家庭只有很少或根本沒有土地,以及很少或完全沒有農業工具。一般而言,貧農家庭總是處於被剝削狀態,因為他們必須通過租種土地、借錢,以及當雇工來維持生計。

(注:貧農的這種劃分標準在一般情況下——但不是一定——覆蓋了非共產黨調查者所界定的所有佃農。)

5.雇工 包括雇農,他們的生活完全或至少主要依靠向別人出賣自己的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