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抗日戰爭的教訓

雖然我們對這個時期的了解由於文獻的缺少依舊有不少盲區,上面概述的事件對本章導論提出的三個問題中的最後一個給出了一個答案,並為其他兩個問題的回答奠定了基礎。第三個問題涉及抗日戰爭中取得的革命經驗的性質以及那個時期減租在動員農民過程中扮演的角色。答案從試圖解開黨“溫和的”統一戰線與土地政策浮現的矛盾開始。

最重要的事實是:甚至到了1943—1944年,執行這項政策的地區仍遠少於黨願意公開承認的數量。在政策實行的地區,往往有可能只是在名義上實施。這部分解釋了在1942—1945年期間,黨最為關心的問題是右傾錯誤——執行政策時漏掉了一些地區。[79]“左”的過激只在該政策被大力執行的地區出現。

在中國共產黨使用的執行政策的方式——群眾運動中,溫和路線通常是矯正“左”的過激的首選。同樣,對“右的錯誤”的關注表明了共產黨認為有必要往更激進的方向調整。從1942年起,開始以群眾運動的方式施行黨的土地政策。之前闡述的在抗日戰爭中統一戰線的發展似乎解釋了這對矛盾:1942年溫和的減租政策伴隨著對“右的錯誤”的關注。這對矛盾不能僅僅這樣解釋:黨想要推行一種柔和的土地政策,以配合抗日統一戰線的要求。

假如真如彭真所說,“左”的激進出現在1937—1939年推行減租的晉察冀邊區,那麽這些地區也一定出現在1942年黨的決議同樣提到的少數地區中。在這些地區,減租的實驗顯示了忠於意識形態的幹部和利己主義的農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走出多遠。在實驗過程中,同時顯示了減租政策對抗日統一戰線的潛在危險,以及在華北進行土地革命的潛力。

考慮到這個潛力,正如彭真又指出的那樣,1940—1942年溫和的減租路線的確代表了向後退的糾正的一步。它成為對已經犯下的過激行為的矯正以及對土改區域擴大後擡頭的激進傾向的抑制。

然而,1942年對減租的關鍵決議同樣呼籲對剝削農民、“不知悔改的漢奸”進行經濟上的清算。更進一步,1942年決議將減少一切地主的剝削和減租減息列為兩個分開的目標。另外,如果延安政治局在命令“徹底”執行1942年減租政策時,與晉察冀領導想要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那麽打擊其他形式的剝削是被“溫和的”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所批準和鼓勵的。

所以,該政策被有意制訂出來並由官方推行之,似乎是為了讓“徹底”和“過激行為”兩者之間的實際差別變小。1944年以後的政策更多采取了激進主義的做法,這也支持了以上結論。那時候差別幾乎已不復存在。從黎玉和毛澤東各自在1945年9月和11月發表的聲明中就可以看出這種差別從“小”到“無”的發展,這兩個聲明明確批準發生在“廣大群眾自覺鬥爭”中出現的過激。這就允許對右的錯誤的關注能夠在發展群眾運動中扮演恰當的角色。黨中央,當然還有地區部門,不僅僅促進了減租的更廣泛實行,而且也促進了在軍事和政治條件允許的地區對減租政策的性質更激進地加以解讀。因此黨的統一戰線土地政策在實踐中包含的遠不止簡單的減租減息。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想當然地以為“基本群眾”一語的不同解釋是由當時的地區差異造成的。黨中央的聲明無一例外地將中農包含在基本群眾中,而當地文件有的時候卻沒有。但是黨中央發展群眾運動的指示是必須要執行的,這意味著在一些地區,在這一階段或那一階段,中農必須成為打擊的對象。這是因為單純的租佃不是一個群眾問題,而群眾問題常常不能光靠打擊地主和富農來解決。中農的利益於是繼續被侵犯,直到平均地權在華北廣大地區基本被實行。至1948年初,才開始一致地努力糾正這個特別的“左”傾過激行為,雖然至少三年前它已經被地區的黨領導視作一個問題。

最後,同樣不可能基於如此稀缺的同時代文獻得出結論以及在這裏分析:劉少奇此時與黨的領導人步調不一致。他的“左”的提議在1937年,而黨中央直到1940年才制訂明確的、溫和的土地政策。還有,黨的土地政策在實踐中的發展似乎與劉的建議甚為相符:在必要的時候公開支持統一戰線,而如果有可能用其他方法而不必通過直接沒收就能把富人的財富給窮人,則打破統一戰線。

右的錯誤——機械地頒布黨的減租政策而不徹底貫徹落實,至少有部分原因就像黎玉和彭真說的,是因為一開始要全力對付日本人,而且為了對付日本人,各階層的人們被拉到反抗運動中來。但是右的錯誤同樣反映了現有的生存問題。1942年政策聲明指出減租在直接被敵人威脅的地區應該減緩力度。它規定:“在遊擊區域或接近敵人大本營的地方,減租……應該減少20%、15%或10%,根據總體目標來決定。總體目標為:增加農民與日本人做鬥爭的熱情,團結不同的階級來進行抗日戰爭。”